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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僵局破解:北京律师剖析法院依据赡养状况分配遗产典型案例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5年03月13日分类:遗产继承浏览:176次举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孙文贤与李婉结为夫妻,婚后共育有五个子女,分别是孙宇轩、孙嘉杰、孙俊涛、孙睿聪以及孙逸鹏。2006 年,孙文贤因病离世,2011 年,李婉也因病去世,且孙文贤与李婉的父母均早于他们去世。

在孙文贤与李婉婚姻存续期间,二人购置了北京市西城区 A 号和北京市西城区 B 号两套房屋,这两套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孙文贤生前为国家离休,李婉是家庭妇女,日常生活主要依靠孙文贤的离休工资维持。孙文贤在去世前,因长期患病住院,其医疗费由相关部门报销,护工费则自行承担。在孙文贤生病住院期间,李婉在孙逸鹏处生活。孙文贤去世后,李婉先前往孙宇轩处生活,之后在孙逸鹏处生活了近 1 年,最后又回到孙宇轩处直至离世。孙文贤去世后,其子女们都未向李婉支付过生活费等费用。李婉在孙宇轩处生活时,同意孙宇轩使用北京市西城区 A 号房屋。

孙宇轩以法定继承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北京市西城区 A 号和 B 号两套房屋进行分割,主张原、被告五人平均继承,每人获得五分之一的份额。孙逸鹏认可 A 号和 B 号房屋是父母遗产,同时称 B 号房屋由自己出资购买,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并且不同意孙宇轩提出的平均分割方案,也拒绝表明自己的分割意见。

二、争议焦点

遗产继承份额的分配:孙宇轩请求对北京市西城区 A 号和 B 号两套房屋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由原、被告五人平均继承。孙逸鹏虽认可房屋为遗产,但不同意平均分配方案,且其主张 B 号房屋由自己出资购买,却无证据支持。双方争议的核心在于如何确定两套房屋的继承份额。

三、裁判结果

登记在被继承人孙文贤名下的北京市西城区 A 号房屋归孙宇轩、孙嘉杰、孙俊涛、孙睿聪、孙逸鹏共同继承,其中孙宇轩、孙逸鹏各继承 26% 的产权份额,孙嘉杰、孙俊涛、孙睿聪各继承 16% 的产权份额。

登记在被继承人孙文贤名下的北京市西城区 B 号房屋归孙宇轩、孙嘉杰、孙俊涛、孙睿聪、孙逸鹏共同继承,其中孙宇轩、孙逸鹏各继承 26% 的产权份额,孙嘉杰、孙俊涛、孙睿聪各继承 16% 的产权份额。

四、案件分析

继承方式确定: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启,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孙文贤和李婉生前均未设立遗嘱,所以对其遗产应采用法定继承方式。

遗产范围认定:

北京市西城区 A 号和 B 号两套房屋是孙文贤与李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二人去世后,自然成为可供继承的遗产,原、被告作为他们的子女,依法对这两套房屋享有继承权。

继承份额分配依据:

从查明的事实来看,孙文贤与李婉生前在经济上主要依靠孙文贤的离休工资,孙文贤的医疗费有相关部门报销,孙文贤去世后子女也未给李婉生活费,这表明二老在经济上并不依赖子女。而孙宇轩与孙逸鹏在孙文贤、李婉生前,给予了较多的陪伴与照顾。根据法律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法院综合考虑原、被告对二位老人的赡养情况,酌情确定了继承份额,即孙宇轩与孙逸鹏各继承 26% 的产权份额,孙嘉杰、孙俊涛、孙睿聪各继承 16% 的产权份额。

五、胜诉办案心得

深入调查家庭情况:在遗产继承案件中,律师要深入调查被继承人的家庭状况,包括家庭成员关系、经济来源、生活起居以及子女对老人的赡养情况等。本案中,正是通过对孙文贤与李婉生活状况以及子女赡养情况的详细调查,为确定继承份额提供了有力依据。

准确把握法律规定:熟练掌握法定继承相关法律条文,明确继承开始时间、遗产范围界定以及继承份额分配原则等。在处理案件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和判断。本案依据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准确确定了遗产范围,并根据赡养情况合理分配了继承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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