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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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部主任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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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从家暴阴霾到重获新生 一次“不可能”的离婚破局之战 --马君律师

作者:马君律师时间:2026年02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3次举报
2026-02-25


【缘起:闪婚的苦果】

 

李女士与张某于20235月经朋友介绍相识。在双方仅交往三个月、尚未深入了解的情况下,因迫于年龄压力和短暂的甜蜜,二人于20238月仓促登记结婚。20246月,李女士诞下一子,取名张小某。

 

然而,孩子的出生非但没有成为家庭感情的粘合剂,反而成了婚姻裂变的催化剂。婚后,张某根深蒂固的大男子主义暴露无遗。他奉行“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观念,下班后以应酬为名在外流连,对妻儿的辛苦付出视若无睹,完全将育儿和家务重担甩给李女士。孩子生病、半夜哭闹、家务琐事,张某一概不闻不问。李女士曾多次尝试沟通,希望丈夫能承担起为人父、为人夫的责任,但换来的却是张某的恶语相向和不耐烦的呵斥。

 

20258月的一个夜晚李女士因孩子高烧不退,多次打电话催促正在外喝酒的张某回家送医。张某凌晨两点才醉醺醺地回到家,非但没有关心孩子病情,反而指责李女士“连个孩子都带不好,扰了他兄弟的兴致”。激烈的争吵中,张某情绪失控,一把将李女士推倒在地,并挥拳打向她的面部。这一巴掌,不仅打碎了李女士对婚姻最后的幻想,也在她脸上留下了淤青,更在她心中刻下了决绝的烙印。

 

这次家暴将李女士仅存的幻想打破了,于是李女士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除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

 

【僵局:第一次起诉的“死穴”】

 

李女士下定决心离婚。20259月,她带着孩子搬离了那个冰冷的家,并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然而,在202511月的第一次庭审中,出现了她最不愿看到的一幕:张某坚决不同意离婚。

 

“我们感情没破裂,我就是脾气急了点,我改。”张某在法庭上表现得极为诚恳,甚至当庭手写了一份《保证书》,信誓旦旦地表示会痛改前非、回归家庭。由于李女士法律意识薄弱,事发时并未报警,手头关于家暴的证据只有一张当时用手机拍下的面部淤青照片,缺乏公安机关的报警记录、验伤报告。

 

面对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的强硬态度,以及原告方相对薄弱的证据,主审法官本着“维护家庭稳定、给予修复机会”的原则,在庭后调解时明确告知李女士:根据现有证据,法院极有可能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这意味着,李女士不仅无法摆脱这段痛苦的婚姻,还要陷入漫长的等待和对方可能的骚扰、纠缠中。绝望之下,李女士经朋友介绍,找到了在婚姻家事领域经验丰富的马君律师。

 

【破局:三步攻坚战略】

 

接手案件后,马律师第一时间梳理了全部案件材料。清醒地认识到,本案最大的难点在于:如何在法院已经倾向于判决不离的情况下,通过补充新证据、运用新策略,让法院在第一次起诉时就认定“感情确已破裂”,从而突破“首次起诉一般不判离”的司法惯例。

 

面对李女士手中看似不利的牌局,马律师没有选择坐等六个月后再次起诉,而是制定了一套精准的“三步走”诉讼策略,彻底扭转了战局。

 

第一步:深挖补强,构建家暴证据链

 

马律师深知,要认定家暴,仅有伤情照片远远不够。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是法定判决离婚的情形之一。但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家暴的认定要求证据之间形成完整的链条。

 

马律师指导李女士回忆事发当天的每一个细节,引导她找到了事发时在小区楼下恰好路过、目睹了拉扯和推搡过程的邻居王阿姨。起初王阿姨因不愿卷入他人家务事而拒绝作证,马律师亲自上门沟通,耐心释法明理,说明作证是为了保护受害妇女和孩子的合法权益。最终,王阿姨同意出具了一份书面的《证人证言》,详细描述了事发当晚看到张某满身酒气、情绪激动地拉扯李女士的情景。

 

同时,马律师利用张某在第一次庭审后放松警惕的心理,指导李女士在与张某通过微信和电话沟通离婚事宜及探望孩子问题时,进行了全程录音取证。在多次通话中,张某不仅承认了“那天是喝了酒,是推了她一下”,还多次流露出对孩子抚养权的无所谓态度:“你要孩子你就带着,别总拿孩子烦我。”这些录音证据,成为了证明男方存在过错且毫无悔改之意的关键。

 

第二步:巧用过错,证明感情确已破裂

 

在补充证据的同时,马律师敏锐地捕捉到男方的新过错。她通过合法合规的途径,结合李女士提供的线索和男方社交媒体上的公开动态,发现了张某在双方分居期间存在婚内过错的初步线索。虽然这部分证据因涉及隐私未能作为核心过错直接提交法庭,但它成为了压在张某道德形象上的最后一根稻草。在庭审询问中,马律师通过环环相扣的发问,让张某当众自曝其短,暴露了其对婚姻、对家庭的不忠和漠视,极大地动摇了法官对于“双方尚有和好可能”的内心确信。

 

马律师向法庭强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案中,男方不仅实施了家庭暴力,且在分居期间对妻儿不闻不问,不履行抚养义务,完全符合“感情破裂”的法定标准。

 

第三步:情理法交融,坚守孩子利益最大化

 

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马律师重点援引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马律师向法庭展示了男方分居后从未支付过抚养费、从未主动探望孩子、甚至在电话中声称“孩子跟着她别来烦我”的录音证据,充分证明了男方不仅未尽抚养义务,且对孩子缺乏基本的亲情和责任感。相反,李女士不仅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且一直独自承担着孩子的抚养和教育,与孩子建立了深厚的母子感情。将孩子判归女方抚养,最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终章:一纸判决  重获新生】

 

202512月,案件第二次开庭审理。庭审中,张某依然故技重施,坚称“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然而,这一次,马律师早已准备充分。

 

当马律师当庭播放录音、宣读邻居证言,并通过层层递进的发问让张某对“分居期间是否探望过孩子”“是否支付过抚养费”“是否承认动手推人”等问题无法自圆其说时,张某的辩解显得苍白无力。马律师在最后陈述中掷地有声地指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判断感情是否破裂,不是看被告口头是否同意离婚,而是看婚姻的实质。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且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逾半年,被告对孩子不尽抚养义务,对妻子毫无关爱,这样的婚姻于法、于理、于情,均已无维系之必要。法律保护的是真正的婚姻,而非名存实亡的枷锁。”

 

休庭后,合议庭进行了充分评议。最终,法院采纳了马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作出一审判决:

 

1准予原告李女士与被告张某离婚;

2婚生子张小某由原告李女士直接抚养,被告张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抚养费2500元,直至张小某年满十八周岁止;

3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一套房产归李女士所有,李女士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张某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马律说法与办案手记】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李女士泪流满面。这不仅是一纸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文书,更是她摆脱家暴阴影、重获尊严和新生的开始。

1关于“首次起诉离婚难”的突破

   司法实践中,确有“首次起诉离婚,若无法定重大过错,一般不判离”的做法,但这并非法律规定。本案的成功,在于马律师指导当事人抓住了第一次庭审后的“窗口期”,补充了足以证明“感情破裂”的新证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核心在于“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只要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法定情形,法院完全可以且应当在第一次起诉时判决离婚。律师的作用,就是将客观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

2关于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

   并非只有多次、严重的殴打才算家暴。一次暴力行为,结合其他证据,同样可以构成法定离婚事由。关键在于证据的完整性。本案中,虽然缺少报警记录,但通过“伤情照片+邻居证言+事后录音中自认”的组合,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成功说服了法官。

3关于子女抚养权的“最有利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而非简单地看经济条件。本案中,男方虽有收入,但其对孩子不闻不问、漠不关心的态度,恰恰证明将孩子判归女方抚养,最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4本案的成功办理,不仅仅在于帮助当事人“离了婚”,更在于它实现了深刻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本案打破了对“首次起诉不判离”的迷思,向社会传递了明确的司法导向——法律对家暴“零容忍”,对名存实亡的婚姻不予保护。

切实保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判决后,张某慑于法律的威严,主动履行了财产折价款支付义务,并开始按时支付抚养费。李女士带着孩子开始了平静的新生活,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本案充分彰显了专业律师在婚姻家事案件中的不可替代性。在当事人第一次起诉几乎必败的情况下,凭借敏锐的证据意识、扎实的法律功底和高超的庭审技巧,实现了案件的惊天逆转,将法律的温度传递到了当事人的心底。

当事人李女士事后专程送来锦旗,感慨道:“如果不是马律师,我可能还在那个深渊里挣扎,甚至可能在漫长的诉讼中被拖垮。她用专业和智慧,不仅帮我打赢了官司,更救了我的人生。” 

这正是法律服务的真谛——以专业之力,行正义之事,解民生之忧。 每一个案件背后,都是一个家庭的悲欢离合;每一次成功的代理,都是对法治信仰的坚守与传递。


马君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湖南省律师协会会员,全国优秀、司法部部级文明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专委副主任、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30120********5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1430120********54 婚姻家庭、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