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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拆迁律师:拆迁款分配有争议,能先起诉分割安置房?》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4年11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5次举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详情

 

 (一)原告起诉内容

原告韩雪菲、苏雨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依法确认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T 号的房屋全部权益均归二原告所有。

2.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郑婉丽系韩雪菲、韩雪杨的母亲,韩雪菲系苏雨佳的母亲。郑婉欧与周雅琴系郑心怡的父母。2013年,原告外祖父母位于 U 镇 V 村的房屋拆迁,二原告同系被拆迁安置人。2014 年郑婉欧与拆迁单位签订拆迁协议。

 

在拆迁办选房时原被告已确认诉争房屋为原告所有,但被告拒不配合原告办理房屋手续。原告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

 

 (二)被告答辩内容

1. 被告周雅琴、郑心怡辩称

不同意原告诉求。原告想要89.9 平米的房子,需按照每平米 30000 元给郑婉欧和周雅琴折价款。

 

2. 被告郑婉欧辩称

不同意原告诉求。郑婉欧是房屋产权人,原告想要房,按照市场价格向郑婉欧买,房款支付后才给房屋,房屋是郑婉欧母亲留下给郑婉欧的。

 

3. 被告郑婉丽、韩雪杨辩称

同意原告诉求。

 

 (三)法院查明事实

本案被拆迁房屋原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U 镇 V 村 S 号院,该院土地使用人登记为韩雪舒。

 

韩雪舒(2008 年去世)与郑婉因(1983年去世)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有长子郑民强(1992 年去世)、次子郑规正、三子郑婉欧、长女郑婉婧、二女郑婉乃、三女郑婉丽。郑民强与王美丽(2006 年去世)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子郑向宇。

 

2006 年 3 月 2 日,郑婉欧与周雅琴登记结婚。2010年 9 月 7 日生育一子郑心怡。2016 年 5 月 5 日,郑婉欧与周雅琴经法院判决离婚,郑心怡由周雅琴抚养。周雅琴与郑婉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直居住在S 号院。

 

韩雪菲和韩雪杨系郑婉丽的女儿,苏雨佳系韩雪菲的女儿。因S 号院内房屋涉及拆迁,2014 年,郑婉欧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单位签订《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安置协议》及《补充协议》。

 

根据《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记载,拆迁人:F中心(以下简称甲方),被拆迁人:郑婉欧(以下简称乙方),甲方因 N 项目建设,需要拆迁乙方在拆迁范围内 V 村 S 号的宅基地上所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现已认定乙方宅基地面积223.44 平方米。合法宅基地范围内正式房屋建筑面积 207.2 平方米。

 

甲方安置乙方人口共计 6 人,农业人口6 人,应安置面积 300 平方米,安置人员分别是产权人郑婉欧、之妻周雅琴、之子郑心怡、之姐郑婉丽、之外甥长女韩雪菲、之外甥次女韩雪杨。

 

甲方应支付乙方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款513912 元、房屋重置成新价 135712 元、附属物及装修补偿价款 11599 元、住宅房屋搬家补助费 3108 元、移机补助费 1735 元、提前搬家奖励费100000 元、合法利用土地奖 100000 元、节约装修奖 95873 元、独生子女补助费 50000 元、安家补助费 300000 元、二层111474 元,以上共计 1423413 元。补偿协议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根据《安置协议》的记载,甲方:G公司,乙方:郑婉欧。乙方购买安置房共计 4 套,其中 2 居室 4 套,建筑面积 320 平方米。其中,安置房指标范围内购房面积 300 平方米,购买价格2300 元/平方米,购房款合计 690000 元;超出安置指标购房面积 20 平方米,购买价 6000 元/平方米,购房款合计 120000 元,两项合计,乙方应支付购房款共计810000 元。

 

甲方依据与乙方签署之补偿协议向乙方支付货币补偿款时,一次性扣除上述购房款。乙方实际应支付的房价款按照房屋建成后的实测建筑面积据实结算,待双方办理正式交房手续时,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安置协议》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根据《补充协议》的记载,新生儿系补偿协议确定的被安置人韩雪菲之子女,于2013 年 6 月 21 日出生,该名新生儿符合安置条件。新生儿安置之后,乙方在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 7 人,安置面积约为 363 平方米,安置户型为一居室2 套;二居室 3 套(其中 80.11 平方米 2 套,89.9 平方米 1 套)。

 

安置房屋房款 883000元,被拆迁人应补交房款 73000 元。除上述安置外,乙方还将享受如下补偿:安家补助费 5 万元,独生子女费 5 万元。《补充协议》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5 年 7 月 8 日,被拆迁人郑婉欧同G 公司签订《选房确认单》,选房结果如下:项目名称,“三定三限三结合”农民安置房项目,其中包含 T 号房屋(面积 89.9 平方米,2 居室)、H 号房屋(面积80.11 平方米,2 居室)、I 号房屋(面积 57.5 平方米,1 居室)、J 号房屋(面积 80.11 平方米,2 居室)、K 号房屋(面积 57.5 平方米,1居室)。正式房屋建筑面积以测绘确认面积为准,被拆迁人按照最终测绘面积补足房屋差价。

 

另查,2016 年 11 月18 日,周雅琴、郑心怡作为共同原告针对 S 号院内房屋的拆迁利益以所有权确认纠纷为由将郑婉欧、郑婉丽、韩雪菲、苏雨佳、韩雪杨诉至我院,要求确认 I 号房屋、K号房屋归周雅琴、郑心怡所有,并要求郑婉欧支付拆迁款 25 万元。

 

我院作出 L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I 号房屋的全部权益均归原告周雅琴所有;二、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 K 号房屋的全部权益均归原告郑心怡所有;三、被告郑婉欧给付原告周雅琴因北京市通州区 U 镇 V村 S 号院落拆迁所得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合计人民币 25 万元整;四、驳回原告周雅琴、郑心怡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判决后,郑婉欧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将该案发回重审。我院重审此案后,于2018 年 5 月 23 日作出 M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驳回原告周雅琴、郑心怡的诉讼请求。周雅琴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将该案再次发回重重审。

 

我院再次重审该案,在该案审理期间,经本院释明,郑心怡撤回起诉,另行向本院起诉,周雅琴作为该案原告继续诉讼,本院于2019 年 6 月 25 日就该案作出 N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确认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 I 号房屋的全部权益归原告周雅琴所有;二、驳回原告周雅琴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就郑心怡另行起诉案件于2019 年 6 月 6 日作出 O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确认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 K 号房屋的全部权益归原告郑心怡所有;二、被告郑婉欧给付原告郑心怡因北京市通州区U 镇 V 村 S 号院拆迁所得安家补助费 5 万元;三、驳回原告郑心怡的其他诉讼请求。”N 号民事判决书、O 号民事判决书均已生效。

 

 (四)裁判结果

确认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 T号房屋的全部权益归原告韩雪菲、苏雨佳所有。

 

 二、案件分析

 

 (一)案件焦点问题剖析

1. 房屋权益归属的认定依据

本案关键在于确定 T 号房屋的权益归属。重点在于审查原告作为被安置人的权益范围,以及在拆迁过程中各方达成的协议、选房确认单等文件的法律效力。同时,要考虑到之前围绕拆迁房屋权益产生的一系列诉讼对本案的影响,包括之前判决的认定内容和未决事项。

 

2. 购房款与拆迁补偿款的关系及处理

由于安置房屋购房款部分从拆迁补偿款中扣除,而双方对拆迁补偿款存在争议且尚无定论,这给房屋权益确认和处理带来复杂性。需要分析购房款在本案中的处理方式,以及与房屋权益确认之间的相互关系,以确保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二)原被告主张与证据分析

1. 原告主张与证据分析

原告韩雪菲、苏雨佳主张 T号房屋全部权益归其所有,依据是作为被拆迁安置人身份以及在选房时原被告曾确认该房屋归原告的事实。其证据包括拆迁协议中对被安置人身份的确定、选房确认单等。这些证据有力地支持了原告对特定房屋权益的主张,但在面对被告提出的关于房屋产权和购房款支付等抗辩时,需要进一步结合拆迁政策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2. 被告主张与证据分析

    - 周雅琴、郑心怡主张与证据:周雅琴、郑心怡不同意原告主张,要求原告按每平米30000 元支付折价款。其主张的依据可能是对房屋产权的不同理解或认为自身在拆迁中有相应权益,但未提供足够证据支持其要求原告支付高额折价款的合理性,仅以自身意愿为主,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

    - 郑婉欧主张与证据:郑婉欧主张自己是房屋产权人,要求原告按市场价格购买房屋,其依据是认为房屋是母亲留下的。然而,在拆迁安置的背景下,这种基于传统家庭财产继承观念的主张与拆迁安置协议所确定的权益存在冲突,且忽视了原告作为被安置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充分证据支持其在拆迁安置房屋权益分配中的独占主张。

 

 (三)法院判决依据与合理性探讨

1. 房屋权益确认依据

法院确认 T 号房屋权益归原告所有,是基于原告作为被安置人的身份以及应安置面积的考虑。根据拆迁补偿协议和补充协议,原告作为合法的被安置人,享有相应的安置权益。结合选房确认单和房屋面积等实际情况,原告要求获得T 号房屋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这种判决尊重了拆迁安置过程中的权益分配原则,保障了被安置人的合法权益。

 

2. 购房款处理依据

法院考虑到安置房屋产权证书尚未发放、产权性质无法确定,且双方对拆迁补偿款存在争议且无协商结果或诉讼最终结果,同时被告在本案中未针对购房款提出反诉请求,故决定购房款不在本案一并处理。这种处理方式是合理的,避免在房屋权益尚未完全清晰的情况下,因购房款问题进一步复杂化纠纷,为双方后续协商或另行诉讼解决购房款问题留有余地,符合司法实践中对复杂纠纷逐步解决的原则。

 

 三、办案心得

 

 (一)深入研究拆迁安置政策法规是基础

在处理此类拆迁安置房屋权益纠纷案件中,必须深入透彻地研究当地的拆迁安置政策法规。在本案中,涉及到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安置协议》《补充协议》等文件内容都与拆迁政策紧密相关。熟悉这些政策法规,才能准确把握各方在拆迁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为案件分析和代理工作提供坚实的依据。

 

 (二)证据收集与梳理是关键

1. 全面收集证据

对于原告方,要全面收集能够证明被安置人身份、选房过程及结果、拆迁协议内容等相关证据。这些证据是构建案件事实和支持诉讼主张的基石。如本案中的拆迁协议、选房确认单等文件,每一个细节都可能影响案件走向。同时,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确保证据能够在法庭上有效使用。

2. 巧妙梳理和运用证据

在面对复杂的案件情况和被告的抗辩时,需要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巧妙梳理和运用。通过分析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应对被告提出的各种质疑。例如,利用原告作为被安置人的身份证据,结合选房确认单,有力地反驳被告对房屋权益的不合理主张,使法官能够清晰地看到原告主张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三)关注案件发展历程和关联诉讼的影响

1. 了解案件发展历程

本案中存在多次诉讼和发回重审的情况,了解这些案件发展历程对于理解当前案件的复杂性和争议焦点至关重要。通过梳理之前的诉讼过程,可以发现各方在不同阶段的主张和争议点的变化,从而更好地制定当前案件的代理策略。

2. 考虑关联诉讼的影响

之前围绕拆迁房屋产生的一系列诉讼判决结果对本案有一定影响。对于已生效的判决,要尊重其法律效力,同时分析其对当前案件的关联性。在本案中,已生效的关于其他安置房屋权益确认的判决,为处理本案房屋权益问题提供了参考和边界,避免在处理过程中出现矛盾或重复的判断。

 

 (四)灵活处理复杂问题

在面对如购房款与拆迁补偿款关系这样的复杂问题时,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司法实践原则,灵活处理。不能急于在一个案件中解决所有问题,尤其是在双方存在较大争议且证据和情况尚未完全清晰的情况下。本案中法院对购房款暂不处理的决定,为后续纠纷解决提供了更合理的路径,作为律师,也要在代理过程中灵活把握这种处理复杂问题的尺度,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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