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律师 09:00-21:59
靳双权律师
房产买卖、继承、析产、借名、分割、确权
13426037149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夫妻借男方亲属名买房,离婚时女方起诉要房可行吗?借名买房律师详析》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4年12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09次举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引言

在房产纠纷案件中,借名买房关系的认定常常成为争议焦点,其涉及合同关系的成立与否、实际权利人的确定以及各方权益的平衡。本案围绕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周某娟与吴某峰、秦某洁、A公司之间的矛盾冲突充分展现了在借名买房情境下,如何依据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确定房屋的真正权利人以及相关协助义务的履行。

 

 二、案件背景

 

 (一)当事人关系

吴某刚与周某娟系夫妻,于2007年2月6日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吴某涛。吴某峰与秦某洁系夫妻,吴某刚与吴某峰为兄弟关系。

 

 (二)房产情况

2007年3月24日,A公司与吴某峰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吴某峰购买涉案房屋,总价款1973636元,吴某峰通过个人银行账户付清房款,房屋于2008年6月26日交付。2015年11月20日,吴某峰购买涉案房屋配套车位使用权。现房屋已具备办理产权证条件。

 

 三、原告诉求与理由

 

 (一)诉求

请求判令A公司协助吴某峰办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吴某峰、秦某洁协助将前述房屋登记在周某娟与吴某刚名下。

 

 (二)理由

周某娟称其与吴某刚于2007年3月底选定涉案房屋,因吴某刚公职身份不便以家庭名义购买,遂借用吴某峰名义购买。购房款由吴某刚存入吴某峰账户后刷卡支付,合同原件及票据由吴某刚保管。房屋交付后由其一家装修并居住至今,且曾与吴某刚决定将房屋赠予孩子吴某涛。现因吴某刚与周某娟涉及离婚诉讼,吴某刚唆使吴某峰、秦某洁否认借名买房事实并企图转移财产,损害其与孩子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确权。

 

 四、被告答辩意见

 

 (一)吴某峰答辩

1.否认与周某娟、吴某刚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称房屋系其与秦某洁夫妻共有合法财产。

2.表示不存在借名买房合意,购房款由自己出资,所有手续由自己办理并合法保管相关合同及票证。

3.称周某娟与吴某刚是借住房屋,方便吴某刚与周某娟之子上学,其无权处分房屋,请求驳回周某娟诉讼请求。

 

 (二)秦某洁答辩

1.主张房屋属于其夫妻共有财产,持有手续齐备,周某娟与吴某刚仅是借住。

2.质疑周某娟与吴某刚新婚短时间内无能力出资近200万元购房款,且无证据证明其选定购买房屋。

3.强调事先未达成借名购房合意,周某娟所述付款方式无证据佐证且不符合常理,请求驳回周某娟请求。

 

 (三)A公司答辩

1.称已与吴某峰签订合同并交付房屋,虽已具备办理过户手续条件,但吴某峰不配合导致拖延。

2.认为不应作为被告或第三人参与诉讼,周某娟起诉程序不成立,请求驳回对其起诉。

 

 (四)吴某刚述称

认可吴某峰、秦某洁答辩意见,称房屋系吴某峰出资购买,周某娟无出资事实,无权主张房屋权利。

 

 五、法院查明事实

1.家庭关系及婚姻登记、子女出生情况如上述背景所述。

2.涉案房屋的购买合同签订、付款、交付及车位购买情况明确,A公司确认房屋具备办证条件,周某娟提交北京市购房资格核验结果初步核验通过。

3.周某娟称2011年开始装修房屋,2015年入住至今,提交与吴某刚的短信记录显示吴某刚曾愿将房屋给吴某涛,提交与吴某峰、秦某洁的录音证据,其中秦某洁对借名买房一事未否认,吴某峰表示让其夫妻自行解决,庭审中吴某峰、秦某洁拒绝回答收入及购房资金来源情况。

 

 六、案件分析

 

 (一)借名买房关系的认定

1.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借名买房合同,但综合多方面证据可以认定借名买房关系成立。周某娟提交的与吴某刚的短信记录显示双方曾有房屋归属及赠予孩子的协商,与吴某峰、秦某洁的录音证据中秦某洁未否认借名买房一事,吴某刚签字的协议提及房屋过户及归属,再结合案涉房屋的装修居住情况,这些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表明周某娟、吴某刚与吴某峰、秦某洁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与事实,周某娟与吴某刚应为房屋实际权利人。

 

 (二)原告诉求的法律依据

1.根据上述借名买房关系的认定,且房屋已具备办理产权登记条件,A公司有协助吴某峰办理产权登记的义务,办理完毕后吴某峰、秦某洁应协助将房屋登记在周某娟与吴某刚名下。周某娟提交了北京市购房资格核验结果,表明其具备受领房屋产权登记的资格,其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三)被告辩称理由的分析

1.吴某峰、秦某洁虽坚称房屋系其所有,但未能合理解释周某娟提交的一系列证据,且拒绝回答购房资金来源等关键问题,其辩称缺乏证据支持且不符合常理。A公司以合同相对性为由拒绝参与诉讼,但在借名买房关系涉及房屋产权登记协助义务的情况下,其不能完全置身事外,其辩称理由亦不能成立。

 

 七、裁判结果

1.北京市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吴某峰办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的房屋产权登记,将房屋产权登记至吴某峰名下,所需税费由周某娟、吴某刚负担。

2.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产权登记至吴某峰名下后十日内,吴某峰、秦某洁协助周某娟、吴某刚办理上述房屋的房屋产权登记,将房屋产权登记至周某娟、吴某刚名下,所需税费由周某娟、吴某刚负担。

 

通过本案可知,在房产借名买房纠纷中,虽然书面合同缺失,但综合各类证据判断借名买房关系是否成立至关重要。法院在裁判过程中需全面审查证据,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准确确定房屋权利人及各方义务,为类似房产纠纷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范例与处理思路。


靳双权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20
  •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执业20年
    • 13426037149
    •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4年 (优于83.77%的律师)

    • 用户采纳

      52次 (优于97.37%的律师)

    • 用户点赞

      64次 (优于98.51%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91136分 (优于99.8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1095篇 (优于98.96%的律师)

    版权所有:靳双权律师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1582981 昨日访问量:13598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