第一章【基本案情】
王某与张某(均系再婚)于2015年结婚,结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是相爱容易相处难,最终二人没有熬过“七年之痒”,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甚至还会上演“全武行”。于是2022年,王某起诉离婚,坚决要与张某解除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但是二人对于财产分割存在重大分歧:
1、财产构成:
о张某以婚前存款89万元购得商品房一套(现值120万元),登记在个人名下并自住;
о张某用婚前房产拆迁款123万元购买两套商铺(现值224万元),婚后用于出租;
о张某以婚前存款5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现值60万元)。
2、庭审争议焦点:
О王某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要平分;但是张某认为上述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王某无权要求分割?
О财产在婚后增值部分(房屋溢价、租金、理财收益)应如何定性?
第二章 【裁判要旨】
1、口头约定无效: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财产约定需采用书面形式。张某在庭审中认为:其与王某曾明确二人是“口头分别财产制”,但是没有证据证明,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故法院不予采信。
2、财产定性规则:
О个人财产:婚前存款、拆迁款及转化后的房产本金(89万+123万+50万)仍属张某个人财产;
О共同财产:
商铺租金及因出租产生的增值(101万元)属“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理财产品收益(10万元)属“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婚后工资等其他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
3、分割结果:
О张某向王某支付商铺增值及租金的50%(50.5万元)、理财收益的50%(5万元)。
第三章 【马律解析】
(一)关键区分点
类型 | 认定标准 | 法律依据 |
自然增值 | 被动因市场行情产生(如自住房屋涨价)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6条 |
投资收益 | 主动经营管理行为(如出租房屋、选择理财产品) | 《民法典》第1062条 |
(二)实务裁判规则
1、拆迁款购房:
О若购房后用于自住,增值归个人;若用于出租,租金及增值属共同财产。
2、理财产品:
О保本型理财收益可能视为“孳息”(归个人);非保本型理财收益因需主动管理,视为“投资收益”(归共同)。
3、证据规则:
О婚前财产需保留资金流向证据(如银行流水、转账备注);
О投资行为需证明主动性(如签订租赁合同、关注理财动态)。
第四章 【风险防范】
1、签订书面协议: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协议明确财产归属(《民法典》第1065条)。
2、隔离资金管理:婚前财产单独账户存放,婚后投资时备注用途(如“婚前存款购房”)。
3、明确投资性质:
О低风险被动投资(如定期存款)可保留个人属性;
О高风险主动投资(如股票型基金)需谨慎评估收益归属。
本案揭示了司法实践对婚前财产婚后收益的裁判逻辑:既保护个人财产权,又认可共同经营贡献。当事人需通过书面协议、证据留存等方式降低风险,同时应精准把握“投资”与“孳息”的界限,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马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