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节】
陈大姐与陈先生系姐弟。家中房屋拆迁,陈大姐作为被腾退人获得三套安置房屋。
考虑到弟弟陈先生身体不好、生活困难,陈大姐与陈先生签订《协议书》,自愿将其中一套60平米的一居室赠与陈先生,约定回迁房建成后由陈先生直接入住,房产证直接办到陈先生名下。
后回迁房建成,陈大姐因重病需要巨额医疗费,经济状况恶化,加上姐弟关系恶化,陈大姐反悔,决定撤销赠与。陈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履行赠与协议。
【法院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不动产的权利转移以办理产权登记为准。
本案中,涉案房屋尚未交付,也未办理产权登记,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且该赠与不属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也不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陈大姐作为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
因此,法院驳回了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胜诉心得】
房屋赠与的法律要点:
?不动产赠与,过户前赠与人可以随时反悔——这是法律赋予的任意撤销权;
?想要赠与不可撤销,必须办理公证或者直接过户;
?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家庭生活的,即使公证过也可以不再履行;
?亲属间赠与也要考虑清楚,不要一时冲动签下赠与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