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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遗赠孙女遗产,北京律师看继承纠纷要点》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4年11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9次举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简述

 

(一)当事人信息

1. 原告:张某文。

2. 被告:李某海。

 

(二)诉讼请求

1. 判令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某房屋的六分之五份额由原告张某文继承。

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被继承人林某与秦某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两子林某江和林某海。秦某于2004 年去世,林某于 2016 年去世。林某江于 2021年去世,张某文系林某江独生女。林某在 2015 年留有公证遗嘱,将涉案房屋中其享有的份额遗赠给张某文,经法院判决涉案房屋由张某文继承三分之二份额,剩余三分之一产权份额由林某江和林某海共有。现张某文请求继承涉案房屋剩余三分之一份额中林某江享有的六分之一产权份额。

 

(四)被告辩称

李某海认可双方亲属关系及去世情况,但不同意之前的判决书与裁定书。认为林某的公证遗嘱系张某文父母逼迫作出,是无效的。还认为林某与张某文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是恶意购买,侵吞了其法定继承份额,林某江与张某文恶意勾结,林某江应视为自愿放弃继承权,他们已丧失法定继承权利。

 

(五)法院查明

1. 基础事实:张某文与父母的亲属关系及婚姻、去世情况。

2. 与诉争房屋相关的事实:涉案房屋系林某与秦某婚内购买,登记在林某名下,系夫妻共同财产。林某与张某文曾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后被法院判决无效,房屋权属行政登记也被撤销。

3. 与遗嘱有关的事实:林某留有公证遗嘱将涉案房屋份额遗赠给张某文,张某文表示接受遗赠,经法院判决确认公证遗嘱合法有效,张某文享有涉案房屋三分之二份额,林某海、林某江共同享有三分之一份额。林某海的再审申请被驳回。

4. 与继承权有关的事实:李某海申请调取林某的报警记录,但未能证明张某文及林某江有虐待行为,且与本案继承份额无关。

 

(六)裁判结果

1. 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某房屋归原告张某文、被告李某海按份共有,其中原告张某文享有六分之五产权份额,被告李某海享有六分之一产权份额。

2. 驳回被告李某海的诉讼请求。

 

二、案件分析

 

(一)继承顺序及方式的确定

1. 涉案房屋系秦某与林某夫妻共同财产,秦某去世后,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分割。秦某的法定继承人包括林某、林某海、林某江,继承份额均等。

2. 林某留有公证遗嘱将其份额及应继承秦某的份额遗赠给张某文,张某文表示接受遗赠,经法院判决确认遗嘱合法有效。

3. 林某江去世后,其对于涉案房屋所享有的产权份额应由其唯一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张某文继承。

 

(二)被告主张的无效性分析

1. 被告主张林某的公证遗嘱无效,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2. 被告认为林某与张某文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是恶意购买,侵吞其法定继承份额,但该合同已被法院判决无效,且房屋权属行政登记也被撤销。

3. 被告主张林某江与张某文恶意勾结,林某江应视为自愿放弃继承权,但未能提供证据支持,且林某江的继承权与本案继承分割的是其自秦某处继承所得的涉案房屋产权份额无关。

 

三、办案心得

 

(一)明确法律规定和继承顺序

在处理继承纠纷案件中,律师需要明确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和方式。本案中,通过确定涉案房屋的性质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顺序,清晰地梳理出各继承人的权利份额。律师应准确把握法律规定,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提供有力依据。

 

(二)收集和分析证据

1. 对于被告的主张,律师应积极收集证据进行反驳。在本案中,被告主张公证遗嘱无效、恶意购买等,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律师通过分析证据,证明了遗嘱的合法性和当事人的行为合理性。

2. 证据的收集应全面、准确,包括公证遗嘱、声明接受遗赠的公证书、法院判决书等。这些证据在证明当事人的权利主张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

 

(三)强调遗嘱的法律效力

公证遗嘱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在本案中,林某的公证遗嘱经过法院判决确认合法有效,为当事人继承遗产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重视遗嘱的法律效力,确保当事人的遗嘱权益得到保障。

 

(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 在诉讼过程中,律师应始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被告的不合理主张,及时进行反驳,确保当事人的继承份额不受侵犯。

2. 律师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诉讼请求,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总之,在处理继承纠纷案件中,律师需要明确法律规定和继承顺序,收集和分析证据,强调遗嘱的法律效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提高案件的胜诉率,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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