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君律师
马君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3568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湖南-长沙部主任律师执业14年
执业年限14
13875830309查看服务地区

欢迎东城区地区用户来电咨询(服务时间:00:00-23:59)

咨询我
00:00-23:59

【胜诉案例】末位淘汰制下的劳动权益保卫战--马君律师

作者:马君律师时间:2025年09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29次举报
2025-09-01

     【案情简介】

李某某是某知名科技公司的资深销售,已在公司服务超过10年。

2023年底,公司依据新出台的《绩效管理办法》,对全体员工进行了强制性的等级考核,并宣布严格执行“末位淘汰”。

李某某因所在团队整体业绩受市场环境影响较大,尽管其个人完成了既定指标的85%,仍在考核中被评为“末位等次”。公司据此认定李某某“不能胜任工作”,立即对其进行调岗,调至一个待遇更低、与其专业并不完全匹配的岗位,李某某在新岗位的第一个考核周期内业绩仍未达到公司设定的超高目标,公司便立即单方解除了与李某某的劳动合同。

李某某感到无比冤屈与愤怒,业绩未达顶尖并非意味着没有工作能力,公司的做法无异于“卸磨杀驴”。在迷茫与无助中,他通过朋友介绍找到律师。在详细了解了具体情况之后,于是李某某选择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开篇】劣势开局 证据迷雾

    初次接案,马律师敏锐地指出了案件的严峻性:

    1、表面证据对公司有利:劳动合同、绩效考核制度、考核结果通知书、调岗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文件一应俱全,形式上看,公司似乎遵循了“不胜任工作-调岗-再不胜任-解除”的流程。

    2、 公司的“合法”外衣:公司的《绩效管理办法》经过了公示和邮件送达,李某某也签收了相关文件,这成为了公司主张程序合法的有力武器。

公司方态度强硬,拒绝了任何调解方案,坚信其“末位淘汰”的做法合理合法。

马律师的关键作用第一击:精准锁定核心法律争议点面对不利局面,马律师并未纠缠于绩效打分是否公平等细枝末节,而是一针见血地指出本案的“命门”:“居于末位等次”是否在法律上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马律师向李某某解释道:“法律上‘不能胜任工作’是指劳动者不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能力,而‘末位’是一种相对评价,即使所有人都完成了任务,也必然有一个人是末位。将两者划等号是偷换概念,是违法的!”

 

    【开庭】釜底抽薪 击破逻辑根基

    法庭上,公司律师慷慨陈词,展示了一系列证据,试图证明解除行为的合法性。

    马律师沉着应战,发表了如下核心辩论意见,实现了局势的逆转:

    1、法律定性之辩:马律师援引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强调:“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这是一个绝对的、客观的能力判断,而非‘与其他劳动者相比他排在最后’这种相对的、主观的评价。被告公司以‘末位淘汰’制解除合同,其制度基础本身就是违法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无合法性来源。”

    2证据重构之辩:马律师指出,公司提供的业绩数据恰恰证明李某某完成了大部分核心指标,客观上能够胜任工作。“85%的完成率或许不算优秀,但绝对构不成‘不胜任’。公司的‘末位’评价恰恰反证了其团队中绝大多数人都能胜任工作,包括我的当事人!”

    3 程序瑕疵之辩:马律师进一步攻击了公司的操作程序:退一万步讲,即使假定当事人第一次不胜任,公司的调岗缺乏善意与合理性,新岗位的业绩目标设定畸高,且仅一个月考核期,这并非为了帮助员工提升,而是为再次‘不胜任’和最终解除合同精心设计的‘陷阱’,属于滥用管理权。”

马律师的关键作用第二击:颠覆性论证赢得法官认同,马律师没有陷入公司预设的“是否违反了公司制度”的辩论框架,而是成功地将辩论焦点提升到了“公司制度本身是否合法”的更高维度。马律师的论证逻辑清晰,法理扎实,让法官也认识到,本案的核心不是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问题,而是原则问题——用人单位的管理权不能凌驾于法律强制性规定之上。

 

    【判决结果】

    法院完全采纳了马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应依法向李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60万余元。

  

   【马律说法】

    1、本案是一场典型的以法律智慧对抗强势用人单位不合法制度的胜利。李某某的胜诉,不仅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更再次明确了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末位淘汰”≠“不能胜任工作”。

    2、马律师在本案中展现出的精准的案件定性能力、深邃的法理洞察力以及高超的庭审辩论技巧,是扭转败局、最终实现绝地反击的关键。成功地将一个看似个人与公司的绩效纠纷,升华为一个关于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捍卫之战,堪称劳动维权领域的典范案例。

 


马君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湖南省律师协会会员,全国优秀、司法部部级文明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专委副主任、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30120********5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1430120********54 婚姻家庭、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