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何少挽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30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被告人**武原为东莞市大朗XX某府建筑工地保安员。2018年11月1日6时许,**武与同事即被害人高X在大朗XX某府建筑工地办公室保安宿舍门前因琐事发生争吵,期间**武先向高X脸上吐口水,继而两人发生打架,打架过程中,**武用右手打了高X头部左侧一拳,致使高X倒地头部受伤。公安人员接报后到现场将**武带回公安机关。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高X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
另查明,原告人高X受伤后到东莞市大朗医院住院治疗,于2018年12月31日出院,共住院2个月,花医疗费85009.82元,出院医嘱全休一个月,加强营养。原告人住院期间由其姐姐护理。原告人没有提供其及护理人的收入证明。对请求的交通费没有提供交通费票据。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向原告人高X赔偿了3000元。
原告人高X诉称,被告人将原告人打伤,请求判令被告人赔偿:医疗费85009.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9000元、误工费23392.25元、交通费1800,共计128202.07元。并向法庭提供病历、入院记录单、出院小结、医疗费票据、费用清单等证据。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止。)
二、限被告人**武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00669.82元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X。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X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当发生故意伤害刑事案件后,被害人应当寻找专业律师在合理的时间内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样既能要求故意伤害人赔偿损失,又能把未赔偿损失作为其将来在监狱服刑是否能减刑的考虑因素之一。本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得到了很好的结果,而且该类诉讼不需要向法院缴纳任何诉讼费,减少了附带民事原告人的损失。
律师建议
很多故意伤害案件的被害人在故意伤害人被刑事拘留后,不清楚应当怎么起诉才能最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当发生此类案件之时,最好选择专业律师看看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还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更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