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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分割|共有房屋租金与占有使用费的分割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6年10月30日分类:房地产纠纷浏览:0次举报

继承调解确认了房屋份额,另一方却独占出租、收益分文不给——怎么办?本案中,法院认定房屋租金属共有孳息,应由共有人按份额分配;房屋被一方控制期间,其还应按份额支付占有使用费,两项合计四万二千余元。

案情介绍

杨老先生与王某兰育有二子一女:长子杨某强、长女杨某芳、次子杨某刚。两位老人先后去世后,生效调解书确认涉案房屋由杨某强、杨某芳、杨某刚按份共有,杨某刚占百分之三十二,杨某强、杨某芳各占百分之三十四。此前杨某刚未获知房屋出租情况,后经查询发现房屋已由杨某强出租,遂起诉请求分割租金收益并支付占有使用费。

杨某强辩称,房屋出租需先行装修,其支付装修费三万四千元、添置家电八千五百元,并缴纳物业费、供暖费一万三千余元,因杨某刚向管理方投诉,租赁提前解除,其还支付违约金五千五百余元,扣除上述支出后并无收益。法院查明:房屋于2021年4月出租,月租金五千九百元,2021年4月至2022年7月间共收到租金七万五千余元;2022年7月租赁提前解除后,房屋由杨某强一方控制,杨某刚多次要求分割未果;杨某强主张的家电购置费用未提交证据。

法院认为,共有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属于共有财产产生的孳息,应由共有人按份额分配;扣除为出租支出的装修费、物业供暖费及违约金等必要费用后,剩余租金按份额分割,杨某刚分得七千二百一十七元零七分。房屋收回后由杨某强实际控制,杨某刚的份额权益未能实现,杨某强应按每月一千七百六十元支付二十个月的占有使用费,合计三万五千二百元;其主张的家电购置费用缺乏证据,不予采信。

律师评析

共有房产的租金收益与占有使用费,是共有人权益的两项重要内容:租金扣除必要支出后按份额分配,一方独占期间应支付占有使用费。值得把握的是,共有人处分、出租共有房屋前应协商一致,承租人信息、租金流水、物业支出凭证都应及时留存。权益长期无法实现的一方,可以就占有使用费单独起诉。本案中,租金流水与占用期间清楚,正是按份额分割获支持的关键。

房子共有却被人独占出租,收益悄悄进了别人口袋,维权需要逐笔算清账目。

房产继承争议的核心,通常落在遗嘱效力、遗产范围与继承人范围三处。靳双权律师长期办理北京地区房屋继承与分家析产案件,熟悉相关裁判思路与举证要求,可帮助当事人厘清争点。如有相关问题,可通过华律网律师主页发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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