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深圳市XX公司与佛山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XX0307民初2376号
原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A,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XX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A,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XX公司与被告佛山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深圳市XX公司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缓交、减免或者免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冯XX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A