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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父母购买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构成借名购房吗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1年05月30日分类:房地产纠纷浏览:437次举报


原告诉称

李某谦、王某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1号(以下简称1号)房屋归二原告共同共有;2、判令李某斌协助二原告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

事实和理由:李某谦与王某翠系夫妻,李某斌系二人长子。因李某谦身体不好,王某翠也年事已高上下楼不方便,故二人想将登记在李某谦名下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2号(以下简称2号)房屋出卖,换一套电梯房。于是,2013年3月14日,李某谦、王某翠二人公证委托李某斌,由其代理出售2号房屋。2013年3月15日,李某斌代理李某谦、王某翠与张某凤签订了该房屋的网签合同,此前李某斌与张某凤签订了关于该房屋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房屋价款为482万元,后张某凤向李某斌支付了购房款482万元。

当张某凤支付部分购房款后,李某谦、王某翠二人想用该部分款项购买3号房屋,但此时2号房屋尚未过户到张某凤名下,此时二人购房属于二套,且当时李某谦身体不适不时就医,李某斌便提出借用其名义购买1号房屋,待2号房屋过户到张某凤名下后,李某斌再将1号房屋过户给李某谦。基于当时的情形和对李某斌的信任,李某谦、王某翠同意了该借名买房的方案。

2013年3月9日,李某斌与张某清签订了关于1号房屋的《买卖协议》,约定房屋价款为272万元。该笔购房款由李某斌从2号房屋的售房款中直接支付给张某清,后该房屋登记在李某斌名下。现二原告名下没有其他住房且1号房屋已经“满五唯一”了,没有多交税费的限制,故二原告与李某斌协商,要求其将该房屋过户到李某谦名下,但其多次拖延拒绝过户,故提起本案诉讼,望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李某斌辩称,不认可借名买房,房子登记在我名下就是我的,购房款是用2号房屋的售房款支付的,但父母认可这个房子是我的,当时登记在我名下就是给我了。

 

本院查明

李某谦与王某翠系夫妻,李某斌系二人之长子。2号房屋原登记在李某谦名下,系李某谦与王某翠的夫妻共同财产。

2013年3月初,李某斌代理李某谦、王某翠与张某凤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凤向李某谦购买2号房屋,成交价为482万元,张某凤于2013年3月5日向李某谦支付定金5万元。

2013年3月14日,李某谦、王某翠向李某斌出具委托书,载明:我们在李某谦的名下拥有我们夫妻共有的2号房产一套,现我们准备出售上述房产,我们委托李某斌全权代理我们办理该房产事宜。代理人在其权限范围内及代理期限内签署的一切有关合法文件及行为,我们均予以承认,并由我们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委托期限为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上述事宜办完之日止。同日,李某谦、王某翠向北京市中信公证处申请对上述委托书予以公证。

2013年3月15日,李某斌代理李某谦、王某翠与张某凤(由其夫张某东代理)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约定张某凤向李某谦购买2号房屋,成交价为252万元,该合同系网签版本。

2013年3月9日,张某清与李某斌签订《买卖协议》,约定:张某清将1号房屋出售给李某斌,成交价为272万元,签订协议同时李某斌支付定金5万元,张某清承诺于2013年4月1日前将房屋腾空并结清所有费用。2013年3月19日,李某斌通过上述收取2号房屋售房款的账户向张某清汇款267万元。同日,1号房屋转移登记至李某斌名下。

2013年7月,李某谦、王某翠夫妇搬至1号房屋居住至今。

2018年8月,王某翠与长子李某斌、次子李某鹏就买卖房屋等款项进行对账,对账单由李某斌书写,该对账单显示除1号房屋的购房款外,该房屋的契税、中介费、装修费用及购买家电、安装宽带等费用均由2号房屋的售房款支付。

庭审中,李某斌主张该房屋系父母对其的赠与,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

 

裁判结果

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1号房屋归李某谦、王某翠共同共有,李某斌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李某谦、王某翠办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相关费用由李某谦、王某翠共同负担。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号房屋登记在李某斌名下是李某谦、王某翠二人借名买房还是赠与的结果。

本案中,李某谦、王某翠未能提供借名买房的协议,李某斌亦未能提供房屋系接受赠与所得的充分证据。综合该房屋的购买时间与2号房屋的出售时间,购房所涉款项及装修、家电、宽带等费用均由李某谦、王某翠支付的事实,并考虑该房屋购买后的居住使用情况及双方对账的过程,本院采信李某谦、王某翠的主张,认为该房屋确系二人基于节省税费的考虑,故与李某斌商定该房屋暂登记在李某斌名下。李某谦、王某翠与李某斌形成了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该房屋应系李某谦、王某翠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的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同时,本院另需指出,李某谦、王某翠两位老人的做法虽可能节省了开支,但却影响了亲情,实不可取。希望两位老人能够通过此事汲取教训,也希望李某斌能够尊重父母的决定,并努力修复与父母的关系,照顾好父母的晚年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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