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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母亲遗嘱将其房屋由部分子女继承其他继承人不配合怎么办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4年10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0次举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一、案例详情

 

(一)原告诉求

林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继承人林某兰名下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由其继承,归其所有。

 

林某称,其父母分别为赵某峰和林某兰,赵某峰于2008 12 9日去世,林某兰于 2019 1 3日去世,林某与赵某聪、赵某涵系二人子女。2009 3月林某兰购买了涉案房屋。2018 3 8 日,由赵某鑫代书,赵某鑫、陈某芝、赵某霞作为见证人,林某兰订立遗嘱,将涉案房屋由林某一人继承。因双方未就此达成一致意见,故提起诉讼。

 

(二)被告辩称

赵某聪辩称,不认可遗嘱,要求法定继承。其认为自己对父母赡养照顾出力最大,分割遗产时应考虑这部分,且确认母亲对其有90 万元的补偿性赠予,在此基础上可以按照遗嘱继承。

 

赵某涵辩称:

1. 要求法庭确认遗嘱无效:

   - 遗嘱执行人之一与林某存在近亲属关系,有利害关系。

   - 涉案房产是父母共有存款购买,在父亲去世后母亲购买。

   - 内容有重大遗漏。

2. 要求法院分割遗产,确认遗产范围:

   - 房产:涉案房产、父亲名下的石家庄三居室、北京顺义房产。

   - 母亲有数目不详的存款,目前由林某掌管,要求林某出示交易流水。

   - 母亲生前的债权。

   - 出租房产的经营性收入。

 

(三)法院查明

赵某峰(2008 12 9日去世)与林某兰(2019 1 3 日去世)育有三个子女,即赵某英(即林某)、赵某聪、赵某涵。赵某峰与林某兰的父母均先于二人去世。2010 7 9日,涉案房屋登记至林某兰名下。

 

林某提交一份代书遗嘱,共两页。第一页主要内容为:立遗嘱人林某兰,见证人(代书人)赵某鑫(侄子),见证人陈某芝(侄媳),见证人赵某霞(朋友)。财产分配:1.北京市住房一套由林某一人继承,林某在 6 个月内给赵某涵50 万元。2. 顺义价值70 万元的公寓一套,由赵某聪购得,2016 5 1 日林某兰70 万元原价购得赵某聪此套公寓,至今未更名过户,此房由赵某聪一人继承,另加林某兰存款中40 万元给赵某聪,如果到时 40 万元不足,差额由兄妹三人按均数补齐……注:林某兰百年后如再有上述未涉及到款项余下,归赵某聪一人。第一页无立遗嘱人及见证人的签字及落款时间。第二页立遗嘱人处有林某兰签字,见证人(代书人)赵某鑫,见证人陈某芝,见证人赵某霞均有签字,日期为2018 3 8日。林某称赵某霞系其配偶的叔伯妹妹。

 

庭审中,林某申请赵某鑫作证,证人称遗嘱由林某兰自述,由其代书,最后是被继承人本人签的字,落款时间是证人所写。

 

关于赡养情况,林某称林某兰2018 10 月之前住在赵某聪家里,之后生活不能自理,就全部由其照顾。赵某聪称林某兰2013 年生病之后,大部分时间在赵某聪处居住,由赵某聪照顾46 个月,赵某涵照顾 1 个月,林某照顾19 个月。赵某涵称林某兰在 2013年生病后大部分时间是赵某聪在照顾。林某及赵某涵未就赡养情况提交证据,赵某聪提交了赵某聪名下的信用卡账单及林某兰2013 8 -2018 9 27 日期间的门诊及住院病例。林某对住院病例的真实性认可,但称不能证明赵某聪尽到主要赡养义务。

 

对于二被告要求处理的其他财产,二被告表示没有证据。经询问林某,林某表示对二被告所述均不认可,只要求处理涉案房屋。庭审中双方未就涉案房屋现价值协商一致,亦不对此申请鉴定。

 

(四)裁判结果

现登记在被继承人林某兰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由原告林某继承。

 

二、办案心得

 

(一)遗嘱的重要性与严谨性

 

遗嘱作为自然人处分个人财产的重要法律文件,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在本案中,代书遗嘱成为了决定房产归属的关键因素。一份有效的遗嘱不仅能够体现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还能避免子女在遗产分配上产生纠纷。

 

然而,遗嘱的订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否则可能会面临被质疑甚至被认定无效的风险。本案中,虽然被告对遗嘱提出了多项质疑,但法院最终认定该代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这提醒我们,在为当事人起草或审查遗嘱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遗嘱的内容清晰、明确,形式完整、规范。

 

同时,遗嘱的订立过程也应尽可能严谨,避免出现任何可能导致争议的瑕疵。例如,在代书遗嘱中,见证人的选择要谨慎,确保其与遗嘱人及继承人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并且要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在遗嘱上签字并注明日期。

 

(二)证据在遗产纠纷中的作用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证据往往是决定各方诉求能否得到支持的关键。本案中,关于赡养情况,赵某聪提交了信用卡账单及门诊、住院病例等证据,而林某及赵某涵未提交证据。这使得赵某聪在赡养义务的履行方面有了一定的证据支持。

 

作为律师,我们要提醒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注意保存与遗产相关的证据,如财产凭证、遗嘱、赡养费用支付凭证等。这些证据不仅可以在纠纷发生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能为法院查明事实提供依据。

 

在处理案件时,我们要善于分析和运用证据,通过证据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同时,对于对方提供的证据,要进行仔细的审查和质证,找出证据的漏洞和不足之处,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结果。

 

总之,通过这起案件,我深刻认识到在处理遗产继承纠纷时,要充分重视遗嘱的重要性和严谨性,善于运用证据,同时要在法律规定与亲情关系之间寻求平衡。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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