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少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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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XX与梁XX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何少挽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19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赖XX与被告梁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慧玲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4月25日,原告通过转账向案外人借出款人民币20000元,但由于原告操作失误,将上述款项实际转至被告在平安XX开立的账户,后经与被告交涉,要求其返还上述款项未果。原被告间未经济往来,也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占有上述款项无法律上的依据,且造成了原告的损失,构成了不当得利,被告拒绝归还的行为直接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一、原告起诉被告理由不成立,被告不存在不当得利情形。本案事实是原告与被告老板王XX达成了借款协议,王XX为了方便借用作为王XX控制的公司财务梁XX的银行账户接收了2万元的借款。二、被告与原告之间没有直接联系,二者不认识,但原告与被告老板是认识的,可以从我方提交的证据中体现。三、原告在(2016)粤0307民初11841号起诉状已明确借款是被告老板向其所借,事实上是被告老板向原告借款2万元,而在本案又称被告构成不当得利,明显矛盾。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5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了20000元,备注“借出大米王总”。原告主张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上述转账是其操作失误导致,遂于2017年1月9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庭审中,被告主张涉案款项是原告与被告的老板王XX之间的借款纠纷,与其无关,为此被告提供了(2016)粤0307民初11841号起诉状、传票、证据、撤诉裁定书等证明原告对同一法律关系提起过诉讼,原告主张实际的借款人不是本案被告梁XX,而是王XX;被告还提供了说明、涉案账户收汇款记录、被告社保记录及工作单位资料等证据证明王XX声明涉案款项20000元是其向原告赖XX所借,仅是通过深圳市XX公司财物经理梁XX的账户,所收款项用于支付王X采购大米订金15000元、支付黄XX零星采购大米款3920元,余款1080元用于购买机票,被告的账户在2016年4月25日向王X支付了款项15000元,向黄XX支付了3920元,向XX公司客户备付金支付了913元(机票款);被告还提供了(2016)粤0307民初6861号民事判决书证明王XX夫妻二人为涉案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王XX是为了防止其控制公司被法院冻结,才从原告处借款2万元,用其公司财务梁XX接收。原告对被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辩称原诉中以借款纠纷起诉王XX是基于考虑到王XX相对于梁XX更具有偿还能力,但后续考虑到实际收款方为本案被告梁XX,考虑到本案真实的法律关系,原告重新以不当为案由起诉本案被告;对王XX在2016年4月25日所作的说明不予认可,其向赖XX所借款项转入梁XX的账户及相关用途的说明,不能证明该说明确为王XX所书写,其次王XX本人也未到庭做出说明,(2016)粤0307民初6861号民事判决书与本案无关。
以上事实,有银行电子回单、(2016)粤0307民初11841号起诉状、传票、证据、撤诉裁定书、说明、涉案账户收汇款记录、被告社保记录及工作单位资料、(2016)粤0307民初6861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收取款项是否属于不当得利。首先,原告起诉称因操作失误向被告转账20000元,但其在另案中又诉称王XX自愿做被告梁XX的担保人从原告处借走20000元,并约定了日利息1%、期限10天,原告关于涉案款项20000元的性质存在前后陈述明显自相矛盾的情形,其陈述可信度较低。其次,原告在转账涉案款项20000元时明确备注“借出大米王总”,为此被告主张其是代公司老板王XX收取上述款项,且从被告提供王XX出具的说明也证实了借款人为王XX,这与原告在另案中起诉所称以及备注“借出大米王总”基本相符。综上,被告已经就收取涉案款项20000元做出了合理解释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原告并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反驳,且其陈述自相矛盾,与常理不符,故其主张双方存在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本院不予采纳,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赖XX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赖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莞专业刑辩律师,本律师七年来从天津到东莞一直致力于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的工作,不论是在经济犯罪领域,还是在暴力犯罪领域,或...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5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