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花女士起诉称:我和被告协议,被告将位于甲市乙区×镇×村×区×号宅院的后院房屋及树木转让给我,价款5万元。协议签订后,被告将房屋交付我,我也给付了相应价款。现我对受让宅院内房屋进行翻建,但因为从前院东侧伙道通行事宜我与案外人发生争议,为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我和被告于2012年7月2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有效。
二、被告辩称
被告马先生答辩称:我出售给原告的房产系父母在世时分得的祖业产,我享有对该宅院内房屋的处分权,故我与原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花女士系甲市乙区×村村民;马先生原系甲市乙区×村村民,后因国家政策转为城镇户口,现其户口落在甲市乙区×地区×村。马先生与花女士系叔侄关系。2012年7月2日,马先生与花女士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约定,马先生将位于甲市乙区×村×区×号宅院中后院的三间北房出售给花女士,价款5万元;同时双方明确了院落的四至和前院东房后有伙道通行等内容。协议签订后,花女士给付房屋价款5万元,马先生亦交付了上述院落的房屋钥匙。花女士购买上述房屋后,拆除了旧有北房并进行了翻建。现花女士因与案外人就从前院东侧伙道通行问题发生争议,为此花女士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于2012年7月2日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确认原告花女士与被告马先生于二O一二年七月二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花女士为涉案房屋所在村的村民,因而享有本村宅基地使用权。花女士与马先生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且无合同无效的其他法定情形,因此可以确认缔约双方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有效。故花女士请求确认其与马先生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有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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