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少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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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XX危险驾驶酒精含量为153.74mg/100mL,经成功辩护一审刑事判决缓刑原创【】

发布者:何少挽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91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1973刑初876号
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XX,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11日被羁押,同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0日被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3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人何XX,广东XX律师XXX律师。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9]7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XX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8年8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罗XX喝酒后驾驶贵J×××××小轿车途经东莞市谢岗镇银丰XX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罗X**的血中乙醇含量为153.74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杨某等证人的证言,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身份材料等书证,被告人罗XX的供述等证据,并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罗XX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一个月至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罗XX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
被告人罗XX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认罪态度好;2.初犯。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X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XX犯危险驾驶罪,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XX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经查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并能与被告人所犯罪行相适应,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罗XX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XX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周XX

东莞专业刑辩律师,本律师七年来从天津到东莞一直致力于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的工作,不论是在经济犯罪领域,还是在暴力犯罪领域,或...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5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