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重女子留下的打印遗嘱要把房子赠给好友,见证人却说不知遗嘱如何起草——这份遗嘱有效吗?本案中,法院认定打印遗嘱见证人未全程见证订立过程,且受遗赠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接受表示,遗赠未获支持;房屋份额依法转由母亲继承,儿子女婿与外孙外孙女亦各得相应份额。
案情介绍
赵老先生生前购买房屋一套,其去世后房屋过户给其女赵某英、其子赵某强按份共有,各占一半。赵某英与张某远系夫妻,育有一女张某华,张某华育有一女马某欣、一子马某辰;张某华于1998年去世。赵某英于2014年去世,未留遗嘱。赵某强于2020年去世,其妻田某珍与其女赵某琳为继承人。赵某琳于2023年6月去世,生前曾与马某军登记结婚;其生前立有打印遗嘱,将名下财产遗赠给好友王某刚。各方就房屋份额归属争议,诉至法院。
王某刚主张赵某琳所立打印遗嘱真实有效,其作为受遗赠人应取得赵某琳继承的房屋份额;马某军主张其系赵某琳配偶,依法享有继承权;田某珍则主张赵某琳的份额应归其继承。法院查明:打印遗嘱由三位见证人见证签名,但出庭见证人陈述其到场时遗嘱已打印完成,不清楚起草与打印过程,未全程参与订立;王某刚认可其在赵某琳订立遗嘱当天即知晓遗嘱事宜,但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马某军与赵某琳登记结婚后未共同生活,双方婚前协议约定财产互不混同,其结婚目的系为办理户籍。
法院认为,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见证人未全程参与遗嘱起草、打印全过程,不符合时空一致性要求,该遗嘱不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且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表示,逾期未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据此,遗赠未获支持;马某军与赵某琳之间不存在实质夫妻共同生活,结合婚前协议约定,其继承主张不予支持;赵某琳应继承的份额由田某珍转继承。房屋份额最终由张某远取得百分之三十七点五,田某珍取得百分之五十,马某欣、马某辰各取得百分之六点二五。
律师评析
打印遗嘱的效力审查最为严格:遗嘱人和见证人须逐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见证人必须全程见证起草与打印过程;受遗赠人还要在法定期限内明确表示接受。实务中应当注意的是,订立打印遗嘱务必当场起草、当场打印、当场签名,留存全过程录像。收到遗赠通知后,受遗赠人应在六十日内书面表示接受。本案中,见证缺失与逾期未表示并存,正是遗赠未获支持的关键。
一份打印遗嘱、一次逾期未表示的沉默,就足以改变整套房产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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