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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代久远协议结合证据有效!北京房地产律师助胜诉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0次举报

【案件情节】

陈大姐与陈先生系姐弟。1988年,陈先生出资1万元购买了一号院。1991年,因陈先生要享受公房分房待遇,将一号院以原价1万元转让给陈大姐,双方签订《分家协议书》。

2010年,一号院拆迁,共获得三套安置房屋。陈先生作为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同时与妻子王某某向陈大姐出具《房屋产权变更申请承诺书》,承诺将其中两套房屋日后直接办到陈大姐名下。

后可以办理房产证时,陈先生、王某某反悔,拒绝配合过户。陈大姐诉至法院要求履行承诺。

【法院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产权变更申请承诺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该承诺书本质是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约定——陈先生、王某某承诺由开发商向陈大姐履行交付房屋和办理登记的义务。

陈先生、王某某在诉讼中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属于违约。但该承诺书仅具有债权效力,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效力。

关于《分家协议书》,因年代久远无法鉴定真伪,但结合短信记录等证据,能够印证双方确实存在房屋转让的约定。

【律师胜诉心得】

亲属间房屋转让的证据留存:

?年代久远的协议,要结合其他证据(证人、短信、通话录音等)综合认定;

?《产权变更承诺书》只有债权效力,不能直接确权,只能主张违约责任;

?姐弟间短信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对方自认的内容具有法律效力;

?房屋转让务必及时办理过户,不要因为是亲属就拖延。

记住:亲情归亲情,产权归产权,该办的手续一定要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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