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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约定优先于宅基地登记!房产律师详解拆迁利益分割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0次举报

【故事情节】

陈先生与陈老先生系父子,家中有两处宅院,分别为 A号院和 B号院。A号院系陈老先生夫妇早年共同建造,归家庭共有;B号院于 1998 年完成宅基地确权,登记在陈先生名下,陈先生为该宅基地唯一使用权人。

2008 年,陈先生与父母就 B号院的翻建出资及权属归属产生激烈争议。经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自愿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明确约定:B号院虽登记在陈先生名下,但陈老先生夫妇曾出资 3 万元参与该院落的主体翻建,对房屋享有 30% 的财产份额;陈先生自愿放弃仅以宅基地使用权人身份单独主张该院落全部拆迁利益的权利,日后该院落遇拆迁,所得全部利益按家庭共有财产处理。

2009 年,陈先生因个人生意周转需要,擅自将 B号院的房产证抵押给案外人借款 20 万元,后因经营亏损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拍卖房屋。为保住家庭唯一住宅,陈老先生夫妇拿出全部养老积蓄 20 万元替陈先生清偿了全部债务,赎回了房产证。此事过后,陈先生向父母出具亲笔签名的《放弃房产权利声明》,载明:“因父母代我偿还抵押借款,我自愿放弃 B号院的全部房产权利,该院落今后归父母所有,我不再就该院落主张任何权益。”

2010 年,涉案区域正式启动拆迁。为最大化获取拆迁安置利益,全家协商一致,将 B号院拆分为两个独立院落进行拆迁备案,分别由陈先生和母亲陈老太太作为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最终共获得三套安置房屋。考虑到陈先生当时正与前妻办理离婚手续,为防止前妻分割拆迁所得房产,全家口头约定:三套安置房屋暂时全部登记在陈老太太名下,待陈先生离婚事宜办结、家庭关系稳定后,再根据此前的协议和实际情况协商分配过户事宜。陈先生的妹妹陈二姐全程参与了此次家庭协商,对该约定无异议。

2023 年,陈先生再婚并组建新家庭,随即要求父母将三套安置房屋全部过户至自己名下。陈老先生、陈老太太及陈二姐均表示反对,认为根据 2008 年的人民调解协议和陈先生出具的书面放弃声明,B号院的拆迁利益应属家庭共有,三套房屋应在陈老先生夫妇、陈先生及陈二姐之间合理分配,而非全部归陈先生一人所有。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陈先生诉至法院,主张自己是 B号院唯一的宅基地使用权人,拆迁利益应全部归自己所有,要求法院判令陈老太太配合将三套安置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法院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人并不当然享有全部拆迁利益。2008 年人民调解协议书中,陈先生已明确放弃 B 号院的部分财产权利。拆迁时的分院确认单也明确了陈老太太享有部分院落的权利。且陈先生曾将 B 号院的房产证拿去抵押借款,由父母赎回后,陈先生已书面放弃房产权利。拆迁时双方一致同意将房屋登记在陈老太太名下,是真实意思表示。因此,陈先生主张三套房屋全部归其所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胜诉心得】

宅基地拆迁的权属认定:

宅基地使用权证≠全部拆迁利益,还要看建房出资、家庭约定;

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签字后不能反悔;

书面放弃权利的声明,是认定权属的关键证据;

拆迁时登记在谁名下,是重要的意思表示证据;

家庭成员间的约定,即使口头,如有证据也会被认定。

提醒:家庭内部的财产约定,一定要书面化,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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