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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之所有权的确认——北京房产律师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18年11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66次举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曹先生、孔女士起诉称:我二人是夫妻关系,曹先生与被告曹某甲(曾用名曹某)是兄弟关系。2000年6月15日,曹先生借用了被告的名义,通过贷款的方式购买了甲市乙区XX镇XX小区2805号的房产。我二人购买该房产只是借用了被告的身份证,所有手续都是我夫妻二人借用被告名义签署办理。该房产于2000年6月购买后,我们安排公司员居住,于2001年3月、4月由孔女士安排装修,2002年开始孔女士父母居住至今。前段时间,我们打算出售该房产,与中介以及买受人签订了买卖合同,在通知被告协助办理相关手续时,被告用各种理由拖沓不予办理。为此原告付出了25000元的违约费用。至今,被告依然不予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为维护自身权益,我们请求法院判决:1、请求判令被告协助我们将位于甲市乙区XX镇XX小区2805号房屋过户至我二人名下;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曹某甲答辩称:1、我和原告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全部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1995年6月我和我大哥曹先生一起投资办理纸箱厂,因市场销售不好就到甲市发展,在甲市经营公司。1999年在X县投资银行上班的四弟在甲市一起发展,四弟办理的停职留薪。2000年5月份大哥在甲市A地买了一套两居室,我在XX小区购买了涉案房屋,直到2010年办房产证,我亲自到房屋管理局签字办理的。2001年原告孔女士父母没地方住,我大哥和我商量叫他们住,涉案房屋贷款和一切费用由我大哥负责。因亲戚关系我一直没有说什么。现在房屋价格猛涨,对方想占我房子,90%的手续都是对方经手,所以想要涉案房屋。根据《物权法》之规定,房屋登记在谁名下,房屋的所有权就归谁。以上事实可以说明,涉案房屋所有权人是我,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根据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关系,房屋的所有权人系原告等相关的证据,如果举证不能,原告人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3、关于录音问题,因大哥和大嫂经常打架,为了避免家庭矛盾,关于我说涉案房屋的话语,我也是随口一说,不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之后,双方也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6月15日,被告曹某甲(当时姓名为曹某)与甲市商建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甲市内销商品房买卖契约》,约定被告购买甲市商建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甲市乙区XX小区2805号房屋,房屋总价款为172225元。合同附件二约定:“乙方自2000年6月15日向甲方交纳购置价款一万元,乙方自2000年7月至2001年7月,共计12月内交付甲方购置价款32225元。即每月月底前付给甲方计贰仟陆佰捌拾伍元肆角贰分整。余款壹拾叁万由Z银行提供10年贷款。”后,原告曹先生以被告曹某甲的名义与中国Z银行甲市支行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借款130000元,借款期限自2000年9月4日至2010年9月3日。

  关于涉诉房屋首付款支付及还贷款情况确认如下:原告曹先生、孔女士向法院提供了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向贷款账号存款的存款凭证、中国Z银行个人贷款结清证明等证据用以证明涉案房屋的全部房款均由曹先生和孔女士支付。曹某甲表示该房屋的房款是由曹某甲支付的但未向法庭提供相应的证据。房屋交付使用后,由原告曹先生、孔女士装修后实际入住。现该房屋由孔女士及其父母居住并交纳相关物业费用。另查明,涉诉房屋登记地址为乙区XX镇XX小区2805号,登记所有权人为被告曹某甲。该房屋的性质为商品房。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曹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曹先生、孔女士办理乙区XX镇XX小区2805号的产权过户手续,将房屋过户至曹先生、孔女士名下。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原告曹先生、孔女士持有涉案房屋的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及偿还贷款的存款凭证等票据可以证明原告曹先生、孔女士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项。被告曹某甲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支付了购房款,故对曹某甲的辩解不予采信。房屋由曹先生、孔女士出资,并实际占有,却登记在曹某甲名下,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现曹先生、孔女士作为实际出资人要求曹某甲协助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符合法律规定,故对曹先生、孔女士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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