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律师 09:00-21:59
靳双权律师
房产买卖、继承、析产、借名、分割、确权
13426037149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房产律师——被继承人未留下遗嘱其房产应当由第一顺位继承人均分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1年06月08日分类:房地产纠纷浏览:153次举报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二被告与原告系祖孙关系。2013917日,原告父亲即二被告之子张某强因病去世。2013820日,原告的父亲与母亲调解离婚,原告由母亲李某文抚养。原告父亲张某强去世后遗留有位于东城区一号房屋一套,现在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继承张某强名下的东城区一号房屋。原告要求原、被告按份额继承涉案房屋,因为原告尚未成年,抚养需要花钱,且没有收入来源,故原告要求多分。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二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张某强去世情况属实。一号房屋张某强名下的情况属实。二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这个房子是借名买房,是二被告及张某强的哥哥出钱买的,只是登记在张某强的名下,要求房子由我们继承。不同意承担诉讼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继承人张某强之子,二被告系被继承人张某强之父母。2013820日,被继承人与原告的母亲调解离婚,原告由母亲李某文抚养。2013917日,被继承人张某强因病去世。被继承人张某强去世后留有其名下的位于东城区一号房屋一套,该房屋现已抵押,尚有银行贷款尚未还清。

 

裁判结果

一、被继承人张某强名下的位于东城区一号房屋张某浩张父张母共同继承所有,每人各占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二、驳回原告张某浩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之规定,继承开始后,没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张某强去世后没有留有遗嘱,故其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原则继承。被继承人生前已经离婚,故其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其子女及父母,即本案的原、被告三人。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生活有特殊困难,故对于原告要求多分份额之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现被告称涉案房屋系借名买房,且尚有银行贷款尚未还清,关于该房屋涉及的一切外债,相关债权人可向继承人另行追偿。


靳双权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20
  •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执业20年
    • 13426037149
    •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4年 (优于83.63%的律师)

    • 用户采纳

      52次 (优于97.34%的律师)

    • 用户点赞

      64次 (优于98.49%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85027分 (优于99.85%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0065篇 (优于89.43%的律师)

    版权所有:靳双权律师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0022423 昨日访问量:10898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