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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购买安置房的合同效力认定——北京房产律师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18年11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08次举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黄先生起诉称:2009年2月14日,我经人介绍购买二被告所有的位于XX县XX区XX幢X单元905室房屋。我和被告约定:被告将购买该房屋的拆迁协议转让给我,我将现金60000元支付给被告。剩余购房款19984元、购房契税800元、维修基金2499元,共计23283元由我自己负担。过户费由我自行承担,被告协助我办理购买房屋的相关手续。我自购买上述房屋后开始装潢已经居住至今。协议约定因房屋五年内不得办理过户手续,故到期后该房屋立即办理过户。时至今日,二被告至今未履行协助过户的义务。所以请求法院判令:要求被告协助我办理房屋过户登记至我名下。

  二、被告辩称

  被告钱某甲、唐某未作答辩。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唐某、钱某甲系母子关系。2009年2月13日,原告黄先生与被告唐某、钱某甲签订拆迁协议转让协议,约定二被告将其所享有的位于XX县XXX安置小区、XXXX小区安置协议转让于原告;原告负担购置房屋的费用;五年内房屋产权证姓名暂为二被告姓名,但是房屋所有权属于原告,五年后的六个月内,二被告无条件协助原告办理过户事宜。协议签订后,原告以被告钱某甲的名义购买XX县XXXX小区XX幢X单元905室房屋及储藏室,并分别于2009年2月13日、2010年1月29日以被告钱某甲的名义缴纳购房款60000元、79984元。2010年1月29日、2010年9月3日,原告以被告钱某甲的名义缴纳维修基金、房屋契税各2499元、846元。原告自2010年入住涉案房屋后,一直居住至今。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钱某甲、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原告黄先生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将XX县XX镇XX路北侧(XX区)XX幢X单元905室房屋过户至原告黄先生名下。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原告黄先生和被告钱某甲、唐某系借名买房关系。虽然诉争房屋登记在被告钱某甲名下,但原告黄先生提供的其与二被告之间的协议,及其支付购房款项的相关凭证,再结合诉争房屋一直由其实际支配使用的事实,其提供的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锁链,证明其系诉争房屋的实际产权人。原、被告签订的拆迁协议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全面履行义务。协议约定:在签订协议五年后的六个月内,二被告无条件协助原告办理过户事宜。二被告应在2015年8月13日之前协助原告办理过户事宜。二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协助过户义务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此外,原告主张过户费用由其自行负担,应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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