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叔叔去世前把房屋赠与侄子,侄女却主张代位继承、要求分走一半售房款——财产已经交付,代位继承还能成立吗?本案中,法院认定生前交付构成附义务的赠与,房屋不属遗产,受赠人孙子依法保住了房屋权益。
案情介绍
父亲与母亲育有两子:大儿子、二儿子。二儿子与二儿媳育有孙子、孙女。2009年二儿子去世,2011年大儿子(未婚无子女)去世。2019年5月,孙子与案外人签订《宅基地转让协议书》,将大儿子名下某号院房屋以一百一十万元转让。孙女起诉,请求按代位继承分得售房款的一半。
孙女主张,二儿子先于大儿子死亡,其作为二儿子的继承人可代位继承大儿子遗产,房屋已出售,应分得一半售房款。孙子辩称,大儿子生前已将房屋赠与并交付,其有权处分。孙子提交2011年10月8日的遗嘱及四份证人证言,并申请证人出庭。法院查明:该遗嘱载明大儿子将全部财产和房产赠与孙子并料理后事,立嘱人处无签名仅有捺印,证明人张先生、李女士、王先生及执笔人赵女士签字;多名证人出庭陈述大儿子于当日将房屋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交付孙子;转让协议签订后,案外人分三次向孙子转账共计一百一十万元。
法院认为,该遗嘱虽因大儿子无签名且受赠人非法定继承人而不符合遗嘱实质要件,但结合当日交付房屋及权属证件、孙子签字接受的事实,该遗嘱实质上构成附义务的赠与,房屋在大儿子去世前已归孙子所有,不属于大儿子的遗产。孙女主张代位继承的依据不足,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生前已经处分并交付的财产,不再属于遗产,代位继承自然无从谈起;形式有瑕疵的遗嘱,结合交付事实仍可能被认定为赠与。办理这类案件要把握的是,老宅、宅基地房屋的传承,无论是遗嘱还是赠与,都要尽快办理交付与权属变更,留下书面凭证;代位继承的前提是存在遗产,财产已在他人生前转移的,继承人不能再行主张。本案中,交付事实清楚、证人证言完整,正是受赠权益得以确认的关键。
宅基地上的老宅,牵涉遗嘱、赠与、代位继承多重法律关系,一纸文书往往决定一套房子的归属。
房产纠纷的处理,通常取决于合同约定、付款凭证与实际占有状况能否衔接。靳双权律师长期办理北京地区房屋买卖、房屋权属与合同效力类案件,熟悉相关裁判尺度,可结合材料判断处理路径。如有相关问题,可通过华律网律师主页发起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