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详情
(一)原告主张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被继承人张某杰165 万元存款均由原告继承;
2.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张某杰于2017 年 7 月16 日去世,其父母均早于其去世。张某杰去世后留有部分存款,按照其于2016 年 11 月15 日所留遗嘱,“如有存款,不论多少,我应得的部分都归老伴李某所有”。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
(二)被告辩称
1. 被告张某亮辩称
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抚恤金我不主张,同意我应得份额都归母亲。
2. 被告张某兰辩称
案涉款项系房屋的财产转化,应当按照父亲的遗嘱按比例分割。且房款已经进行了一定的支出,应当扣除。另外,父亲去世,母亲领取了抚恤金117432 元,应依法分割。
(三)法院查明
张某兰系李某与前夫所生之女,张某亮系李某与张某杰再婚后所生之子,张某兰与张某杰为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张某杰于2017 年 7 月 16日去世。
张某杰于2016 年 11 月15 日留有自书《我的身后事及遗言》,内容涉及“财产分割:我这一辈子唯一的一份财产就是一套房,这是我和老伴李某的婚后共同财产,为了体现公平,把我应得的50%财产,分割给女儿张某兰 50%,剩下的50%财产分为三份,老伴李某、女儿张某兰、儿张某亮各得三分之一。(如有存款,不论多少,我应得的部分都归老伴李某所有。任何人不得干涉。这是在我思维和精神正常的情况下的真实想法!任何人不能也无权更改)”。本案原被告对该遗嘱均认可。
2016 年11 月 19 日,张某杰就其名下北京市大兴区 X号房屋(以下简称 X 号房屋)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格共计320 万元。该 320 万元由张某杰收取92 万元,由张某兰收取 228 万元。
2017 年 2月 23 日,张某杰又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丰台区 Y号房屋(以下简称 Y 号房屋),成交价格共计180 万元。张某杰向案外人支付 100 万元,包括其收取的出售 X号房屋 92 万元中的60 万元,张某兰收取的出售 X 号房屋228 万元中的 40 万元。后因新政,张某杰不符合购买该房屋的主体资格,双方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判解除,案外人返还100 万元。该 100 万元已由原告收取。
通过调取张某杰名下银行流水并结合张某杰与案外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能够认定张某杰收取的出售 X号房屋 92 万元中的32 万元已支付给原告。
另,诉讼中,原、被告均认可:张某兰利用其收取的 X号房屋售房款,支付如下项目:Y 号房屋居间费37170 元、房屋保障服务费 9000元、因 Y 号房屋与案外人进行诉讼的诉讼费6412 元、Y 号房屋占用费99206.67 元、Y 号房屋物业费400 元、律师费28000 元、张某杰墓地费25800 元、张某杰火化费11780 元、给付张某亮生活费174000 元、支付张某亮医疗费261500 元。
另查,张某杰名下账户余额7925.68 元,原、被告均同意该账户内余额归原告所有。
诉讼中,原、被告均认可因张某杰死亡发放抚恤金117432 元,已由原告领取。原告主张抚恤金均应归其所有,张某兰要求依法分割,张某亮称如有其份额其同意归原告所有。
(四)裁判结果
1. 被告张某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李某售房款折价款232654.23 元;
2. 被告张某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李某售房款折价款186980.7 元;
3. 张某杰名下账户内余额均归原告李某继承所有;
4. 原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被告张某兰抚恤金折价款39144 元;
5. 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二、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据与遗嘱解读
1. 继承法律规定的适用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在有遗嘱的情况下,应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无遗嘱时,则按法定继承处理。在本案中,张某杰留有遗嘱,因此遗嘱内容对于财产分配有着关键指导意义。
2. 遗嘱内容分析
张某杰的遗嘱对财产分割有明确表述,涉及房产分配方案,并特别提及存款部分的归属。遗嘱表明了其对自身财产在家庭成员间分配的真实意愿,且原被告均认可该遗嘱,这为案件处理提供了重要依据。然而,遗嘱中关于房产分配部分与后续房屋买卖及房款处置情况相互交织,需要进一步分析。
(二)财产性质认定与处理
1. 售房款性质与遗嘱关联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是 X号房屋售房款 320 万元的性质认定及分配问题。根据遗嘱书写时间和房屋出售时间的先后关系,可以确定遗嘱中所述房屋就是 X号房屋。X 号房屋出售后,售房款用于购买 Y号房屋,虽然后续购房合同因政策原因解除,但这笔 320 万元售房款应被视为原房屋财产形式的转化,不能简单地将其作为存款按照遗嘱中关于存款的规定处理,而应依据遗嘱中关于房产的分配意见进行处理。
2. 费用扣除与财产分割计算
在进行财产分割前,需要先行扣除因更换房屋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 Y号房屋居间费、保障服务费、诉讼相关费用、房屋占用费、物业费、律师费,以及张某杰的墓地费、火化费等。扣除这些费用后剩余的金额2982231.33 元应作为张某杰与李某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二人各占二分之一。
根据张某杰遗嘱中关于房产份额分配,其二分之一份额应由张某兰分得六分之四,李某和张某亮各分得六分之一。所以对于2982231.33 元,李某应继承所有十二分之七(1739634.93元),张某兰继承十二分之四(994077.1元),张某亮继承十二分之一(248519.3元)。
3. 实际收支情况对判决的影响
对于2982231.33 元的取得及使用情况,经核算,李某已取得 132 万元,张某兰已取得1226731.33 元,张某亮已使用435500 元。法院依据原、被告应得金额及实际取得使用情况,依法作出判决,确保财产分配符合遗嘱意愿和公平原则。
4. 存款与抚恤金的处理
对于张某杰名下存款余额,原、被告均同意归李某所有,法院予以认可。而抚恤金作为对逝者近亲属的抚慰,应当归逝者近亲属共同所有,原则上由原、被告三人各占三分之一。鉴于张某亮自愿将其份额归李某,法院尊重其意愿进行相应判决。
三、案件启示
(一)遗嘱内容的精确性与财产规划
1. 遗嘱起草的重要细节
本案显示出遗嘱内容精确性的重要性。在起草遗嘱时,立遗嘱人应尽可能详细、准确地描述财产情况和分配意愿,尤其是当财产存在形式变化可能性(如房屋出售转化为现金)时,更要考虑周全。例如,张某杰的遗嘱如果能进一步明确房屋出售后房款的处理是否完全等同于原房产,可能会减少后续纠纷。这提示人们在进行财产规划和遗嘱起草时,要充分考虑到各种可能的情况变化。
2. 定期审查与更新遗嘱
随着生活中的财产变动(如买卖房产、财产增值或贬值等)和家庭关系变化(如再婚、子女出生或去世等),遗嘱应定期审查和更新,以确保其反映立遗嘱人最新的真实意愿。否则,可能会因遗嘱内容与实际情况脱节而引发争议。
(二)财产处置过程中的证据意识
1. 交易记录与文件保存
在涉及房屋买卖等重大财产处置过程中,各方应妥善保存相关交易记录、合同、支付凭证等文件。本案中,法院通过调取张某杰名下银行流水和房屋买卖合同等资料,才能准确核算财产收支情况。这些文件对于确定财产来源、流向以及最终的分割都起着关键作用,无论是在家庭内部协商还是法律诉讼中,都是重要的证据。
2. 证据在财产纠纷中的作用
在财产纠纷案件中,证据是决定胜负的关键因素之一。清晰、完整的证据链能够有力支持当事人的主张,帮助法院准确认定事实和作出公正判决。例如,张某兰支付各项费用的记录对于确定售房款的合理支出以及最终的财产分割有着重要意义。这警示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要养成良好的证据管理习惯,特别是在处理复杂财产事务时。
(三)家庭协商与法律程序的平衡
1. 家庭内部沟通的价值
在面对财产继承等家庭问题时,家庭内部的沟通协商至关重要。通过友好协商,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维护家庭关系。本案中,如果家庭成员在处理售房款和遗嘱执行问题上能够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可能会减少诉讼成本和家庭矛盾。
2. 合理运用法律程序
然而,当家庭内部协商无法解决问题时,要懂得合理运用法律程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律为当事人提供了公平公正的解决纠纷途径,但在参与法律程序时,要遵循法律规定,如实提供证据,尊重法院判决。例如,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依据遗嘱和相关证据主张自己的权利,最终通过法院判决解决了纠纷,实现了财产的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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