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少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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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XX公司与佛山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何少挽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8日 16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深圳市XX公司与佛山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XX0307民初2376号
原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A,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XX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A,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XX公司与被告佛山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深圳市XX公司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缓交、减免或者免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冯XX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A
东莞专业刑辩律师,本律师七年来从天津到东莞一直致力于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的工作,不论是在经济犯罪领域,还是在暴力犯罪领域,或...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5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