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留下的公租房,儿子拿着遗嘱要求继承承租权,另一子主张公房承租权不属遗产、房屋也未参加房改——法院支持谁?本案中,法院支持了抗辩一方的观点:公房承租权不属于遗产,涉案房屋未签订房改售房合同、未取得产权证,依法裁定驳回继承起诉,并释明继承人可向房管单位申请变更承租人。
案情介绍
张老先生与朱女士系夫妻,育有一子张某强;张老先生与前妻育有一子张某国及两名女儿。朱女士于2011年去世,张老先生于2013年去世。涉案房屋系公租房,承租人为张老先生。张老先生于2011年5月自书遗嘱,载明其个人房屋份额由张某强继承。因房屋未能办理产权登记,张某强起诉,请求继承涉案房屋并确认房改合同权利义务由其享有。
张某国辩称,不同意张某强的诉讼请求,主张涉案房屋系公租房,且不认可遗嘱真实性,并指出张老先生前婚除其本人外还有两名女儿。法院查明:涉案房屋承租人为张老先生,房屋性质为公租房;张老先生生前未与房管单位签订房改售房合同,房屋未取得产权证;张某强亦未提交任何关于房改售房合同存在的证据。庭审中,张某强经法院释明后仍坚持继承请求。
法院认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公房承租权基于承租关系产生,不属于遗产;涉案房屋无房改合同、无产权证,张某强主张继承该房屋缺乏法律依据。据此,法院裁定驳回张某强的起诉,并释明其可向公房所有权单位申请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
律师评析
公租房承租权不是遗产,不能通过继承诉讼取得;只有签订房改售房合同、取得产权后,房屋才可能纳入遗产范围。办理这类案件要把握的是,涉及公租房的权利变更,应优先向房管部门申请变更承租人,而非提起继承之诉。房改房继承的,要核对购房合同、产权登记与工龄折算记录。本案中,公租性质明确、产权凭证缺失,正是继承起诉被驳回的关键。
住了一辈子的公租房,儿女想继承却发现法律上走不通——公房与产权房的继承规则完全不同。
房产继承争议的核心,通常落在遗嘱效力、遗产范围与继承人范围三处。靳双权律师长期办理北京地区房屋继承与分家析产案件,熟悉相关裁判思路与举证要求,可帮助当事人厘清争点。如有相关问题,可通过华律网律师主页发起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