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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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部主任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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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拆迁款买房出租 离婚时房屋收益到底归谁?--马君律师

作者:马君律师时间:2026年01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3次举报
2026-01-27

第一章【基本案情

王某与张某(均系再婚)于2015年结婚,结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是相爱容易相处难,最终二人没有熬过“七年之痒”,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甚至还会上演“全武行”。于是2022王某起诉离婚,坚决要与张某解除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但是二人对于财产分割存在重大分歧:

1财产构成

о张某以婚前存款89万元购得商品房一套(现值120万元),登记在个人名下并自住;

о张某用婚前房产拆迁款123万元购买两套商铺(现值224万元),婚后用于出租;

о张某以婚前存款5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现值60万元)。

2、庭审争议焦点

О王某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要平分;但是张某认为上述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王某无权要求分割?

О财产在婚后增值部分(房屋溢价、租金、理财收益)应如何定性

第二章 裁判要旨

1口头约定无效: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财产约定需采用书面形式。张某在庭审中认为:其与王某曾明确二人是口头分别财产制,但是没有证据证明,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故法院不予采信。

2财产定性规则

О个人财产:婚前存款、拆迁款及转化后的房产本金(89+123+50万)仍属张某个人财产;

О共同财产

商铺租金及因出租产生的增值(101万元)属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理财产品收益(10万元)属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婚后工资等其他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

3分割结果

О张某向王某支付商铺增值及租金的50%50.5万元)、理财收益的50%5万元)。

第三章 马律解析】

(一)关键区分点

 

类型

认定标准

法律依据

自然增值

被动因市场行情产生(如自住房屋涨价)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6

投资收益

主动经营管理行为(如出租房屋、选择理财产品)

《民法典》第1062

(二)实务裁判规则

1拆迁款购房

О若购房后用于自住,增值归个人;若用于出租,租金及增值属共同财产。

2理财产品

О保本型理财收益可能视为孳息(归个人);非保本型理财收益因需主动管理,视为投资收益(归共同)。

3证据规则

О婚前财产需保留资金流向证据(如银行流水、转账备注);

О投资行为需证明主动性(如签订租赁合同、关注理财动态)。

第四章  风险防范

1签订书面协议: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协议明确财产归属(《民法典》第1065条)。

2隔离资金管理:婚前财产单独账户存放,婚后投资时备注用途(如婚前存款购房)。

3明确投资性质

О低风险被动投资(如定期存款)可保留个人属性;

О高风险主动投资(如股票型基金)需谨慎评估收益归属。

本案揭示了司法实践对婚前财产婚后收益的裁判逻辑:既保护个人财产权,又认可共同经营贡献。当事人需通过书面协议、证据留存等方式降低风险,同时应精准把握投资孳息的界限,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马君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湖南省律师协会会员,全国优秀、司法部部级文明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专委副主任、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30120********5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1430120********54 婚姻家庭、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