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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解读:借子女名购房,儿媳起诉分割房屋价款之案例》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4年12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99次举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在本起房产出资返还纠纷案件中,宋某洁与周某涛系夫妻关系,周某鑫系周某涛之父。此前,周某鑫以借名买房为由起诉宋某洁及周某涛,要求将涉案的北京市北京经济开发区一号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经法院二审终审判决由周某鑫偿还涉案房屋剩余贷款,并将房屋产权变更至周某鑫名下。现宋某洁认为涉案房屋购房款均由自己出资,因法院判决无法达成购房目的,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周某鑫返还购房款及房屋增值部分价值。

 

 二、原告诉求及依据

1.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周某鑫支付宋某洁购房成本36600元、购房本金1596714.02元以及购房增值部分1790085元(暂估)。

    -要求周某鑫承担本案诉讼费。

2.事实依据

    -宋某洁称2007年12月17日其与周某涛签订购买涉案房屋合同,总价152万元,其中首付款68万元(含5万元定金)由自己支付,以周某涛名义向银行贷款84万元,按揭款一直由自己支付给周某涛再由其偿还贷款,且购房税费29300元、购房成本(中介费)36600元也均由自己支付,总计支出163万余元。

 

 三、被告辩称

1.周某鑫辩称

    -请求驳回宋某洁的全部诉讼请求。认为宋某洁主张的前两项诉讼请求若存在应是其与周某涛的夫妻共同财产,其单独起诉主体有问题。

    -强调涉案房屋是自己以周某涛名义购买,自己将海淀区房屋出售128万元后用于购买涉案房屋,且在2009 - 2012年期间陆续给了宋某洁和周某涛30万元,涉案房屋剩余贷款约30万也由自己偿还,自己支付了约188万元,足以覆盖房价,宋某洁无权主张房屋成本和增值部分。

    -指出之前判决书判决顺序是先偿还贷款再处理购房款,宋某洁提前起诉,即便清算出资,这也是家庭互助,宋某洁无权主张增值部分,且上次诉讼已举证证明房屋全部房款由自己出资。

2.周某涛辩称

    -请求驳回宋某洁的全部诉讼请求。称宋某洁与自己仍系夫妻,涉及夫妻共同财产诉讼应由双方共同提起,宋某洁未经其同意无权单独起诉,主体资格有重大瑕疵,自己不同意此次诉讼。

    -表示周某鑫不拖欠自己和宋某洁款项,周某鑫因老房子无电梯让自己和宋某洁办理换房事宜,老房子128万元卖房款已全部支付给他们,2009 - 2012年父母还以现金形式给了30万元,新房购房款152万元,贷款84万元后多余款项被自己和宋某洁使用,所以涉案房屋各项花费虽从宋某洁名下支付但并非其个人款项,不存在垫付购房成本。

    -称先前借名买房案件已认定新房购房款是周某鑫支付,宋某洁也承认收到老房子卖房款,所以宋某洁未支付新房款项,不存在返还购房本金,且房屋产权是周某鑫的,宋某洁无产权份额,更无购房增值,之前判决剩余贷款由周某鑫偿还,目前确实由父母偿还,相当于自己和宋某洁拖欠周某鑫款项。

    -认为宋某洁所述不实,房子是周某鑫卖老房换新房且一直由周某鑫夫妇居住,自己和宋某洁对涉案房屋无购买意思,只是以自己名义贷款方便,周某鑫只有一套住房不会卖了给他们投资,周女士的钱是周某鑫所借只是打到宋某洁账户操作换房。

 

 四、法院查明事实

1.家庭关系:宋某洁与周某涛系夫妻,周某鑫与周某涛系父子。

2.先前诉讼及相关声明:2020年周某鑫曾起诉周某涛、宋某洁及第三人某银行要求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周某涛、宋某洁曾出具《声明》,表明涉案房屋为周某鑫所有,是周某鑫出售北京海淀区S号自住房屋后购买,因便于办理贷款手续使用周某涛名字,房屋实质产权归周某鑫,其有完全处置权。宋某洁虽认可《声明》真实性,但主张是为办理物业费和供暖费报销。

3.房屋买卖及资金往来情况:

    - 2001年12月19日,周某鑫购买S号房屋,2008年3月9日出售给案外人刘某,售房款128万元。2008年3月20日,周某鑫、宋某洁向刘某出具收条收到S号房屋首付款68万元。2007年11月27日,周某涛签订《自行划转补充协议》购买涉案房屋,总价152万元,首付款(含定金)68万元,贷款84万元。涉案房屋自交房后周某鑫一直居住,房屋产权证由周某鑫保管。

    -周某鑫之妹周女士于2007年先后分两笔汇入宋某洁账户30万元、45万元,共75万元借款,周某鑫以S号房屋售房款偿还周女士60万元,其余15万元系宋某洁偿还。周某鑫主张75万元系其向周女士所借用于购房首付款,宋某洁则主张一笔30万元用于偿还其前一套房屋贷款,与本案无关,45万元用于支付涉案房屋首付款,周某鑫系代替其偿还周女士60万元以减轻压力。

    -关于购房款,周某鑫主张所借75万元直接汇入宋某洁账户,S号房屋售房款首付款68万元亦给付宋某洁,另外购房后曾先后给过周某涛30万元用于购买车辆、车位等,但未提供给周某涛30万元的证据。周某涛认可收到30万元,宋某洁不认可收到68万元S号房屋首付款,仅认可后期收到58万元。

    -涉案房屋自开始还贷至2021年3月(含),已偿还贷款本息887414.02元,宋某洁表示该部分贷款由自己和周某涛偿还,周某鑫表示2021年4月起涉案房屋贷款由自己清偿。

4.婚姻关系现状:2022年9月,周某涛诉至法院要求与宋某洁离婚,后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现周某涛与宋某洁仍为夫妻关系。且周某涛在本案中明确表示放弃对周某鑫主张相应债权。

 

 五、裁判结果

1.周某鑫返还宋某洁176816.01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2.驳回宋某洁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律师案件分析

从律师角度来看,本案关键在于确定涉案房屋的实际出资情况以及宋某洁是否有权要求返还购房款及增值部分。

 

首先,关于房屋出资认定。周某涛与宋某洁出具的《声明》表明涉案房屋系周某鑫出资借名购买,且认可房屋实质产权归周某鑫所有,宋某洁否认该声明需提供充分证据但未能提供。从资金流向看,周某鑫确有大笔资金流入与购房相关,包括出售S号房屋的128万元等,虽购房款并非周某鑫直接支付且按揭贷款前期非其偿还,但综合判断大部分购房款项来源于周某鑫,经法院认定为128万元。周某鑫称另给周某涛、宋某洁30万元现金因无证据未被采信。

 

其次,对于宋某洁的诉求分析。涉案房屋在宋某洁与周某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支出共计1633632.02元,超出周某鑫出资的128万元部分即353632.02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周某涛已起诉离婚且在本案中放弃对周某鑫的债权主张,宋某洁据此要求周某鑫支付其个人相应购房费用部分有一定依据,经核算为176816.01元。而关于房屋增值部分,生效判决已认定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宋某洁并非房屋实际产权人,其主张增值部分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法院的裁判结果是基于对房屋出资情况的详细查明、对相关声明及证据的综合考量,在遵循法律规定及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作出的,既考虑了房屋出资的实际情况,又兼顾了夫妻关系及借名买房的特殊情形,体现了在处理复杂房产纠纷案件中对事实与法律的平衡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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