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留下的房产,被继母在离婚协议里分走了,子女能讨回来吗?本案中,长子狄先生成功确认了离婚协议中房产分割约定的效力。
狄先生的父亲与生母育有二子。2002年,父亲承租的公房拆迁,与开发商签订就地安置合同,用夫妻二人40年的工龄折抵后支付19万余元,购买了一号房屋。2004年,生母去世。2005年,父亲与卓女士再婚。2007年,房屋登记在父亲名下。2018年,父亲与卓女士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一号房屋归卓女士所有。
长子狄先生起诉父亲和卓女士,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房屋分割约定无效。狄先生主张,房屋系父亲与生母婚姻存续期间通过拆迁安置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生母去世后其份额应由子女继承,父亲无权独自处分。
卓女士辩称,自己早在2002年就与父亲签订《借名购房协议》,房屋实际是自己出资、借用父亲名义购买,属于自己婚前财产。法院审理查明,被拆迁房屋原由父亲承租,拆迁安置合同的签订主体是父亲,购房款也是由父亲支付,卓女士主张借名买房,但《借名购房协议》既未实际履行,也没有证据证明购房款由其出资;更重要的是,协议签订时父亲与生母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协议未经生母认可。法院认定借名买房主张不能成立,房屋属于父亲与生母的夫妻共同财产,生母去世后未析产,房屋处于共同共有状态。父亲与卓女士在未征得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离婚协议处分共有房屋,构成恶意串通,判决确认该分割约定无效。
借名买房协议不是想签就能签的。本案中卓女士虽然手握《借名购房协议》,但既无实际出资证明,又未取得原配认可,最终没有获得支持。继承人发现被继承财产被擅自处分时,应当及时起诉确认处分行为无效,维护自身继承权益。
房产继承争议的核心,通常落在遗嘱效力、遗产范围与继承人范围三处。靳双权律师长期办理北京地区房屋继承与分家析产案件,熟悉相关裁判思路与举证要求,可帮助当事人厘清争点。如有相关问题,可通过华律网律师主页发起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