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少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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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XX公司、王XX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何少挽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23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东莞市XX公司(以下简称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X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1971民初21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一、确认王XX与新XX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解除;二、新XX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王XX支付经济补偿金48050.8元、代通知金4174元、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2908.1元;三、驳回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新XX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受理费10元,由王XX、新XX公司各自负担5元。
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详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1971民初21149号民事判决书。
新XX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新XX公司无需支付王XX经济补偿金48050.8元、代通知金4174元、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2908.1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王XX负担。主要事实和理由:新XX公司因长期经营不善,严重拖欠业主租金,致使业主于2017年5月31日解除与新XX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并要求新XX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其返还经营所租赁的建筑物,新XX公司不得已于2017年5月31日停止经营,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四十六条的规定,新帝XX无需向王XX支付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及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
王XX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二审审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本院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围绕新XX公司的上诉,本院分析如下:
根据王XX提交并经新XX公司确认真实性的《停业公告》及《公告》显示,新XX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发布前述两公告称因无力继续经营,于该日起停止营业,并终止与王XX等多名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故本案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新XX公司虽主张经与全体职工多次协商沟通后才发布停业公告,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且前述两份公告显示新XX公司发布公告起即日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故应认定新XX公司并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王XX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新XX公司依法应向王XX支付相应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原审判决对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具体认定清楚,计算准确,说理透彻,本院予以维持,不再赘述,新XX公司主张无需支付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新XX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东莞市XX公司负担(已预缴)。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东莞专业刑辩律师,本律师七年来从天津到东莞一直致力于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的工作,不论是在经济犯罪领域,还是在暴力犯罪领域,或...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5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