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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房子女出资,是借名买房吗?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4年09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11次举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其与赵先生、赵某康于2013 年 3 月14 日签订的房屋赠予协议书未实际履行并于 2016年 11 月23 日终止。原告称因限购政策以赵某康名义出资购买涉案房屋,后在赵先生压力下签订赠予协议,后又与赵某康签订房产协议明确为借名买房关系,认为赠予协议未履行且已终止。赵先生辩称赠予协议合法有效且已履行完毕,房产协议不具有终止赠予协议的效力,涉案房屋房款为夫妻共同财产支付。赵某康辩称房产协议与房屋赠予协议书是两份独立协议,不具有终止赠予协议的效力,且认为赠予协议已履行完毕,涉案房屋已登记在其名下。

 

二、双方观点

 

(一)原告观点

1. 确认我和赵先生、赵某康于2013 年 3 月14 日签订的房屋赠予协议书未实际履行并于 2016年 11 月23 日终止。

2. 诉讼费由赵先生、赵某康承担。

 

(二)被告赵先生观点

1.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2. 房屋赠予协议书合法有效,权利义务已履行完毕。

3. 房产协议不具有终止房屋赠予协议书的效力。

4. 涉案房屋房款系夫妻共同财产支付。

 

(三)被告赵某康观点

1. 房产协议不具有终止房屋赠予协议书的效力。

2. 房屋赠予协议书已履行完毕,涉案房屋已登记在其名下。

3. 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法院查明

 

1. 原告与赵先生原系夫妻关系,赵某康与赵先生系父女关系。

2.2010 年 9 月24 日,赵某康与北京 F 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住宅类)购买涉案房屋。

3.2013 年 3 月14 日,原告、赵先生与赵某康签订房屋赠予协议书。

4.2013 年 3 月26 日,原告和赵先生离婚。2013 年 6月 27 日,涉案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赵某康名下。

5.2016 年 11 月23 日,赵某康与原告签订房产协议。

 

四、裁判结果

 

确认原告吴女士与被告赵先生、被告赵某康于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签订的房屋赠予协议书未履行并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终止。

 

五、律师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2013年 3 月14 日签订的房屋赠予协议书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争议焦点为该协议能否履行及是否履行。

 

原告与赵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以赵某康名义购买涉案房屋,若存在借名买房或借款买房合同关系,赵某康均为涉案房屋所有权人。故在签订房屋赠予协议书时,原告和赵先生非涉案房屋所有权人,其将出资购买的涉案房屋产权而非购房款赠予赵某康的约定在事实上无法履行,原告要求确认该协议未履行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确认协议在2016 年 11 月23 日终止的诉讼请求,当日原告与赵某康签订的房产协议虽无赵先生签字,但作为最初房屋赠与协议书中“受赠予人”的赵某康明确表示放弃该协议中“受赠予人”权利,此意思表示属于形成权,且未侵害赵先生权利,故该日期可作为认定房产赠予协议书终止的日期。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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