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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遗产律师聚焦:父母公证遗嘱房屋分配与子女不认可纠纷》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4年10月3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次举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1. 人物关系

 李先生与张女士为夫妻,育有李某霖、李某涛二子,并领养李某峰。王某是李某霖的配偶。

2. 遗嘱情况

 2021年9月5日李先生去世。王某、李某霖称李先生生前有公证遗嘱,将涉案A号房屋中其份额留给李某霖与王某共同所有。遗嘱内容为:“A号房产是我与妻子张女士共有的财产,在我去世后,将上述房产中分割时属于我的份额留给儿子李某霖与其配偶王某共同所有……立遗嘱人李先生,时间2011年9月29日,公证书编号为(2011)第XXX号。”

 张女士认可该证据真实性,李某涛、李某峰不认可,申请法院调取公证遗嘱原件。

3. 房屋性质及其他情况

 各方确认涉案房屋是张女士和李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

 庭审中,法院拆封A公证处关于李先生、张女士的卷宗,其中遗嘱内容与王某、李某霖提交的一致,且询问笔录记载李先生表示购房首付由他们付,其他购房款由李某霖、王某夫妻出,所以要将房子留给他们。

 张女士表示愿将其在涉案房屋中的份额赠与王某、李某霖,王某、李某霖同意,并表示愿为张女士设立居住权,李某涛、李某峰也同意设立居住权。

 

 二、法院审理及裁判

1. 遗嘱效力认定

 法院认为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李先生2011年9月29日的公证遗嘱符合法定形式,意思表示真实。李某涛、李某峰虽不认可但未提交相反证据,故法院确认王某、李某霖提交的公证遗嘱合法有效。

2. 房屋份额归属

 鉴于张女士自愿将其A号房屋份额赠与李某霖和王某,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法院无异议。因此,A号房屋全部份额归王某、李某霖所有。

3. 居住权处理

 因居住权设立需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王某、李某霖虽表示为张女士设立居住权但未作为诉请提出,经释明后仍未提出,故法院根据“不告不理”原则,未在判决中直接确认居住权,而是告知各方可依据法律规定另行订立居住权合同并依法登记。最终裁判A号房屋由王某、李某霖共同继承所有。

 

 三、案件分析

 (一)公证遗嘱的效力审查

1. 公证遗嘱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在证据规则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通常无须举证证明。本案中,李某涛、李某峰对公证遗嘱效力提出质疑,但法院调取的公证遗嘱原件及相关订立过程材料显示,内容与王某、李某霖及张女士陈述一致。

2. 从遗嘱本身来看,李先生明确表达了将涉案房屋中自己的份额留给李某霖和王某共同所有,其对财产的处分意思表示清晰。同时,公证过程中的询问笔录进一步说明了财产来源及处分原因,增强了遗嘱的可信度和合理性。

3. 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李某涛、李某峰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来推翻公证遗嘱,因此法院依法认定该公证遗嘱合法有效,这体现了法律对公证遗嘱形式和实质要件的严格审查,以及在证据认定上的审慎态度。

 

 (二)房屋份额的继承与赠与

1. 涉案房屋作为李先生和张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李先生去世后,其份额的处置成为本案焦点。李先生通过公证遗嘱明确了自己份额的归属,为李某霖和王某共同所有,这是基于其对财产的自主处分权和对家庭成员关系的考量。

2. 张女士自愿将自己的份额赠与李某霖和王某,这是她对自身财产权益的处分。在法律上,赠与是一种合法的财产转移方式,只要是赠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应受到法律保护。

3.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重点审查了张女士赠与意愿的真实性,确保其行为是出于自主意愿,不存在胁迫、欺诈等情形。经过审查确认后,法院对房屋份额的归属作出了相应判决,保障了当事人的财产处分权和继承权益。

 

 (三)居住权的设立问题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居住权的设立方式和相关要求。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以遗嘱方式设立的也需参照相关规定。这体现了法律对居住权设立的严格程序要求,旨在保障居住权的稳定性和合法性。

2. 在本案中,各方虽然都同意为张女士设立居住权,但王某、李某霖在诉讼中未将其作为一项独立诉请提出。根据“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法院无法在本案中直接对居住权进行确认和判决。

3. 法院的处理方式既遵循了法律规定,又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通过告知各方可依据法律规定另行订立居住权合同并依法登记,为当事人后续设立居住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确保张女士的居住权益能够在符合法律程序的前提下得到保障。

 

在处理此类涉及遗嘱继承、财产赠与和居住权设立的复杂家庭房产纠纷案件时,律师需要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准确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公证遗嘱的效力认定,要严格依据法律和公证程序进行审查;在处理房屋份额的继承和赠与时,要确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并依法审查相关手续和程序;对于居住权的设立,要提醒当事人遵循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明确诉请,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处理和维护。每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需要律师细致分析案情,才能做出准确的法律判断和专业的处理方案。如果您遇到类似案件,欢迎来电详细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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