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详情
(一)原告诉求与理由
原告李某辉、李某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 请求法院判定被告赵某慧将北京市海淀区XX 房屋出售款赠与孙某刚的行为无效,并要求孙某刚返还李某辉、李某昊各617,500 元。
2. 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李某国与赵某慧共育有三名子女,分别是女儿李某佳,儿子李某辉和李某昊。被告孙某刚是李某佳之子。李某国与赵某慧共同购买了位于海淀区XX 的房屋,该房屋登记在赵某慧名下。2020 年 7月 1 日,李某国去世,之后各继承人未对该遗产房屋进行分割,此房屋应属于二原告与被告赵某慧、李某佳四人共有的状态。
2021 年 6月,赵某慧单方面将房屋出售,所得 494 万元售房款包含李某国的财产,二原告认为各自应占八分之一份额。赵某慧将全部售房款赠与孙某刚用于购房,原告认为此赠与行为无效,孙某刚应返还相应款项。因家庭协商无果,遂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二)被告答辩
1. 赵某慧辩称
两原告已各自从夫妻处获得一套房产,按李某国生前意愿,两原告不得干涉自己处置涉案房产。夫妻在婚姻期间,通过拆迁、单位福利售房方式购得三套房产。2007年,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公房拆迁,赵某慧作为被拆迁人获得海淀区一号经济适用房一套,后赠与李某辉并办理房产证;2017年,将单位福利售房所得海淀区二号两居室一套赠与李某昊并完成过户。
房产出售并过户给案外人钱某贵,钱某贵支付房款,按法律规定,钱某贵属善意取得,交易行为受法律保护,所以赠与孙某刚售房款的行为也应受保护。
两原告对父母只知索取,不管父母生活。即便涉及遗产继承,按法律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不应分得,两原告无权获得。
2. 李某佳辩称
本案是赠与合同纠纷,自己并非赠与合同主体,不是适格被告,尊重父亲生前意愿和母亲决定。
3. 孙某刚辩称
原告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不是赠与合同主体,无权确认赠与无效。
外婆赵某慧将钱款赠与自己,双方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合法有效。
若原告认为涉案房产有其利益,赵某慧出售行为无效,应另案起诉赵某慧和购买人钱某贵。自己接受的是钱款赠与,非房产。
若原告认为涉案房产涉及遗产继承,应在继承诉讼中解决,在查明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扶养义务及生产、生活状况后由法院判决。
原告要求自己返还617,500 元钱款缺少法律依据,本案是赠与合同纠纷,非继承纠纷。
(三)法院查明情况
李某国与赵某慧是夫妻关系,育有三名子女,即女儿李某佳、长子李某辉、次子李某昊。被告孙某刚是李某佳之子。李某国于2020 年 7 月 1日去世,双方均表示李某国生前未留遗嘱。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X 号房屋是李某国与赵某慧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赵某慧名下。2021年 5 月 4日,赵某慧与案外人钱某贵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以494 万元价格将房屋出售给钱某贵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赵某慧和孙某刚均认可,赵某慧将494 万元售房款全部赠与孙某刚且已完成交付。
现李某辉、李某昊起诉,要求法院确认赵某慧赠与孙某刚售房款行为无效,并要求孙某刚返还各617,500 元。庭审中,原告主张涉案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赵某慧未经继承人同意将售房款赠与孙某刚的行为无效,孙某刚应承担返还义务。
赵某慧主张与李某国共有三套房产,李某国在世时已对房产分配有安排,李某辉、李某昊各得一套住房,涉案房屋分给李某佳,虽家庭成员知晓并执行,但赵某慧未就该主张提交证据。
孙某刚认为接受赠与不违反法律规定,赠与关系合法有效。赵某慧、李某佳、孙某刚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告知并征得原告同意赠与售房款。
(四)裁判结果
1. 赵某慧将属于李某国的247 万元遗产赠与孙某刚的行为无效。
2. 驳回李某辉、李某昊其他诉讼请求。
二、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据与适用
在共有财产处理方面,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涉案房屋是李某国与赵某慧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国去世且未留遗嘱,其继承人未进行析产继承。房屋出售后的494 万元售房款中,247 万元属于李某国遗产形式的转化,应为赵某慧与包括李某辉、李某昊、李某佳在内的法定继承人共同共有。
在民事行为效力认定上,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行为无效。赵某慧将售房款赠与孙某刚,二人对款项包含李某国遗产这一事实应是明知的,在未取得其他共有人李某辉、李某昊同意的情况下,此赠与行为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符合合同无效情形。
(二)各方主张分析
1. 原告主张合理性
原告依据遗产共有法律关系,主张对涉案房屋出售款中属于父亲遗产部分的权益,逻辑清晰。在未对遗产进行分割且未同意赠与的情况下,要求确认赠与无效并返还相应份额,符合法律保护继承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2. 被告主张瑕疵
赵某慧主张:虽提出房产分配的生前安排,但无证据支持,无法对抗原告基于法定继承享有的权利。关于以受让人善意取得来类推赠与行为合法的观点,混淆了不同法律关系,出售行为受保护不必然导致赠与行为也受保护,尤其是涉及遗产部分的处分。对原告不尽扶养义务的指责,需在继承纠纷中有证据证明才能影响遗产分配,且不能以此否定原告在本案中的财产共有权。
李某佳主张:虽非赠与合同主体,但作为遗产继承人,对遗产相关的赠与行为可能存在利益关联,其以非主体为由完全撇清关系的观点不完全准确。
孙某刚主张:强调赠与行为的合法性,但忽视了赠与财产来源中涉及遗产且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这一关键问题。其关于诉讼程序和主体资格的抗辩,是对法律关系的片面理解,试图将赠与行为与遗产继承完全割裂,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
三、案件启示
(一)证据的重要性
本案中,赵某慧因未能提供关于房产分配安排的证据,导致其主张不被法院采信。这提醒当事人在处理家庭财产安排等事务时,若有相关决定,务必通过书面等有效形式固定证据,避免日后纠纷中处于不利地位。
(二)法律关系的准确把握
各方在诉讼中对赠与合同纠纷与遗产继承纠纷的法律关系存在不同程度的误解。作为律师,要准确分析案件中不同法律关系的交织情况,明确不同纠纷解决途径的适用条件。对于当事人而言,在处理类似复杂法律问题时,应寻求专业法律意见,避免因对法律理解错误而提出不合理主张或进行无效抗辩。
(三)法定继承与财产处分的规范
在家庭财产涉及法定继承的情况下,财产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应遵循法律规定,尊重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处分可能涉及遗产转化的财产时,未经法定程序和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行为可能面临无效的法律后果。这警示人们在处理家庭财产时要谨慎、合法,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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