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1)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赵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我继承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二分之一份额并予以分割,2.本案所有费用由赵某杰承担。
事实和理由:赵某贤与吴某芳生育赵某文与赵某杰姐妹二人。2012年,赵某贤去世,生前立有遗嘱将全部遗产留给吴某芳,对存款等财产进行了交接,并将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过户至吴某芳名下。2020年5月,吴某芳去世,留下上述房产一套及存款。2016年8月6日,吴某芳因病手术,曾自书遗嘱将上述房产留给赵某文、赵某杰,其余财产未作处理。
吴某芳去世后,我多次找赵某杰协商,要求对房产和存款进行分割,但赵某杰目前居住在上述房屋并掌控着吴某芳的存折,一直未予分割,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赵某杰辩称,不同意赵某文的诉讼请求,我要求多分房产,……。
赵某君辩称,我不同意赵某文的诉讼请求,我要求继承吴某芳遗产的六分之一,继承赵某贤遗产的三分之一。
法院查明
赵某贤与吴某芳于1968年结婚,婚后生育二女赵某文和赵某杰。赵某贤婚前育有一女赵某君。赵某贤于2012年去世,吴某芳于2020年去世。
赵某贤与吴某芳婚姻期间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以下简称一号)房屋,登记在赵某贤名下。
2017年,吴某芳、赵某文、赵某杰办理法定继承公证,赵某文、赵某杰放弃继承,一号房屋由吴某芳继承。2017年6月20日,一号房屋过户至吴某芳名下。赵某文、赵某杰均认可办理法定继承公证时未告知赵某君,亦未向公证处告知赵某贤婚前育有赵某君的事实。
赵某文、赵某杰称赵某贤留有代书遗嘱,并提交2012年遗嘱,内容:……赵某贤说,我写不了,你(陈某辉)代我写吧,我的全部财产、房产都给她妈吴某芳所有。立遗嘱人赵某贤,代书人陈某辉,见证人赵某坤,见证人宋某鹏。”赵某君不认可该遗嘱的真实性。
诉讼中,经赵某文、赵某杰、赵某君协商,双方均同意赵某文、赵某杰分别向赵某君支付补偿款150000元,赵某君不再就一号房屋主张继承权利,同意房屋由赵某文、赵某杰继承。
关于一号房屋的继承,赵某文主张按照吴某芳的遗嘱,由赵某文、赵某杰共同继承,平均分割房产份额,并提交了其与赵某杰微信聊天记录及遗嘱截图,其中聊天记录证明双方多次协商均同意房产一人一半,遗嘱截图内容:“如果我不在世了,我的房产由赵某文、赵某杰共同分用,但在十年内不准卖。手书人,吴某芳,2016年8月6日。”赵某杰认可该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并提交了遗嘱原件,内容“如果我不在世了,我的房产由赵某文、赵某杰共同分用,但在十年内不准卖。手书人,吴某芳,2016年8月6日。……。
关于遗嘱的形成过程,赵某杰称2016年吴某芳病重住院,在进行手术前担心有生命危险,遂立了遗嘱,吴某芳本想多分其部分份额,但是赵某文不同意,所以其表示就一人一半。此外,赵某杰称遗嘱中没有说一人一半,只是说共同分用,没说各自多少份额,所以房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此外,赵某杰主张对父母照顾较多,母亲看病住院都是由其陪护,母亲的丧葬事宜由其办理,母亲的部分医疗费及丧葬费用由其支付,且父母去世前,其一直与父母共同生活。
赵某文对此不认可,称其因为身体原因未能在母亲住院时进行陪护,但是其配偶代其进行了照看,每天都会去医院探望,母亲未住院时其经常去探望母亲,双方对父母都有照顾和赡养,赵某杰与父母一起居住时因为工作方便,平时住在父母家中,周末回自己家。实际是父母照顾她们一家,母亲的医疗费、丧葬费用,父母的存款足够负担,不需要赵某杰负担,故不同意赵某杰多分房产。
裁判结果
一、吴某芳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由赵某文、赵某杰继承,赵某文、赵某杰各享有50%的份额;
二、赵某文、赵某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分别向赵某君支付补偿款150000元;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一号房产系赵某贤、吴某芳婚后购买所得,应属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故赵某贤、吴某芳对于上述房屋上的权利各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赵某贤去世后,虽然吴某芳、赵某文、赵某杰办理了法定继承公证,但该公证过程中由于赵某文、赵某杰隐瞒了赵某君的继承人身份,导致该继承公证遗漏继承人,故该公证存在程序错误,法院不予采信。
鉴于赵某文、赵某杰、赵某君已经协商一致同意房产由赵某文、赵某杰继承,赵某文、赵某杰分别支付赵某君补偿款150000元,赵某君不再主张继承权利,法院对此予以确认。鉴于赵某君不再就赵某贤的遗嘱提出异议,赵某文、赵某杰对此亦无异议,法院对赵某贤的遗嘱效力予以确认,一号房屋经析产继承后,吴某芳享有100%的产权。
关于吴某芳的遗产继承问题,赵某文、赵某杰均认可2016年8月6日吴某芳所立自书遗嘱的真实性,法院对该遗嘱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吴某芳在遗嘱中表示房产由赵某文、赵某杰共同分用,赵某文称共同分用就是房产份额平均分割,但是赵某杰对此不认可,称吴某芳只是表示房屋由二人共同使用,并未表示房产份额平均分割。
对此,法院认为吴某芳订立遗嘱系为了对房产进行分割,其中的共同使用虽然并未明确表示为具体的份额,但是通常的理解应当为平均分割,而且根据赵某杰陈述遗嘱的形成过程中表示由于赵某文不同意吴某芳多给其房产份额,其表示一人一半后吴某芳书写的遗嘱,此外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赵某杰也对此进行过确认,故法院认定一号房屋由赵某文、赵某杰平均分割。
现赵某文要求继承二分之一的房产份额,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赵某杰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并以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为由要求多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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