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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未办证回迁房可否作为遗产分割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6年10月29日分类:房屋遗产继承浏览:0次举报

引言

儿子去世后留下一套没有产权证的回迁房,母亲起诉要求继承折价款,儿媳与孙子却主张多分——房子没证,这笔账怎么算?本案中,法院认定回迁指标已转化为房屋中的财产利益,贺女士依法确认继承份额,获得十五万元折价补偿。

案情介绍

沈先生与袁女士系夫妻,育有四名子女。2010年,某村拆迁,沈先生享有五十四平方米回迁购房指标。2012年沈先生去世,未留遗嘱。其母贺女士起诉,请求按法定继承继承沈先生遗产中回迁房折价款。

贺女士最初请求按每平方米三万元计算继承二十六万余元,后变更诉请为二十万二千余元。袁女士抗辩称沈先生患病期间由其与长子沈志豪照顾,应多分遗产;长子沈志豪辩称购房指标用于其购买回迁房屋,主张多分,并对评估价格提出异议。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涉案房屋市场价值进行评估,总价一百八十三万余元;评估机构对沈志豪的异议逐项予以回复。法院另查明:沈先生生前与袁女士、沈志豪共同生活,患病期间由二人照顾;购房指标用于沈志豪购买回迁房屋,购房成本已扣除。

法院认为,沈先生享有的回迁购房指标在购房时转化为房屋中的财产利益,该利益属其遗产。贺女士、袁女士及四名子女均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袁女士、沈志豪对沈先生尽主要扶养义务,分配时应予多分。在扣除购房成本、适用多分原则的基础上,认定贺女士可继承的遗产价值为十五万元,判令沈志豪限期给付。

律师评析

没有产权证的回迁房,其财产利益同样可能构成遗产——拆迁指标在购房时转化为房屋中的权益,继承人可以主张折价补偿。办理这类案件要把握的是,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固定购房指标与购房成本的证据,并借助评估程序确定房屋价值;尽主要扶养义务的一方依法多分,份额计算要逐项核对,成本、多分、份额缺一不可。本案中,购房成本已扣除、多分原则适用得当,正是折价款依法认定的关键。

没证的房子不代表没有价值,回迁指标同样是可继承的财产。

继承案件里,先把遗产范围与权利人范围确定清楚,后面的份额计算才有基础。靳双权律师专注北京房产纠纷办理,在房屋遗产继承、分家析产等事项上经验较为集中,可结合材料判断处理路径。如需进一步沟通,可通过华律网律师主页发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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