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与诉求
(一)原告诉求
原告魏宇峰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 要求依法分割北京市海淀区 A 号房屋拆迁补偿款1110846.35 元及利息共计 1404974.82 元,由二被告共同返还原告相应的拆迁款及利息。
2. 依法分割两套安置房(海淀区 B 号,122.11平方米;C 号,76.55 平方米)。
3.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依据
海淀区 A 号宅基地上房屋最初由原告父母于1972 年建造 3 间北房,1989 年原告将北房扩建成 4 间并新建东房 2 间,此后一直居住于此。1999 年原告与被告林雅琪结婚,2000 年育有一女魏悦萱,之后一家三人居住在A 号院。2002 年,原告与林雅琪新建厨房、锅炉房和南房三间。2010 年该房屋因 D 村腾退搬迁改造被腾退,原告作为被腾退人与腾退人签订了相关协议,补偿款、补助、奖励款、购房款折抵后共计1110846.35 元,安置人口为三人(原告及二被告),定向安置房两套(B 号和 C 号)。2021 年原告与林雅琪离婚,拆迁款在林雅琪处,双方无法达成分割意见,遂引发诉讼。
(三)被告辩称
1. 林雅琪不同意分割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钱款,称经原告同意已全部支付给魏悦萱。对于第二项诉讼请求,要求按总面积除以三人平均分割。
2. 魏悦萱表示父母已将钱款给自己,不同意分割,对于安置房分割意见与林雅琪一致。
二、法院查明事实
(一)婚姻与家庭情况
魏宇峰与林雅琪于 1999 年 4 月 19 日登记结婚,2000年 1 月 22 日生育魏悦萱。2021 年魏宇峰起诉离婚,法院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判决准予离婚,该判决于 2021 年 7 月 5 日生效。
(二)房屋及拆迁协议情况
1. 房屋建设情况:A 号院系魏宇峰父母获批宅基地,院内原有3 间北房由魏宇峰父母 1972 年建造,1989 年魏宇峰对北房进行扩建并新建东房,婚后魏宇峰与林雅琪又新建部分房屋。
2. 拆迁协议内容
2010 年 9 月 19 日的《D 村腾退搬迁改造工作安置补偿协议书》约定:被安置人口三人(魏宇峰、林雅琪、魏悦萱);按有效宅基地面积可置换安置房建筑面积为180.81 平方米,人均安置面积 150 平方米,奖励面积 45 平方米,可享受置换、购买的安置房总面积为 195 平方米。甲方给予乙方的有效房屋评估重置成新价252330 元;补助、奖励款合计 849698.35 元(包括搬家补助费、空调移机费等多项费用);三人五月自行周转补助共计 13500 元;总计补偿、补助、奖励款1115508.35 元。
同日签订的《D 村腾退搬迁改造工作置换购房协议书》约定:置换、购买定向安置房2 套(B 号和 C 号),设计建筑面积合计 198.66 平方米;甲方应支付乙方装修补助费 59598 元,乙方应交甲方购房款 64260 元,补偿款、补助、奖励款、购房款折抵结算后,甲方应付乙方1110846.35 元。
(三)款项流转情况
1. 腾退款打入魏宇峰名下账户,2013 年 12月 25 日,1226224.89 元从魏宇峰账户转出(销户取现转账开户交易),其中 1220000 元转入林雅琪账户,双方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
2. 2019 年 8 月 28 日,林雅琪从自己账户转出1404974.82 元至魏悦萱尾号 6375 的账号内,当日魏悦萱将 140 万元存为 5 年定期(2019 - 2024 年)。林雅琪称该款项不止包括腾退补偿款,还有魏悦萱压岁钱,但未举证。魏宇峰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但认为林雅琪在离婚期间私下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
(四)庭审中各方对款项分割意见
1. 对于 A 号院有效房屋评估重置成新价252330 元,原、被告三人同意魏宇峰、林雅琪平分,魏悦萱不参与。
2. 对于周转费 13500 元,三人同意平分。
3. 对于 A 号院补助奖励 849678.35 元的分割,双方意见不一致。林雅琪、魏悦萱要求三人平分,魏宇峰主张部分补助三人平分,部分补助自己与林雅琪平分,支持工程配合奖及二层拆除补助费按比例分配(因涉及婚前财产)。
4. 对于两套安置房,魏宇峰主张 C 号房屋归自己,B号房屋归林雅琪、魏悦萱。林雅琪、魏悦萱主张按总面积平均分配,若魏宇峰分得 C 号房屋,多出面积要求魏宇峰按每平米 5 万元补偿。二被告不需要法院对其二人共有份额析清。
三、裁判结果
(一)财产分割
1. 林雅琪、魏悦萱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魏宇峰支付腾退款及利息共计521292.92 元。
2. 海淀区 B 号房屋由林雅琪、魏悦萱共同居住使用。
3. 海淀区 C 号房屋由魏宇峰居住使用。
四、案件分析
(一)安置房分割的合理性
1. 共有性质与份额确定
案涉两套安置房属于原、被告三人共有,因为三人都是A 号院的被安置人,其安置利益应受保护。然而,考虑到 A 号院的历史情况,宅基地是魏宇峰父母获批,院内房屋由魏宇峰父母、魏宇峰和林雅琪建造,魏悦萱未参与建房,所以魏宇峰和林雅琪应在安置房分配中占有较大份额。这种份额的确定是基于对房屋建设贡献的考量,符合公平原则。
2. 实际使用情况与分割结果
结合两套安置房交付后的实际使用情况,魏宇峰要求分得C 号房屋的诉求合理。由于安置房未办理产权证,法院仅对居住使用权进行确认,这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的处理方式。同时,因二被告不需要法院对其共有份额析清,法院尊重其意愿,确定B 号房屋由二人共同居住使用,这也保障了各方在当前情况下的居住权益。
(二)腾退补偿、补助、奖励款分割的依据
1. 已达成一致部分的处理
对于 A 号院有效房屋评估重置成新价 252330元,原、被告三人达成平分意见(魏宇峰、林雅琪平分,魏悦萱不参与)以及周转费 13500 元三人平分的情况,法院予以认可。这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愿在司法裁判中的应用,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的前提下,当事人之间的合理约定是有效的。
2. 补助奖励款争议部分的分析
对于 A 号院补助奖励 849678.35 元的分割,法院考虑到多项费用以户为单位发放,采纳了二被告三人平分的意见。虽然魏宇峰提出部分补助按不同方式分配,但从整体公平性和政策执行角度来看,这种以户为单位发放的补助在没有明确指向个人贡献的情况下,三人平分具有合理性。这样计算下来,在总计1115508.35 元的腾退补偿、补助、奖励款中,魏宇峰可分得 413891.12 元。
(三)财产转移与利息计算问题
腾退款及产生的利息共 1220000 元于2013 年 12 月 25 日转入林雅琪账户,后林雅琪于 2019 年 8 月 28 日将 1404974.82 元(林雅琪称包含其他款项但未举证)转入魏悦萱账户。法院认定该款项应在三人之间分割,根据计算,魏宇峰可分得521292.92 元。这一处理方式既考虑了财产的来源和流转情况,也保障了各方在拆迁补偿利益分配中的公平性,避免了一方因不当转移财产而损害其他方利益的情况。
五、办案心得
(一)证据收集与梳理的重要性
在处理此类复杂的拆迁补偿与家庭财产纠纷案件中,证据是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律师需要协助当事人全面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包括房屋建设的历史资料、拆迁协议、银行交易记录等。在本案中,银行账务查询申请回执单、个人账户对账单等证据对于理清拆迁款的流向和数额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对证据进行细致梳理和分析,明确各个证据之间的关联性,能够更好地为当事人主张权利,如通过分析证据证明林雅琪在离婚期间转移财产的行为,为原告争取合理的财产分割提供有力支持。
(二)对法律规定与政策的深入理解
熟悉和准确运用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拆迁政策是办理此类案件的核心。对于拆迁补偿款和安置房的分割,不仅要依据《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共有财产等相关法律规定,还要深入了解当地的拆迁政策,如安置人口的确定标准、补偿款和奖励款的发放依据等。在本案中,理解以户为单位发放补助奖励款的政策含义,以及根据宅基地和房屋建设情况确定各方在安置房中的权益,是准确分析案件和制定合理诉讼策略的基础。只有将法律规定与政策紧密结合,才能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有效的法律建议,使案件处理结果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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