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兄妹按份共有一套央产房,一人独占居住,另两人要分割变现——房子怎么分?本案中,法院认定房屋不具备实物分割条件,占有方亦无力支付折价款,依法判令其协助拍卖变卖,所得款项按份额比例分割。
案情介绍
刘某强、刘某刚、刘某军系同胞三兄妹。此前生效判决确认涉案房屋由三人按份共有,其中刘某强、刘某刚各占百分之二十三,刘某军占百分之五十四。刘某强去世后,其独生女叶某欣继承其份额并参与诉讼。房屋一直由刘某军居住控制,刘某刚、叶某欣无法取得任何收益,二人起诉请求拍卖变卖房屋并按份额分款。
刘某军辩称,涉案房屋系父母遗产、系其唯一住房,目前市场价格处于低谷,拍卖损害各方利益;且其身体状况不佳,不同意分割。刘某刚、叶某欣则主张二人无力向刘某军支付折价款,房屋由刘某军独占导致权益长期无法实现,请求拍卖变卖。法院询问后确认,刘某军亦无能力向其他共有人支付折价款;刘某刚、叶某欣表示愿意办理央产房上市审批手续并先行垫付相关费用。
法院认为,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难以分割或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本案房屋系央产房、由刘某军一人占用,其既不同意实物分割亦无力支付折价款,房屋不具备实物分割条件;为平衡各方权益,刘某刚、叶某欣主张拍卖变卖并按份分割价款,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据此,法院判令刘某军限期协助拍卖变卖房屋,变价所得扣除费用后按刘某刚、叶某欣各百分之二十三、刘某军百分之五十四的比例分割。
律师评析
按份共有房产分割僵局的破解路径:共有人无法达成协议、实物分割减损价值、占有方无力支付折价款时,拍卖变卖并按份额分款是法律明确支持的解决方式。从实务处理的角度看,共有物分割要优先固定份额比例与房屋现状,评估实物分割与折价支付的可行性。央产房、房改房上市须先办理审批手续,拍卖前要落实费用承担安排。本案中,占有方无力折价、实物分割不可行,正是拍卖变卖方案获支持的关键。
房子共有人之间闹到无法相处,最怕的是一方独占、各方僵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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