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简述
(一)当事人信息
1. 原告:李某聪。
2. 被告:北京 A公司、北京 D 公司。
(二)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款136 万元及利息。
2. 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事实与理由
2019 年 8月 10 日,原告李某聪在被告一处填写了《某项目认购审批单》,认购被告一开发建设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项目房屋,房屋为该项目一号房,总价款为14214196 元。根据项目销售人员要求,原告爱人及母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二支付购房款合计136 万。
2020 年 3月 6 日,被告一与原告达成解除房屋预售关系的一致意见,签订了退房审批单,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工作人员称已上报上级走流程,至今未退款。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至法院。
(四)被告辩称
被告北京 A公司辩称:同意退还购房本金 136 万元,但不同意支付利息。双方未约定退还购房款时间,不存在逾期退还情形,也未约定逾期退款违约责任,原告主张无法律依据。
被告北京 D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五)法院查明
2019 年 8月 10 日,李某聪签订《某项目认购审批单》和《某项目签约审批单》,约定认购房屋及价款等内容。《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买受人李某聪、出卖人北京 A公司及房屋坐落和价款等。李某聪于 2019年 8 月向北京 D公司转账 136 万元,北京 A公司认可收到该购房款,称北京 D 公司系代其收款。
李某聪主张因未卖掉老房子无法购买涉案房屋,与北京 A公司协商一致解除购房合同,北京 A 公司同意退还已付购房款136 万元,2020 年 3月 6 日进行了退房款审批,但至今未退款。李某聪提交《退房审批单》截图和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称原件被北京 A公司收走,其中显示公司审批时间为 2020年 3 月 6日。北京 A 公司认可解除原因及签订退房审批单,但称无法核实《退房审批单》原件及聊天记录真实性,亦无法核实审批退房日期,主张应以原告提交申请书时间为准,且未收到原告退款申请书。
(六)裁判结果
1. 北京 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 7 日内退还李某聪购房款136 万元并支付利息。
2. 驳回李某聪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案件分析
(一)合同解除的认定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原告李某聪与被告北京 A公司一致认可双方解除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二)退款责任的确定
北京 A公司同意退还购房款 136 万元,符合法律规定。但关于退款利息,因双方未明确约定退款时间及违约责任,存在争议。
(三)利息起算时间的判定
虽然原告提交的《退房审批单》仅载明了北京 A公司审批时间,未明确承诺退款具体时间,且北京 A 公司不认可。但根据法律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综合本案情况,法院酌情认定北京 A公司应当自 2020 年 5月 7 日起,以136 万元为基数,向原告支付利息。
三、办案心得
(一)明确合同解除的条件和后果
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律师需要准确把握合同解除的条件和法律后果。本案中,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律师应明确解除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购房款的返还及可能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的赔偿。
(二)收集证据证明合同解除及退款事宜
为了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律师应积极收集证据。在本案中,原告提交了《退房审批单》截图和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虽然存在一定的瑕疵,但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合同解除及退款审批的情况。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尽可能收集全面、有效的证据,以提高胜诉的可能性。
(三)合理主张利息及损失赔偿
对于利息及损失赔偿的主张,律师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判断。在本案中,虽然双方未明确约定退款时间和违约责任,但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可以酌情确定利息的起算时间。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充分考虑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实际损失,合理主张利息及损失赔偿。
(四)与对方当事人沟通协商
在诉讼过程中,律师可以尝试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争取达成和解。在本案中,如果北京 A公司能够在诉讼前积极与原告沟通,确定退款时间并履行退款义务,可能避免诉讼的发生。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可以通过沟通协商,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利的解决方案。
总之,在处理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纠纷案件中,律师需要明确合同解除的条件和后果,收集证据证明合同解除及退款事宜,合理主张利息及损失赔偿,并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以提高案件的胜诉率,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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