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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出资人去世,能否按遗产继承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4年10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次举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案例重述

 

一、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军、王某民请求:张某海将朝阳区某房屋过户至王某军、王某民、张某海共有,各占三分之一。

 

事实:王老汉夫妇育有王某军、王某民、王某华三人,王某华的丈夫为张某海。王老汉夫妇在西城区有一套房屋。2005 年,王老汉以女儿王某华的名义购买位于朝阳区的涉案房屋,房款 50 万,王老汉付 7 万,王某军付 3 万,王某华付 32 万,王某民付 8 万。次年王老汉将西城房屋出卖后偿还给三个子女。王老汉夫妇在涉案房屋居住。2014 年王老汉妻子去世。2015 年王老汉去世,2016 年王某华去世。原告王某军要求涉案房屋按遗产均分,现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提出 2013 年王老汉考虑经转商,为了后续方便,决定将房屋转到女婿被告名下。后被告将房屋占为己有,2018 年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涉案房屋为王老汉的遗产。法院判决确认借名买房成立,涉案房屋为王老汉的遗产。

 

二、被告辩称

 

诉争房屋系王某华、王某军、王某民集资购买,2005 年,因被告夫妇购房款不足,向王某军、王某民分别集资 3 万元和 8 万元,后支付房款合计 50 万,登记为王某华。2007 2 月,三人对账,王某华退还二人集资款,房屋归被告夫妇所有。

 

2006 年,王老汉得知被告夫妇生活困难,将 7 万存单赠与被告贴补家用,后王老汉与被告夫妇商议,将西城房屋出售,房款赠给被告夫妇,王老汉居住涉案房屋,王老汉夫妇于是将房屋出售,房款 42 万元给了王某华,王老汉后搬入房屋。

 

三、法院查明情况

 

王某军、王某民称该房系父母出资以王某华的名义购买。由于王老汉需要卖掉西城房屋,才有资金,所以与子女集资 50 万购买,后王老汉偿还了子女。被告称房屋系其与王某华购买。王老汉夫妇给他们卖房所得的 42 万元再加上之前给他们的 7 万元系赠与,并非还款。

 

原告提交了被告的《说明》一份,记载为:“房款 50 万、中介费 8 千等合计 58 万。”“合资:王某军 3 万、王某民 8 万、王某华 42 万,计 53 万元。”被告称因计划与王某军、王某民筹资购房。后父母赠与了款项,故偿还了王某军、王某民的出资款,该说明是记录当时借各方的钱金额。

 

四、法院判决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配合将涉案房屋所有权登记至王某军、王某民、被告名下,各占三分之一。

 

五、案件分析

 

1. 借名买房的判断:本案核心在于确定王老汉夫妇与被告夫妇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被告所写“说明”中的“合资”表述引发争议,“合资”与借款性质不同,通常意味着为获取物权而合作投资。结合本案中各方的关系,“合资”可能是共同出资为父母购房。而被告主张是借款的说法与“说明”中的“合资”不相符,且“说明”详细罗列购房花费和各方出资数额,若为借款,无需如此详细,普通出借人更关注还款时间和金额。因此,可认定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2. 赠与的认定:被告辩称王老汉夫妇给予的 42 万元售房款及 7 万元为赠与,但数额巨大,被告应承担举证责任。现无证据证明王老汉有赠与卖房款的意思表示,故被告的辩解难以成立。

3. 房屋性质及合法性:诉争房屋为“老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合同签订于 2008 4 11 日以前,现已符合上市交易条件且性质为商品房,故借名买房合法有效。王老汉夫妇去世后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六、胜诉办案心得

 

1. 证据深度剖析:在本案中,对证据的细致分析至关重要。如被告的“说明”,律师要从文字含义、逻辑关系等多方面进行深入挖掘,确定其对案件的证明力。通过对比“合资”与借款的差异,为判断借名买房关系提供有力依据。

2. 明确举证责任:涉及重大财产的赠与主张,当事人需承担举证责任。律师应提醒当事人提供充分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避免因证据不足而败诉。本案中,被告未能证明王老汉的赠与意图,导致其辩解不被采纳。

3. 处理家庭纠纷的策略:家庭财产纠纷复杂,涉及亲情与利益。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充分考虑当事人关系,制定合理诉讼策略。既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要尽量避免家庭矛盾激化。

4. 风险提示与预防:借名买房存在法律风险,如合同效力和物权归属问题。律师应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充分提示风险,建议签订明确书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减少纠纷发生。同时,提前制定应对措施,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法律保障。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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