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位于北京市朝阳区 B号房屋(以下简称 B 号房屋)三原告享有75%的房屋产权份额,四被告需配合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事实与理由:钱某贵和孙某是夫妻,共育有五个子女,分别是钱某鑫、钱某霖、钱某慧、钱某杰、钱某兰。钱某兰和刘某刚是夫妻,刘某露是二人之女。钱某贵于2016 年 10 月29 日去世,孙某于 1993年 5 月25 日去世,二人父母都早于他们离世,生前未留遗嘱。2001年,北京市东城区二号房屋(以下简称二号房屋)拆迁,三原告和钱某贵被安置在 B号房屋,所以该房屋应有三原告的产权份额,目前房屋登记在钱某贵名下,为维护自身权益,三原告起诉至法院。
二、被告辩称
(一)钱某鑫辩称
不同意三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意三原告占三分之一或二分之一份额,钱某贵生前曾和我说过,钱某杰两居室、钱某兰一居室。
(二)钱某霖辩称
不同意三原告的诉讼请求,拆迁的时候只有刘某露的户口在户口本上。
(三)钱某慧辩称
不同意三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号房屋是公房,承租人为钱某贵。1994- 1995 年间北京市 T 公司对二号房屋进行拆迁,当时实际居住人是钱某贵、钱某慧、钱某慧丈夫李某涛、钱某慧儿子李某豪。拆迁时四被告户籍都在二号房屋内,因钱某兰户口不在,登记信息里没有她。
拆迁后,钱某贵分得 B号房屋,这是公房,承租人为钱某贵,一直由钱某慧、李某涛、李某豪居住,李某豪还在这结婚生子。2001年钱某贵购买了 B 号房屋,使其变为私产,所有权人为钱某贵。钱某贵自1996 年至去世前一直住在李某涛名下房屋。钱某贵还承租了北京市东城区 N号房屋(以下简称 N 号房屋),1989年钱某兰和刘某刚在 N 号房屋结婚,1990年刘某露在 N 号房屋出生,之后钱某兰把户籍从二号房屋迁至 N号房屋,随后 N 号房屋被北京市 T公司拆迁,钱某兰和刘某刚将房屋变更至二人名下,通过拆迁获得了北京市朝阳区三号房屋,后又换成了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一套两居室。所以三原告所述不实,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四)钱某杰辩称
不同意三原告的诉讼请求。拆迁房屋是公房,不是产权房,B 号房屋是用钱某贵和孙某的工龄购买的。三原告说钱某贵生前多次口头表示去世后 B号房屋归三原告所有是假的,钱某贵遗愿是给我多分。
三、法院查明
钱某贵与孙某是夫妻,共育有五个子女,从长到幼依次是钱某鑫、钱某霖、钱某慧、钱某杰、钱某兰。孙某于1993 年 5 月25 日去世,钱某贵于 2016年 10 月29 日去世。各方当事人均称钱某贵和孙某的父母都早于他们死亡。
2001 年 8月 13 日,钱某贵作为购买方与北京市 T公司作为出售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约定:房屋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 B号,经朝阳区房改办批准,同意钱某贵购买现住自管公有住宅楼房并享受北京市规定的职工个人购房优惠政策;房屋按成本价每建筑平方米1485 元出售;本套住宅房价为42564.46 元,公共维修基金为1541.54 元,实际应付房价款为44106 元;付款后双方可向朝阳区房地产管理所申请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和产权证书。
《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显示:购房人钱某贵,男方工龄43 年,女方工龄 13 年,共56 年,标准价高限1395.9,年工龄折扣率 0.9%,已竣工年限 6年,现住房折扣率 1%;成本价购房的实际房价计算方式及结果为44106 元。B 号房屋登记在钱某贵名下,房屋所有权证填发日期为2001 年 11 月19 日。
庭审中,三原告提交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审批表、拆迁安置办法等,证明二号房屋拆迁时,钱某贵和三原告户口在此,B 号房屋是分配给这四人的安置房,据此主张 B号房屋 75%的份额,另25%份额为四被告共有,但四被告不认可。
另外,三原告称钱某贵生前表示将 B号房屋留给钱某兰,四被告也不认可。
四、裁判结果
1. 被继承人钱某贵的遗产——北京市朝阳区 B号房屋,由原告钱某兰、被告钱某鑫、被告钱某霖、被告钱某慧、被告钱某杰共同继承,每人各自享有房屋五分之一的份额;
2. 驳回原告钱某兰、原告刘某露、原告刘某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一)B 号房屋的产权性质认定
B 号房屋原是钱某贵承租的公房,在孙某去世后,钱某贵与北京市 T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成本价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从法律角度看,这一系列行为使得 B号房屋成为钱某贵的个人财产。虽然三原告主张是因拆迁安置获得权益,但拆迁安置房屋为公有住房,分配时的户口因素与购买后的产权份额并无直接关联。不能仅仅因为三原告是拆迁安置人口,就认定他们对房屋拥有相应产权份额。而且,在钱某贵购买房屋过程中,使用工龄优惠等符合购房条件且其他家庭成员当时未提出异议,应视为认可这一购买行为。
(二)继承份额的确定
继承开始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继承人所继承的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个人财产。在本案中,由于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对于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应均等继承遗产份额。B 号房屋作为钱某贵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其继承人包括钱某鑫、钱某霖、钱某慧、钱某杰、钱某兰,所以法院判定每人享有五分之一的份额是符合法定继承规定的。
办案心得
(一)深入剖析房屋产权来源的重要性
在处理这类房产继承纠纷案件时,深入研究房屋产权的来源是关键。就像本案中的 B号房屋,从公房承租到购买成为私产这一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影响产权认定。律师需要仔细审查购房合同、房改政策、拆迁协议等相关文件,理清房屋产权变化的脉络。通过对这些细节的把握,准确判断各方主张在法律上的合理性,比如三原告以拆迁安置为由主张产权份额,就需要分析拆迁安置与产权取得之间的法律关系,从而为案件走向提供有力依据。
(二)证据分析与反驳对方主张的技巧
在案件中,双方都提交了各种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作为律师,要善于分析对方证据的漏洞和不足之处。例如,对于三原告提交的拆迁安置相关证据,要准确指出其不能直接证明产权份额的原因,即户口因素与产权份额无关这一关键法律点。同时,对于被告方提出的反驳证据,要能够合理回应,如对钱某贵购买房屋过程及后续居住情况的证据,要分析其对房屋产权归属的影响,从而在证据交锋中占据优势,引导法官对案件事实形成有利于己方的判断。
(三)熟练运用法定继承规则
法定继承规则是处理此类无遗嘱继承案件的核心法律依据。准确理解和运用这些规则是胜诉的重要保障。在本案中,依据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均等继承的原则,结合房屋产权认定结果,为当事人争取合理的遗产份额。同时,要向法官清晰阐述法定继承规则在本案中的适用性,让法官在复杂的案件事实和证据面前,能够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公正裁决。这需要律师对法律条文有深入的理解,并能在具体案件中灵活运用,使法律成为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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