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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如何认定——北京房产律师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18年11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82次举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程先生起诉称:我于2009年以我表姐潘女士的名义购买了位于甲市乙区XX镇XX花园1908号房屋,且房屋贷款均由我偿还,同时我也一直在涉案房屋居住至今。故起诉要求潘女士协助我办理1908号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所有权人变更为我,因过户产生的费用由我负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潘女士答辩称:1908号房屋的确是由程先生出资购买的,贷款也是程先生偿还的。但是程先生母亲冯女士在生前嘱咐我管理涉案房屋,等程先生生活稳定了,再将房屋过户给他。因此我不同意程先生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潘女士系程先生表姐。潘女士于2009年6月9日取得1908号房屋所有权证,该证记载贷款已于2013年3月22日还清。庭审中,双方均认可程先生自取得1908号房屋后在此居住至今。程先生为证明其偿还房屋贷款的主张向法院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潘女士对此没有异议。经查,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票据均在程先生处。

  另查,苟先生和潘女士系夫妻,苟先生对1908号房屋的意见和潘女士一致。同时,程先生的户籍已迁入1908号房屋且系户主。庭审中,经询问潘女士表示当时双方明确表明1908号房屋的所有权人系程先生。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潘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程先生办理位于甲市乙区XX花园1908号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所有权人变更为程先生,因过户产生的全部费用由程先生负担。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本案中,程先生主张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靳律师认为应当着重从出资关系、实际居住情况及原始票证持有等情况综合判定。经审理,双方均认可程先生自取得房屋后一直在涉案房屋居住,且程先生出具转账凭证证明其出资并偿还贷款的事实,同时房屋所有权证等原件均在程先生处保存,在法院审理中,潘女士亦明确表示1908号房屋所有权人系程先生,因此靳律师认为程先生据此要求潘女士过户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此予以支持。需要指出,潘女士以其对1908号房屋有管理权为由不同意过户的答辩意见,没有法律依据,对此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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