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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律师——房屋登记人去世前许诺保姆居住权后,其子女能否反悔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4年10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0次举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详情

 

(一)原告诉求

林某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赵某洁限期腾退其所有的涉案房屋。

 

林某英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林某英称:

1.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赵某洁是其父亲林某涛的保姆,不能仅依据赵某洁的说法就认定她与林某涛共同生活。林某涛一直告知林某英赵某洁是保姆,且他们的相识过程已无法查证。虽然保姆与雇主可能居住在同一屋檐下,但不能确定赵某洁与林某涛共同生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

2. 林某英所写的保证书并非协议性质,协议应包含履行期限。在未约定赵某洁居住使用期限的情况下,林某英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在需要时可收回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林某英依法继承涉案房屋后,因生活发生重大变化,急需用钱向案外人借款并出售涉案房屋,房屋所有权将再次变更,赵某洁应配合腾退房屋。

3. 林某英念及赵某洁照顾父亲的情分,曾提出为其租房子或提供一定补偿,但赵某洁索要巨额款项,超出林某英的承受范围。

 

(二)被告辩称

赵某洁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林某英的上诉请求和理由。赵某洁不承认自己是保姆,她与林某涛共同生活了18 年,若自己是保姆,林某英不会写保证书。该保证书是林某英的真实意思表示,她与林某涛是事实婚姻关系。

 

(三)法院查明

林某英系林某涛之女,林某涛之妻已去世。1998年,赵某洁经人介绍与林某涛相识,后双方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2009 5 4日,林某英写了一份保证书,内容为:

1. 一号楼房一套,在爸爸有生之年,二人共同居住。在爸爸过世后,此房由赵某洁可继续使用,拥有住宿和使用权。

2. 在爸爸过世后,如赵某洁想另外与其他人共同生活,则收回上述楼房的任何权限。

3. 林某英本人也不干预赵某洁的一切生活,她可在林某涛过世后,留、走自由。

4. 在爸爸过世后,如赵某洁单独生活,则由林某英每月支付赵某洁的基本生活费用,使赵某洁的生活有所保障。林某涛也在该保证书上签了字。2016 3 1日,林某涛因病去世,赵某洁继续在上述房屋居住。

 

另查,涉案房屋原系林某涛夫妻共同财产。林某涛去世后,该房屋由林某英继承,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本案审理中,林某英提交一份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称其已于2018 11 23 日将涉案房屋出售。

 

(四)法院认为

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林某英在赵某洁与林某涛共同生活期间,就涉案房屋的居住使用问题向赵某洁作出承诺,当事各方均未提出异议。该承诺系基于赵某洁与林某涛共同生活的情况下作出,具有协议性质,承诺书中对收回房屋的情形作了约定,现林某英要求赵某洁腾退涉案房屋,不符合此前的承诺书,法院不予支持。

 

(五)裁判结果

驳回林某英的诉讼请求。

 

二、办案心得

 

(一)诚信原则在民事活动中的重要性

 

本案中,诚信原则贯穿始终。林某英在其父亲与赵某洁共同生活期间出具了保证书,对涉案房屋赵某洁的居住使用问题作出了承诺。然而,在后续的发展中,林某英却试图违背这一承诺,要求赵某洁腾退房屋。这提醒我们,在民事活动中,诚信是基石。当事人一旦作出承诺,就应当遵守,否则不仅会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会破坏社会的公序良俗和法律秩序。

 

作为律师,我们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要引导当事人树立诚信意识,遵守自己的承诺。同时,在处理案件时,要依据诚信原则,准确判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合法、合理。如果对方当事人违背诚信原则,我们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书面承诺的法律效力

 

林某英出具的保证书在本案中具有关键作用。虽然林某英试图否认其协议性质,但从保证书的内容来看,它明确规定了赵某洁在不同情况下对涉案房屋的居住使用权以及林某英的相应义务。这种书面承诺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各方都应当按照其约定履行。

 

这告诉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任何书面文件都可能具有法律意义,尤其是涉及到财产权利和义务的文件。当事人在签署或出具书面文件时,应当谨慎考虑其内容和后果。作为律师,我们要提醒当事人注意书面文件的法律效力,避免因疏忽或随意而导致法律纠纷的发生。

 

(三)事实婚姻与保姆关系的认定

 

本案中,赵某洁与林某涛的关系认定是一个争议点。赵某洁主张与林某涛是事实婚姻关系,而林某英则认为赵某洁是保姆。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需要综合各种证据和事实来判断双方的关系。

 

这提醒我们,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要仔细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共同生活的事实等,以准确认定双方的关系。同时,我们也要向当事人解释清楚不同关系在法律上的不同后果,帮助当事人正确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房屋所有权与居住权的平衡

 

林某英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认为自己有权处分房屋,要求赵某洁腾退。然而,赵某洁依据保证书享有对房屋的居住使用权。这就涉及到房屋所有权与居住权的平衡问题。

 

在法律实践中,我们要认识到房屋所有权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剥夺他人的合法居住权。所有权人在行使权利时,必须受到法律和道德的约束,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当出现权利冲突时,我们要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事实,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以实现公平正义。

 

总之,通过这起案件,我深刻认识到在处理民事纠纷时,要充分考虑诚信原则、书面文件的法律效力、事实关系的认定以及权利的平衡等多个方面。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为当事人提供全面、准确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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