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律师 09:00-21:59
靳双权律师
房产买卖、继承、析产、借名、分割、确权
13426037149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购房后对方不愿配合过户能否起诉继续履行合同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4年09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31次举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背景

 

原告林先生与被告孙女士、李先生因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纠纷。林先生诉称已与二被告签订《买卖房屋合同》及补充协议,购买了登记在孙女士名下的房屋并支付大部分房款,但被告未办理过户。二被告则提出不同的答辩意见。

 

二、当事人信息

 

1. 原告:林先生。

2. 被告:孙女士、李先生。

 

三、原告诉称

 

原告林先生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5 年 7 月签订《买卖房屋合同》及补充协议,原告购买登记在被告孙女士名下的位于北京市顺义区一号房屋一套,价款1239999 元。根据约定,原告已支付购房款1039999 元,被告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后 30 日内,双方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产权过户当日支付第三笔购房款20 万元。房屋购买后原告一直在此居住,至今被告未办理过户。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判令双方继续履行《买卖房屋合同》及补充协议,被告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将位于北京市顺义区一号房屋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

 

四、被告辩称

 

1. 被告孙女士辩称:我与李先生已经于2011 年离婚,虽然房屋登记在我名下,但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涉案的北京市顺义区一号已归属李先生。2015年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时是配合李先生,只要李先生同意,我可以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其他答辩意见与李先生一致。

2. 被告李先生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合同尚未到履行期间,我方还没有收到房本。而且双方在约定买卖时我方可以收回房屋,仅需要我方给予装修赔偿,发票为准,我方现在要求收回该房屋。涉案房屋为回迁安置房,具有保障性质,现在被告无房居住,而且回迁房在 5年内不能上市,双方合同应当无效。

 

即使法院认定有效,那么双方约定的购房价格也远低于市场价,原告压了被告房款20 万元长达 6 年。房屋现价已经达到原告实际给付房款的三倍,符合形式变更原则,双方购房价款应予调整。对方应当补购房差价80 万元。

 

五、法院查明

 

1. 孙女士、李先生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均为北京市顺义区 D村村民,后 D 村拆迁,2010年,孙女士、李先生经拆迁安置取得北京市顺义区一号楼房一套。

2.2011 年 6 月 8日,孙女士、李先生经北京市顺义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其中财产处理部分约定婚后共同财产部分涉及北京市顺义区一号楼房归李先生所有。

3.2015 年 7 月15 日,孙女士、李先生与林先生达成《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孙女士、李先生将位于北京市顺义区一号的房屋出售给林先生,房屋总价款为1239999 元,其中 2015年 7 月16 日支付定金 5 万元,剩余房款分期支付,第一期于2015 年 7 月24 日前支付 25 万元,第二期于2015 年 8 月15 日前支付739999 元,第三期于双方产权过户当日支付 20 万元。

4.2015 年 8 月 3日,孙女士、李先生共同向林先生出具收据一张,载明收到林先生支付的前期购房款1039999 元。

5. 经原告方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北京市顺义区一号已于2021 年 9 月 9日取得房屋产权证。

 

六、裁判结果

 

1. 原告林先生与被告孙女士、李先生继续履行《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2. 驳回原告林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房产律师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孙女士、李先生与林先生达成《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现原告林先生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要求二被告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法院应予支持。

 

原告要求二被告将位于北京市顺义区一号房屋转移登记至原告林先生名下,因属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内容,法院不再重复确认。二被告辩称意见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不予采纳。


靳双权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20
  •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执业20年
    • 13426037149
    •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4年 (优于83.78%的律师)

    • 用户采纳

      52次 (优于97.38%的律师)

    • 用户点赞

      64次 (优于98.51%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91805分 (优于99.8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半天内

    • 投稿文章

      21212篇 (优于98.94%的律师)

    版权所有:靳双权律师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1641902 昨日访问量:10945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