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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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部主任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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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遭遇“酗酒家暴+拒不养家”? 律师硬核维权 终获公正判决!--马君律师

作者:马君律师时间:2026年01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9次举报
2026-01-24

一、【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女,32岁,某公司行政专员)

被告:李某(男,34岁,无固定职业)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0年5月经双方共同朋友王某介绍相识。彼时张某因年龄压力,在家人催促下急于组建家庭,而李某在朋友口中被描述为“性格外向、为人仗义”,双方仅经过3个月的短暂相处,未进行深度沟通与了解,便草率确定恋爱关系。2020年10月,二人在当地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次年8月生育一女李某某(现年5岁)。

婚姻初期,李某尚能伪装勤恳,偶尔外出打零工补贴家用,但随着女儿出生,家庭开支显著增加,李某逐渐暴露懒惰本性--不仅不再外出寻找稳定工作,反而沉迷网络游戏,每日在家无所事事,家务琐事、女儿的喂养照料日常就医等全部事宜均由张某独自承担。张某每日需兼顾职场工作与家庭责任,身心俱疲,多次劝说李某找份稳定工作、共同分担家庭压力,但李某始终置若罔闻,甚至以“男人赚钱不如女人容易”“你工资够维持家用就行”等言语敷衍推诿,双方由此产生初次矛盾。

2023年起,李某进一步染上酗酒恶习,每日必饮酒至深夜,酒后常因生活琐事(如饭菜不合口、张某下班晚归、女儿哭闹等)对张某恶语相向,情绪激动时便升级为肢体冲突。据张某陈述及后续固定的证据显示:

1、2023年6月15日晚,李某饮酒后因张某未及时递上水杯,当场将餐桌饭菜全部打翻,随后揪住张某头发往墙上撞击,导致张某额头红肿、颈部出现多条抓伤,张某当晚因疼痛难忍前往社区医院就诊,留存了诊断记录与伤情照片;

2、2023年10月28日,李某因参与小额赌博输钱,回家后将怨气发泄于张某,对其拳打脚踢,造成张某手臂大面积淤青、腰部软组织损伤,张某无奈之下报警,派出所出警记录、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均有留存;

3、2024年3月,李某酒后再次因琐事殴打张某,张某不堪忍受,当晚便带着女儿前往闺蜜家暂住,此后双方开始阶段性分居。

期间,张某曾多次寻求双方父母、介绍人王某进行调解,李某在家人与朋友的劝说下,先后写下两份“保证书”,承诺会彻底戒酒、寻找稳定工作、不再对张某动手,但均未实际兑现,反而变本加厉--不仅继续酗酒施暴,还将张某的微信、电话拉黑,对女儿的生活、教育完全不闻不问。女儿多次发烧、生病,张某联系李某要求陪同就医,李某均以“没时间”“不关我事”为由拒绝,甚至在女儿5岁生日时也未露面,完全丧失了作为丈夫与父亲的基本责任与担当。

2024年6月,张某在长期遭受身体与精神双重折磨后,忍无可忍向法院提起第一次离婚诉讼。庭审中,李某当庭忏悔,承诺会彻底改正自身错误,加之彼时双方分居未满2年,法院以“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由,判决不准离婚。

然而,该判决作出后,李某不仅未履行承诺,反而对张某更加冷漠--既未主动联系张某求和,也未探望女儿,甚至搬至朋友家居住,与张某彻底断绝往来。张某独自带着女儿生活,承担了全部房租、生活费、学费及医疗费,双方无任何沟通交流,互不履行夫妻忠实、扶养、共同生活等法定义务,婚姻关系彻底名存实亡。

2025年8月,距离首次判决不准离婚已满1年,张某再次委托律师提起离婚诉讼,坚决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二、【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准予与被告李某离婚;

2、婚生女李某某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

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位于XX市XX区XX小区3号楼2单元1501室楼房一套,市场价值约120万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被告答辩意见】

1、坚决不同意离婚,主张双方仍有和好可能,辩称自己的暴力行为是“酒后失控”,并非本意;

2、认可案涉楼房系婚后购买,但主张购房时自己父母出资30万元,要求楼房归自己所有;

3、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声称“如果房子归我,就不用给抚养费”。

 

四、【关于离婚  核心法律依据

(一)《民法典》关于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具体情形包括: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7、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1989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核心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颁布的法(民)发〔1989〕38号文件,明确了14种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其中与本案直接相关的包括:

1、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2、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3、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4、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该意见同时明确:“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己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三)感情破裂认定标准的法律解释

1、婚姻基础:指双方建立婚姻关系的起点条件,核心看婚姻缔结的自愿性、了解程度与感情基础。本案中,原被告系相亲认识、仅相处3个月便草率结婚,婚前缺乏深度了解,属于“婚姻基础薄弱”情形,为婚后矛盾埋下根本性隐患。

2、婚后感情:指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情感状态,包括是否互敬互爱、是否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对子女抚养是否尽责等。本案中被告不务正业、酗酒施暴、忽视子女抚养,表明婚后不仅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反而持续恶化,无任何积极情感互动。

3、离婚原因:指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核心症结,需去伪存真还原事实本质。本案离婚的根本原因是被告长期好逸恶劳、实施家庭暴力、不履行家庭义务,属于不可调和的实质性矛盾,而非偶然分歧或外部因素导致。

4、夫妻关系现状:包括精神层面是否有家庭归属感、是否维持正常夫妻生活,物质层面是否共同居住、共同承担家庭开支等。本案中双方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断绝所有联系,属于“夫妻关系完全破裂”的典型表现。

5、有无和好可能:指双方是否有修复感情的意愿与实际条件。本案中被告虽口头不同意离婚,但未采取任何悔改或补救措施,既未戒酒,也未承担家庭责任或探望子女,原告离婚态度坚决,无任何和好的可能性。

 

胜诉关键

作为原告张某的委托律师,马君律师本案从案件受理到最终胜诉,每一个关键节点的突破均离不开精准的策略制定、扎实的证据搜集与专业的庭审博弈,律师的核心作用体现在以下四大维度:

(一)证据搜集:从“口头陈述”到“铁证如山”,构建完整闭环证据链

接受委托后,马君律师首要任务是将张某的“单方陈述”转化为法院认可的“合法有效证据”,针对被告的核心过错,展开全方位、多角度的证据搜集工作:

1、家庭暴力证据固定

指导张某系统整理出2023年6月、10月及2024年3月三次家暴的完整证据--包括律师持调查令调取的派出所出警记录、询问笔录,张某的伤情照片、医院诊断证明书,以及李某书写的两份“保证书”(明确记载“不再酗酒”“不再动手打人”等内容,可佐证家暴事实)。同时,通过走访双方同小区居住超过3年的邻居赵某、陈某,制作详细的证人证言笔录,二人均证实多次听到李某酒后辱骂、殴打张某的声音,且长期看到张某独自带孩子出行,李某极少在家。

2、被告不履行家庭义务证据搜集

指导张某提供个人工资流水(证明婚后家庭开支、子女抚养费用均由其独自承担)、女儿的学费缴费记录、就医票据、幼儿园老师的书面证言(证实女儿长期由母亲接送,父亲从未参与家长会、亲子活动等),以及微信聊天记录(张某多次要求李某承担抚养费、探望女儿,李某均拒绝或敷衍的沟通记录),形成“被告经济上不支持、生活上不照料、情感上不关爱”的完整证据链,充分证明被告未履行夫妻及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

3、夫妻感情破裂及分居证据

调取首次离婚判决书(证明2024年6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张某的租房合同(2024年3月起租住,证明分居起始时间)、物业缴费记录(张某独自缴纳案涉房屋物业费至2024年8月,后搬离)、闺蜜的证言(证实张某自2024年3月起带女儿暂住其家,双方无同居生活),结合双方微信、电话拉黑的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首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这一法定情形。

4、反驳被告财产主张的证据

调取案涉房屋的购房合同、首付款转账记录、银行贷款合同,证实该楼房系2021年婚后双方共同出资(张某父母出资20万元,张某公积金贷款50万元,双方共同支付首付款30万元),被告父母并未出资,被告的主张无任何事实依据;同时调取房屋产权登记信息,证实该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无权单方主张所有权。

(二)策略制定:精准定位法律依据,构建“多重胜诉逻辑”

马君律师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制定了“法定情形优先+事实过错补强”的诉讼策略,确保胜诉概率最大化:

1、核心逻辑:紧扣《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七款“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该条款属于“强制性离婚情形”,只要证据充分,法院必须判决离婚,律师将此作为首要胜诉依据,重点举证分居事实与时间节点,确保该核心法定情形成立。

2、补强逻辑:叠加“家庭暴力+恶习屡教不改”法定情形

被告的长期酗酒行为属于“恶习”,且酒后多次实施家庭暴力,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有恶习屡教不改)、第二款(实施家庭暴力)的规定。即便不考虑分居因素,单独依据该情形也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双重逻辑叠加,进一步夯实胜诉基础,避免因单一证据存在瑕疵影响案件结果。

3、财产分割策略:坚持“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

律师明确提出,被告系婚姻过错方(实施家庭暴力、长期不履行家庭义务),原告独自抚养未成年子女,为保障子女的稳定生活环境,同时体现对无过错方的法律保护,案涉房屋应优先判归原告所有,由原告向被告支付合理的房屋折价补偿款,既符合法律规定,也兼顾了公平原则。

4、子女抚养权策略:突出“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

结合女儿的年龄(5岁,哺乳期后)、长期由原告抚养的现状、幼儿园老师及邻居对原告抚养能力的认可、被告的过错行为(酗酒、暴力)对子女成长的不利影响,以及女儿当庭表示“愿意跟妈妈生活”的陈述(法院依法组织单独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全方位论证原告作为抚养权人的适宜性,确保子女抚养权判归原告。

(三)庭审博弈:精准反驳、强化辩论,引导法院形成内心确信

庭审过程中,马君律师针对被告的答辩意见展开精准反驳,同时通过逻辑清晰、重点突出的辩论,强化法院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知:

1、反驳“不同意离婚”的主张

马君律师指出,被告虽口头不同意离婚,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有悔改行为或双方有和好可能,反而在首次判决不准离婚后,继续与原告分居、拒绝履行夫妻义务,其“不同意离婚”的本质是为了争夺财产,而非珍惜婚姻或修复感情。结合被告长期存在的家庭暴力、酗酒恶习及不履行家庭义务的事实,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已无任何修复可能。

2、反驳“房屋归己”的主张

马君律师当庭出示购房合同、转账记录、产权登记信息等一系列证据,驳斥被告“父母出资30万元”的虚假陈述,明确案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无权单方主张所有权;同时强调,“被告自愿承担债务”与“房屋所有权归属”无法律上的关联性,不能作为换取房屋所有权的条件,被告的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3、强化子女抚养权辩论

马君律师庭审中重点强调,被告无固定职业、有酗酒、家庭暴力等恶习,且长期不履行抚养义务,其生活状态无法为子女提供稳定、安全的成长环境;而原告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品行良好,长期悉心照料子女的生活与教育,子女与原告感情深厚,将抚养权判归原告符合《民法典》“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基本原则,也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与长远发展。

4、总结辩论:升华感情破裂的核心结论

马君律师在辩论终结时,从“婚姻基础薄弱草率结婚、缺乏了解婚后感情恶化被告过错叠加、矛盾持续升级离婚原因不可调和家庭暴力、恶习屡教不改夫妻关系现状破裂,且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义务无和好可能被告无悔改、原告态度坚决五个维度,进行全面总结,逻辑清晰地呈现夫妻感情破裂的完整脉络,引导法院形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内心确信。

(四)当事人支持:心理疏导与诉讼指导,确保案件推进顺畅

案件办理过程中,马君律师不仅承担法律代理职责,还注重对原告张某的心理疏导与诉讼指导,为案件胜诉提供全方位保障:

1、心理疏导:张某长期遭受家庭暴力与情感忽视,内心充满恐惧、焦虑与自卑,律师多次与其沟通交流,安抚其情绪,告知其家庭暴力并非“家务事”,而是受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鼓励其勇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相关资源,帮助其缓解心理压力,增强诉讼信心。

2、诉讼指导:指导张某规范提交证据将证据按类别整理成册,标注证据来源、证明目的及页码、准备庭审陈述重点说明被告的过错行为、自己的抚养付出及离婚的坚定意愿,告知其庭审中的注意事项,避免因紧张或表述不当影响案件结果;同时协调证人出庭事宜,提前与证人沟通作证要点,确保证言的真实性、完整性与有效性,为庭审顺利推进提供保障。

 

六、【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姻基础薄弱;婚后被告好逸恶劳、长期无固定职业,不履行家庭经济责任,且染上酗酒恶习,多次酒后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对婚生女缺乏关爱与照料,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首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被告关于案涉房屋归其所有的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的辩解,违背法律规定与公序良俗,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及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1、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2、婚生女李某某由原告张某直接抚养,被告李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抚养费2500元,直至李某某年满18周岁止;

3、夫妻共同财产即位于XX市XX区XX小区3号楼2单元1501室楼房一套,判归原告张某所有;

4、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七、【马律解析

(一)夫妻情感维系的核心要点

1、夯实婚姻基础:婚姻缔结应建立在相互了解、自愿平等、感情契合的基础上,避免因年龄、家庭压力等外部因素草率结婚,充分的婚前了解是婚姻稳定的前提;

2、共同承担责任:夫妻双方应互敬互爱、相互包容,共同承担经济责任、家庭照料责任与子女抚养责任,避免一方独自承担全部压力,形成良性的婚姻互动模式;

3、及时化解矛盾:面对婚姻中的分歧与矛盾,应通过理性沟通、平等协商的方式解决,避免使用暴力、冷战等极端手段,必要时可寻求婚姻咨询、亲友调解等外部帮助,防止矛盾积累升级;

4、坚守底线原则:杜绝家庭暴力、赌博、酗酒等危害婚姻关系的恶习,尊重对方的人格尊严与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关系的平等与和谐。

(二)一次性判决离婚的实操核心要点

1、满足法定情形:优先举证证明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法定离婚情形如家庭暴力、恶习屡教不改、分居满2年、首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等,此类情形下法院判决离婚的概率极高;

2、强化证据意识:注重搜集书证(伤情记录、保证书、转账凭证、租房合同)、物证(施暴工具、照片)、证人证言(邻居、亲属、社区工作人员)、视听资料(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形成完整证据链,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诉求无法得到支持;

3、突出感情破裂不可逆转:重点证明婚姻基础薄弱、婚后感情持续恶化、离婚原因不可调和、夫妻关系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从多个维度向法院呈现感情破裂的事实;

4、把握诉讼时机:首次判决不准离婚后,若双方仍无和好可能,应在分居满1年后再起诉,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七款的规定,可获得强制性离婚判决,提高一次性判离的成功率;

5、专业律师介入:离婚诉讼涉及情感认定、证据搜集、法律适用等多个专业环节,律师可精准定位法律依据、指导证据搜集、构建诉讼逻辑、参与庭审博弈,显著提升案件胜诉概率,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马君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湖南省律师协会会员,全国优秀、司法部部级文明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专委副主任、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30120********5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1430120********54 婚姻家庭、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