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少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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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XX公司与中山市XX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何少挽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33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中山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中山市XX厂(以下简称XX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67764元及违约金以167764元为本金,按照每天5‰标准计算,违约金自起诉之日计至货款本金及违约金清偿完毕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家具漆直销合同书》1份,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供货,付款方式为月结45天,若被告延期付款,原告有权停止供货和提前向被告追收全部货款;如被告在终止合作后15天内未付清拖欠原告的货款,被告每天应按总金额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167764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拒绝支付货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XX厂答辩称,确认尚欠货款为137764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19日,XX公司与XX厂签订《家具漆直销合同书》,双方约定:1、结款方式:月结45天,XX厂若延期付款,XX公司有权停止供货和提前追收XX厂的全部货款。如XX厂在终止合作后十五天内未全部付清XX公司货款,XX厂每天应按总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给XX公司;2、XX公司根据XX厂实际用量,可给予XX厂赊货最高授信额度暂为100000元整,超出部分XX厂须现金购货(即先付款后发货)。同日,双方在XX公司产品价格表上盖章确认XX公司产品单价。
2017年5月6日至2017年7月27日期间,XX公司按XX厂订单要求送货,并由XX厂工作人员在相应送货单上签收以便确认月结45天、存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及总价等。2016年10月至2017年7月期间,双方每月对账并在对账单上加盖公章确认。2017年8月3日,双方对账确认XX厂截至2017年7月31日止尚欠XX公司货款累计239868元。对账后,XX厂支付部分货款30000元,现尚欠XX公司货款137764元。XX公司多次追讨未果,遂于2017年11月8日诉至本院。
另,XX厂称因双方约定XX公司给予其赊货最高额度100000元,现XX厂赊货金额已经超过赊货最高额度,责任应当由XX公司承担,故不应计算违约金。XX公司则反驳称赊货最高额度100000元与XX厂拖欠货款不矛盾,XX公司按照XX厂订单依约履行送货义务,XX厂收取XX公司货物后拖欠货款,应当按合同约定计算违约金。XX厂又称2017年6月、7月货款直至2017年11月才对账确认,不应当计算该部分违约金,XX公司则否认上述说法。
本院认为,原告XX公司提供2016年10月19日《家具漆直销合同书》、2017年5月6日至2017年7月27日期间送货单、2016年10月份至2017年7月份对账单可证明XX公司供货的事实,现被告XX厂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不持异议,因此,截止至2017年11月8日XX厂尚欠XX公司货款167764元。因XX厂与XX公司一致确认其于2017年11月8日后支付货款30000元,故XX厂尚应向XX公司支付货款137764元。XX公司是否给予XX厂赊货额度及能否超出额度属其合同权利,XX厂不能以其超出赊货额度为由拒绝承担应负的违约责任,故本院对XX厂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另一方面,虽然双方在《家具漆直销合同书》约定逾期违约金按欠款金额每日5‰计算,但该违约金计算标准已超出法律法规所允许的范围,且XX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其因XX厂违约造成损失的具体情形,故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调整为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XX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原告中山市XX公司支付货款137764元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7年11月8日起至清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6元,减半收取为1828元,诉讼保全费用1359元,合计3187元,由被告中山市XX厂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莞专业刑辩律师,本律师七年来从天津到东莞一直致力于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的工作,不论是在经济犯罪领域,还是在暴力犯罪领域,或...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5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