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简介】
周先生与赵女士系夫妻,二人育有周某刚、周某杰。赵女士于2018年1月14日去世。赵女士父母均早于赵女士去世。
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原登记在周先生名下。2018年10月15日,周先生与杨某签订合同,将一号房屋出售,售房款为600万元;2019年1月7日,周先生与郑某签订合同,将二号房屋出售,售房款为350万元。各方对两套房屋系周先生和赵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对房屋已出售的事实和价款无异议。
诉讼中,周某刚主张按照法定继承,其应继承全部房屋的六分之一,因房屋已出售,其主张继承折价款158万元。周先生、周某杰不同意,表示本案适用遗嘱继承,并向法庭出示了一份遗嘱。该遗嘱内容为:“一、我俩百年之后不留骨灰......。二、将一号和二号房屋由周某杰继承。特此留据。遗嘱人:周先生 赵女士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遗嘱中周先生、赵女士手写签名处各有一枚手印。周先生表示该遗嘱是赵女士在住院之际提出订立的,是二人共同意思表示,立遗嘱时无其他人在场。该遗嘱由其书写,赵女士签字。两枚手印分别系二人所摁。
同时,周先生提交了证人齐某的视频光盘,证明赵女士曾向其表示将两套房屋留给周某杰。周某刚不认可该遗嘱的真实性,提出对赵女士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后因无法找寻合适的比对样本,撤回对遗嘱中赵女士签名真实性的鉴定申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赵女士的遗产继承应按何种方式进行,周某刚表示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其可继承全套房屋的六分之一,因房屋已出售,故主张继承售房款158万元。周先生则主张按照赵女士和周先生共同订立的遗嘱进行继承,赵女士的份额由周某杰继承。
法院认为,该遗嘱虽然是周先生所写,但该遗嘱上有赵女士签字,且周先生与赵女士系夫妻关系,处分的是双方共同财产,可以认定周先生与赵女士基于处分涉案房屋的共同意思表示订立了一份遗嘱。从该遗嘱形式上看,遗嘱内容明确,立遗嘱人姓名、时间等要素完备,能够确认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周某刚虽然不认可遗嘱中赵女士签名的真实性,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据此,法院依法采信周先生陈述,认定该遗嘱合法有效,并认定赵女士在遗嘱中对其遗产份额的处分合法有效。
依据该遗嘱,涉案两套房屋中赵女士的全部份额应由其子周某杰继承。因涉案房屋已出售,现周某杰主张继承赵女士份额对应的折价款475万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点评】
共同遗嘱系夫妻双方基于同一意思表示所作的共同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虽无关于共同遗嘱的直接规定,但参照其他有名遗嘱的具体要求,当前对于共同遗嘱生效较为通行的裁判原则是“一方去世后其订立的遗嘱部分即可发生继承”。本案亦是遵循该基本原则,在赵女士去世后,对赵女士的遗产进行继承分割。囿于共同遗嘱尚无直接的形式要件要求,且由于其共同属性,无法简单地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进行套用进而判断效力,故法院在审查确认共同遗嘱时着重审查书写人、书写情况,具体包括是否为夫或妻一方所写,二人是否签名捺印,处理财产是否为共同财产,在世一方能够清楚地说明遗嘱订立的基本过程等。本案则是通过对上述内容的充分审查,认可赵女士和周先生的共同遗嘱,并对赵女士的遗产部分进行继承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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