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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协议受阻,一方起诉履行引纠纷,北京房产律师出招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4年09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0次举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张先生与周女士因离婚协议的履行问题产生纠纷,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周女士履行离婚协议,归还约定款项并明确房产归属。

 

 二、原告诉求

原告张先生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履行离婚协议一次性归还原告204600 元;

2. 同意位于河北省一号房屋归被告所有;

3.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事实依据

1. 离婚协议约定

原、被告双方于2020 年 12 月 9日在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协议中约定“2019年婚内期间在河北省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现未取得房产证),由原告出首付129000 元及 18 个月的月供至2021 年 5 月底(月供4200 元),被告在 2021年 5 月底前一次性还付给我204600 元,此后这套房产归女方周女士所有”。

2. 原告履行情况

原告自2019 年 9 月至2021 年 5 月期间向被告转账18 次合计 255200 元,已履行离婚协议的相关义务。但协议签署生效至今,被告一直未履行离婚协议将204600 元归还,已构成严重违约。

 

 三、被告辩称

被告周女士辩称:

1. 认可离婚协议真实性,但称协议约定的129000 元不全面,应该是280000 元,且自己也出资了,280000元是夫妻共同财产。

2. 主张离婚协议是在原告胁迫下签订,该房还有贷款未归还。

3.2019 年 9 月至2020 年 5 月期间双方还未离婚,原告给的钱是房屋贷款。离婚后,原告仅向其转款 5次。不同意原告要求给付204600 元的诉讼请求,认为这是婚内的钱,是共同财产。

 

 四、法院查明

1.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 4 月 8日登记结婚,2020 年12 月 9 日登记离婚。

2.2020 年 12 月 9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内容为:“关于处理离婚财产纠纷问题的安排:……6、2019年婚内期间在河北省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现在未取得产权证),由张先生出付首付129000 元及 18 个月的月供至2021 年 5 月底(月供4200 元),周女士在 2021年 5 月底之前一次性还付给张先生204600 元,此后这套房产归女方周女士所有。男方签字:张先生(摁有手印),2020年 12 月 9日,女方签字:周女士(摁有手印),2020 年12 月 9 日。”该离婚协议书备案于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

3. 被告主张离婚协议书系受原告胁迫情形下签订,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

4. 另查,2019年 11 月29 日,被告周女士与 X 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周女士购买河北省一号房屋一套,约定房屋总价款638996 元,并约定首付款198996 元,余款440000 元向银行贷款。原、被告均认可该房尚未办理产权证。

5. 原告提交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用以证明原告自2019 年 9 月 5日至 2021 年 5月 15 日共向被告支付了255200 元房款,已经完全履行了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关于房屋的款项。该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记载:2019年 11 月 5日原告向被告转款129000 元,2019 年11 月 22 日原告向被告转款9000 元,2020 年 2月至 2021 年 5月期间原告每月向被告转款 4200元,以上共计 205200 元。被告称原告转款用于夫妻共同还贷,不认可是转给被告个人的。

 

 五、裁判结果

1. 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周女士给付原告张先生204600 元。

2. 被告周女士与 X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由被告周女士享有及承担。

 

 六、律师分析

 

 (一)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被告主张离婚协议系受原告胁迫情形下签订,但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二)款项性质与履行义务

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河北省一号房屋的处理方式,即原告支付的首付款129000 元及截至 2021年 5 月底的18 个月月供,被告需一次性还付原告204600 元,此后房产归女方所有。根据原告提交的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显示,原告已履行了协议约定钱款的给付义务,其中129000 元双方协议约定为购房首付,余款被告认可用于归还贷款。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204600 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

 

 (三)房产归属的处理

根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河北省一号房屋应归被告所有。但由于该房尚未取得房产证,法院不宜直接判决房屋的归属,故判令被告周女士与 X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由被告周女士享有及承担。

 

在处理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时,律师应仔细审查离婚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当事人主张受胁迫签订协议的情况,需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同时,在涉及房产等重大财产分割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合理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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