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母亲临终前电话通知见证人立下口头遗嘱,把房子留给女儿——这样的遗嘱能算数吗?本案中,法院认定口头遗嘱欠缺危急情形与及时记录,未被采信,主张转继承份额的儿媳、孙子经法院确认了继承权益。
案情介绍
父亲与母亲育有一子一女。2010年至2013年,父亲购买军队住房一套,并租赁地下储藏室、车库各一处,均享有永久使用权。2013年父亲去世,2016年母亲去世,2018年儿子去世。儿媳与孙子起诉,请求按转继承分割上述财产各25%份额。
原告主张,涉案房屋、储藏室、车库属夫妻共同财产,儿子去世后发生转继承,其作为继承人有权继承。女儿抗辩称,母亲留有口头遗嘱将房屋和存款留给自己、房屋未备案无法分割、租赁物并非产权。两名证人出庭陈述母亲临终前口头立遗嘱的过程。法院查明:房屋、储藏室、车库均未取得所有权证书且不能上市交易;女儿自2001年起与父母共同居住;口头遗嘱系母亲电话通知见证人到场作出,未见危急情况,亦无录音录像记录;母亲名下存款二万三千余元被女儿支取。
法院认为,口头遗嘱仅在危急情况下方可订立,且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并及时记录,本案不具备上述条件,女儿主张的口头遗嘱不予采信。涉案财产按法定继承办理,女儿与父母长期共同居住,酌情多分。判决房屋、储藏室、车库由女儿继承56%份额,儿媳、孙子各继承22%;女儿限期给付儿媳、孙子存款折价款一万零四百余元。
律师评析
口头遗嘱有严格的适用前提——只有危急情况下才能订立,且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并及时记录,危急情况消除后未及时订立书面遗嘱的,口头遗嘱即归于无效。办理这类案件要把握的是,不要寄希望于临终交代,重要财产安排应当及早订立书面遗嘱;转继承的案件,还要同步固定被继承人去世时间与继承人范围。本案中,口头遗嘱欠缺危急情形与及时记录,未被采信,正是遗产依法回归法定继承的关键。
一句临终的交代,说出口容易,作数却很难。
继承案件里,先把遗产范围与权利人范围确定清楚,后面的份额计算才有基础。靳双权律师专注北京房产纠纷办理,在房屋遗产继承、分家析产等事项上经验较为集中,可结合材料判断处理路径。如需进一步沟通,可通过华律网律师主页发起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