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与诉求
(一)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刘启明、陈雪珍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
1.判定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a号(以下简称a号)房屋归二原告共同共有。
2.判令刘辉协助二原告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
3.诉讼费由刘辉负担。
(二)事实与理由
原告刘启明与陈雪珍系夫妻,刘辉是二人的长子。由于刘启明身体欠佳,陈雪珍年事已高且上下楼不便,二人决定出售登记在刘启明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以下简称一号)的房屋,换购一套电梯房。2013年3月14日,刘启明、陈雪珍公证委托刘辉代理出售一号房屋。
2013年3月15日,刘辉代理刘启明、陈雪珍与杜洁签订了一号房屋的网签合同。此前,刘辉已与杜洁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房屋价款为482万元,后杜洁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在杜洁支付部分购房款后,刘启明、陈雪珍想用该款项购买a号房屋,但此时一号房屋尚未过户给杜洁,若此时购房,二人属于二套房购房情况,且刘启明身体不适,时常就医。于是,刘辉提出借用其名义购买a号房屋,待一号房屋过户完成后,再将a号房屋过户给刘启明。基于当时的情形和对刘辉的信任,刘启明、陈雪珍同意了这一借名买房的方案。
2013年3月9日,刘辉与林芝签订关于a号房屋的《买卖协议》,约定房屋价款为272万元。该购房款由刘辉从一号房屋的售房款中直接支付给林芝,a号房屋随后登记在刘辉名下。如今,二原告名下无其他住房,且a号房屋已“满五唯一”,不存在多交税费的问题,故二人与刘辉协商,要求其将房屋过户到刘启明名下,但刘辉多次拖延并拒绝过户,因此提起本案诉讼。
二、被告答辩
刘辉辩称,不认可借名买房一说,其认为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就是自己的。虽然购房款是用一号房屋的售房款支付的,但他称父母认可这个房子是给他的,当初登记在他名下就是把房子给他了。
三、法院查明事实
(一)家庭关系与房屋初始情况
刘启明与陈雪珍系夫妻,刘辉是他们的长子。一号房屋原登记在刘启明名下,属于刘启明与陈雪珍的夫妻共同财产。
(二)一号房屋出售情况
1.2013年3月初,刘辉代理刘启明、陈雪珍与杜洁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杜洁向刘启明购买一号房屋,成交价为482万元,杜洁于2013年3月5日向刘启明支付定金5万元。
2.2013年3月14日,刘启明、陈雪珍向刘辉出具委托书,委托刘辉全权代理出售房产,委托期限至事宜办完之日止,并进行了公证。
3.2013年3月15日,刘辉代理刘启明、陈雪珍与杜洁(由其夫杨旭代理)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成交价为252万元(网签版本)。
4.一号房屋购房款共计482万元,分三笔支付:第一笔定金5万元;第二笔427万元,于2013年3月15日由杜洁汇至刘辉名下账户;第三笔50万元,于2013年3月18日由杨旭汇至刘辉上述账户。2013年3月19日,一号房屋转移登记至杜洁名下。
(三)a号房屋购买情况
2013年3月9日,林芝与刘辉签订《买卖协议》,约定林芝将a号房屋出售给刘辉,成交价为272万元,签订协议同时刘辉支付定金5万元,林芝承诺于2013年4月1日前腾空房屋并结清费用。2013年3月19日,刘辉通过收取一号房屋售房款的账户向林芝汇款267万元,同日,a号房屋转移登记至刘辉名下。
(四)居住与费用情况
2013年7月起,刘启明、陈雪珍夫妇搬至a号房屋居住至今。2018年8月,陈雪珍与长子刘辉、次子刘鑫就买卖房屋等款项进行对账,对账单由刘辉书写,显示除a号房屋购房款外,该房屋的契税、中介费、装修费用及购买家电、安装宽带等费用均由一号房屋的售房款支付。
(五)庭审证据情况
庭审中,刘辉主张房屋系父母对其的赠与,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四、裁判结果
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a号房屋归刘启明、陈雪珍共同共有,刘辉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刘启明、陈雪珍办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相关费用由刘启明、陈雪珍共同负担。
五、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剖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确定a号房屋登记在刘辉名下的真实性质,是刘启明、陈雪珍主张的借名买房,还是刘辉声称的赠与。这两种情况在法律上有着截然不同的认定和后果。
(二)证据与事实的综合考量
1.借名买房的证据线索
虽然刘启明、陈雪珍没有提供借名买房的书面协议,但综合多方面事实可推断借名买房关系的存在。从时间线来看,a号房屋的购买时间与一号房屋的出售时间紧密相关,且购房款直接来源于一号房屋的售房款。此外,房屋购买后的一系列费用,包括契税、中介费、装修费用、购买家电以及安装宽带等费用,均是从一号房屋售房款中支出,这表明刘启明、陈雪珍对a号房屋有着实质的经济投入。再加上二人自2013年7月起一直居住在a号房屋,进一步加强了他们对房屋享有权益的主张。
2.赠与主张的证据缺失
刘辉主张房屋是赠与所得,但在庭审中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在没有有力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其赠与主张难以成立。
3.对账过程的意义
2018年8月的对账过程也为案件提供了重要线索。对账单由刘辉书写,详细记录了费用来源,侧面印证了刘启明、陈雪珍在a号房屋购买过程中的核心地位和经济付出,进一步支持了借名买房的观点。
(三)法律关系认定
综合上述分析,法院认定刘启明、陈雪珍与刘辉形成了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因此,a号房屋应属于刘启明、陈雪珍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得到支持。
六、办案心得
(一)细节决定成败——证据收集与梳理
在办理此类案件时,细致入微地收集和梳理证据至关重要。每一个看似微小的细节都可能成为影响案件走向的关键因素。在本案中,从房屋买卖的时间顺序、资金流向、居住情况到对账记录,这些细节共同构建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有力地支持了原告的主张。因此,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不能放过任何可能与案件有关的信息,要善于从繁杂的事实中挖掘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并将其合理整合,清晰地呈现在法庭上。
(二)法律关系分析——明确案件核心
准确分析案件中的法律关系是胜诉的基础。在本案中,明确区分借名买房和赠与这两种法律关系,并深入研究其构成要件和证明要求,是制定诉讼策略的关键。只有清晰地把握法律关系的本质,才能准确判断证据的有效性和证明力,进而引导法官对案件事实作出符合我方当事人利益的认定。
(三)庭审表现与策略——赢得法官信任
庭审过程是整个诉讼的核心环节,律师的表现和策略直接影响着案件结果。在本案中,通过有条理地陈述事实、合理地运用证据、有效地反驳对方观点,向法官展示了一个清晰、可信的案件全貌。同时,针对对方的赠与主张,抓住其证据不足的弱点进行重点突破,使法官能够充分理解我方的立场和主张。在庭审中保持专业、自信和冷静,与法官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信任关系,对于胜诉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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