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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生前购房部分房款未支付开发起诉其父母支付法院支持吗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4年09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5次举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1999年原告A 公司与赵先生签署《北京市内销商品房买卖契约》及其《补充协议》,约定赵先生购买由 A公司开发建设的北京市顺义区一号房屋,购房款合计658217 元,分两次支付。签约当日已付首付款 30 万元,剩余购房款于1999 年 10 月1日前付清,否则从项目工程款中扣除。

 

原告如约交付房屋后,赵先生未依约支付剩余购房款。虽多次协商从工程款中抵扣剩余购房款一事,但因北京 H公司与赵先生意见不同未能实施。2019 年 1月 17 日,原告曾起诉赵先生,后因赵先生于2018 年 12 月20 日去世撤回起诉。现原告将赵先生的继承人列为被告起诉。

 

被告孙某系赵先生母亲,赵先生父亲于2014 年 7 月 1日去世。赵先生与高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一女赵某英。

 

二、双方观点

 

(一)原告观点

1. 原告与赵先生所签《北京市内销商品房买卖契约》及其《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执行。

2. 赵先生拖欠购房款构成违约,经多次催款无果。

3.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一号房屋购房款358217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435278.63 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被告观点

1. 被告孙某辩称:儿子赵先生已交房款33 万元,剩余 35 万元从工程款中扣。现原告还欠赵先生工程款,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2. 被告高某、赵某英共同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且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没有用工程款扣减过房款,现不欠购房款。

 

三、法院查明

 

1. 孙某系赵先生母亲。赵先生父亲于2014 年 7 月 1日去世。赵先生与高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一女赵某英。赵先生于2018 年 12 月20 日因病去世。

2.1999 年 5 月26 日,A 公司与赵先生签订《北京市内销商品房买卖契约》,后双方达成《补充协议》,约定房屋总价、付款方式及未按时付款的处理方式。

3. 庭审中,原告提交收据证明赵先生于1999 年支付了 30 万元购房款,尚欠购房款358217 元。

4. 关于所欠房款,被告孙某称赵先生生前公司在涉诉房屋所在小区做过工程,原告欠赵先生工程款未结清,关于洽商材料已交原告,自己手里无资料。原告称在赵先生生前多次催促交付房款,赵先生称没钱未给。

5. 关于赵先生遗产情况,被告孙某称并未继承过赵先生遗产。高某称与赵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一女,2014年 5 月21 日与赵先生离婚,2014 年 5月 22 日赵先生与苏某登记结婚,2014年 8 月13 日赵先生与苏某离婚,同日与高某登记结婚。

 

四、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北京市 A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1999年 5 月26 日,原告与赵先生签署的《北京市内销商品房买卖契约》及其《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本案中,原告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购房人赵先生之继承人,要求其在继承赵先生遗产范围内支付剩余购房款。但剩余购房款数额的确定涉及原告与赵先生生前公司工程款的结算事宜,且被告是否承担清偿责任有赖于赵先生遗产继承事项的处理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双方契约中约定剩余购房款于1999 年 10 月 1日前付清,否则从项目工程款中扣除。现原告与赵先生之间关于工程款的支付问题尚未解决,故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赵先生继承人偿还涉诉房款不当。原告可待工程款问题解决后,视情况另行解决。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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