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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再婚后购房后其去世后子女与继母遗产分割纠纷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4年09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64次举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原告刘女士与尹先生曾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1 年 7 月24 日登记结婚,均为再婚。2011 年 9月 2 日双方协议离婚,但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未予分割。2019年 10 月24 日刘女士提起诉讼请求分割该房屋,后因尹先生于立案前的2019 年 10 月16 日去世,法院以没有明确被告为由驳回起诉。现尹先生唯一继承人尹某为被告,刘女士再次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双方观点

 

(一)原告刘女士观点

1. 请求分割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

2.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尹某观点

1. 不同意分割,认为分割已过诉讼时效。

2. 称在父亲与刘女士婚姻存续期间给刘女士儿子买了一套 A号房屋,当时有口头约定该套房子归刘女士儿子,但无书面协议。

 

三、法院查明

 

1. 刘女士与尹先生2001 年 7 月24 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2.2002 年 5 月16 日,尹先生与北京某单位签署《公有住宅楼房买卖合同》,购买大兴区一号房屋,房价50213 元。该房屋于 2002年 5 月27 日登记于尹先生名下。

3.2011 年 9 月 2日尹先生与刘女士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中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部分处理,但未涉及涉案房屋。

4.2019 年 10 月16 日,尹先生死亡,尹某系其独生子。

5. 某单位出具证明书,确认涉案房屋已由尹先生买断,属个人私产。

6. 双方认可自1997 年起涉案房屋由尹先生入住,刘女士与尹先生结婚时尹先生已实际居住在该房屋中。尹某婚后,刘女士搬离涉案房屋,居住于刘女士名下的 A号房屋。

7. 涉案房屋现值为236.69 万元。

8. 刘女士称离婚时未分割涉案房产系碍于情面,双方感情未破裂;尹某称当时认为该房产为尹先生个人房产,离婚协议中约定各自房屋归各自所有,刘女士名下 A号房屋归刘女士,尹先生名下涉案房屋归尹先生,且在离婚协议中有约定。

9.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大兴区直管公房系婚后购买,刘女士系老师有资格购买,该直管公房拆迁后,刘女士与尹某每人获得一套安置房。

10. 刘女士称涉案房屋的取得考虑了其教师身份,尹某不认可。

 

四、裁判结果

 

登记在尹先生名下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由尹某所有,由尹某给付刘女士房屋折价款660000 元,于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给付。

 

五、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析产继承纠纷,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尹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房屋已在离婚协议中进行处理,法院对其抗辩不予采信。

 

关于分割标准,虽刘女士与尹先生购买涉案房屋时结婚时间较短,但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直管公房两间各自一套,且该房屋的取得基于刘女士的教师身份,之后基于该房屋拆迁刘女士与尹某各获一套安置房。结合刘女士提交的证明显示购买涉案房屋使用了其工龄,综合考虑上述原因,涉案房屋由尹某所有,尹某给予刘女士一定折价款。关于折价款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刘女士的工龄、教师身份优惠及房屋价值,酌定尹某给付刘女士涉案房屋折价款660000 元。

 

关于尹某辩称在刘女士与尹先生婚姻存续期间给刘女士儿子买了一套 A号房屋,因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不予采信和处理。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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