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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纷争:打印遗嘱不被部分继承人认可,确权之诉打响》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4年12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74次举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在本起房产继承纠纷案件中,涉及多方面的家庭关系与财产权益纠葛。原告方为吴某与周某洁母女。2005年2月24日,吴某与被继承人周某峰登记结婚,婚后于2005年2月26日共同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的涉案房屋,并于2007年4月6日取得产权证,登记为吴某与周某峰共同共有。2010年1月24日,周某峰因病离世。周某峰的父亲周某强于2016年10月5日去世,周某峰另有兄弟姐妹周某霖、周某亮、周某坤、周某鑫,其母为陈某。

 

 二、原告诉求及依据

二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主张判决周某洁继承被继承人周某峰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产的50%产权份额,剩余50%归吴某享有。其依据为,周某峰生前于2009年12月17日在杨某、高某的见证下,以电脑打印的书面方式立下遗嘱。遗嘱表明,其享有的涉案房屋50%份额在过世后由周某洁继承,另外50%份额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归于吴某所有。遗嘱落款处有周某峰本人以及两位见证人的签字,并注明了形成时间。杨某、高某二人到庭确认该遗嘱属实,系周某峰的真实意愿表达。

 

 三、被告答辩意见

1.周某霖:未到庭,但提交书面意见称,五被告共同决定于2019年x月x日作出的《放弃遗产继承权声明书》作废。同时质疑吴某起诉动机不纯,考虑到周某洁未成年且无社会分辨能力,希望待其具备独立生活能力及独立民事能力后再进行审理。

2.周某坤:未到庭,书面表示希望保住周某峰生前的房产不被变卖分割处理,以保障未成年人周某洁的合法权益,暂时不放弃周某强享有的份额。

3.周某鑫:未到庭,书面提出怀疑周某峰遗嘱是假的,声称要为陈某争取应得权益,维护自身权益。

4.陈某、周某亮:未答辩。

 

 四、法院查明事实

经法院查明,案件相关人物关系如前文所述清晰明确。涉案房屋购买及产权登记情况属实,即由吴某与周某峰共同购买并共同共有。二原告提交的周某峰2009年12月17日所立打印遗嘱,内容完整且明确了房产份额的分配意愿,遗嘱落款签名及见证情况均有迹可循,且见证人杨某、高某到庭确认遗嘱真实性。

 

 五、律师案件分析

 

 (一)法律规定适用

1.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有权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在本案中,周某峰对其在涉案房屋中所拥有的份额立遗嘱进行分配,符合法律赋予公民的遗嘱自由权利范畴。

2.对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在遗产分割时,若无特殊约定,应当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部分才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处理。涉案房屋系吴某与周某峰的夫妻共同财产,各自享有50%份额,这一前提在法律认定上清晰明确。

 

 (二)遗嘱效力分析

1.遗嘱形式方面,本案中的打印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遗嘱有明确的内容表明周某峰对其房产份额的处置意愿,落款处有其本人及见证人的签字,并注明了日期,形式完整。

2.见证人的确认至关重要。杨某、高某作为遗嘱见证人到庭确认遗嘱属实且系周某峰真实意愿,这为遗嘱的真实性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持。虽然周某鑫对遗嘱真实性表示怀疑,但仅仅怀疑而未提出反证或申请鉴定,无法推翻遗嘱的效力。在法律实践中,对于遗嘱真实性存疑时,提出质疑方负有举证责任,若不能提供有效证据,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三)案件结果合理性

综合以上分析,法院作出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由原告周某洁、吴某按份共有,双方各享有50%份额的裁判结果是合理合法的。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在确认遗嘱有效且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的基础上,对房产份额进行了准确的判定,既保障了遗嘱人的意愿得以实现,也维护了法定继承人在夫妻共同财产框架下的合法权益,为类似房产继承纠纷案件提供了清晰的法律适用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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